㈠ 工傷60歲以上賠償標准
60歲以上不屬於勞動關系,所以無法認定工傷,只能請求侵權賠償: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進行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4、其他的費用也是各自的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㈡ 60周歲了認定工傷嗎
已滿60周歲工作受傷不可以認定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是勞動者,而已滿60周歲的自然人喪失勞動者身份,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務關系。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㈢ 60歲以上工傷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年滿60歲的人已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所以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了,自然就沒有什麼工傷賠償。但是受到合同法的保護,可以根據簽訂的合同進行索要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㈣ 超過60歲的人申請工傷認定嗎
不可以的,超過60歲的人,沒法繳納工傷保險,發生工傷首先是非法用工……,前提違法,後續沒法依法辦事和認定工傷,只有選擇報警或者起訴用工方。
㈤ 60歲以上工傷保險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受到事故傷害,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根據以上條款,60歲以上人員因工受傷,也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條款如下:
第二條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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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超過六十周歲不能認定工傷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按現行來的規定的,農民工源超過六十歲,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的,仍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
2、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㈦ 已滿六十周歲受傷可以做工傷傷殘鑒定嗎
已滿六十歲,在目前屬於達到退休年齡,原則上應退休,也就談不上工傷了,所以不能再做工傷傷殘鑒定。這只是一方面。工傷等級鑒定的前提條件是人社部門首先認定為工傷,如果不能認定為工傷,除了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傷殘等級依據外,再做工傷傷殘鑒定是沒有意義的。滿六十歲的人,仍然務工的,構成勞務關系,如果在從事勞務工作中造成自身傷害,可以按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做傷殘等級鑒定。
㈧ 超過60歲能認定工傷嗎
法律分析:年滿60歲,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㈨ 60歲職工工傷怎麼賠償
60歲以上的,一般不是按工傷來賠償,而是按人身損害來賠償。年滿60歲,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能申請工傷認定。但未滿60歲之前就在在該單位工作至今且沒有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則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㈩ 工傷滿60歲後怎麼辦
法律分析:60歲以上的勞動職工因工傷同樣受《勞動法》保護。仍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