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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歲以上殘疾定殘等級標准

發布時間:2022-04-20 15:23:34

『壹』 傷殘鑒定等級劃分標准

你好,內容較多,建議到專業機構做傷殘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准); 1總則
1.1制定依據
1.1.1為解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的專門性問題,特製定本標准。
1.1.2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案件的實際,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為基礎,科學劃分殘疾等級。
1.2適用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屬於工作與職業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殘疾程度的鑒定,不適用本標准。
1.3鑒定原則
1.3.1 鑒定應在傷及並發症經治療達到臨床治療終結或狀態穩定後進行。
1.3.2 鑒定應依據人體損傷後果或結局、殘疾與損傷之間的關系,綜合分析。
1.3.3 鑒定涉及原有傷病(殘)時,應當說明與現有後果或結局的關系。
1.3.4 鑒定同一部位損傷涉及多項條款規定或兩個部位以上損傷的,應分別鑒定殘疾等級,以最高等級定級,兩項等級相同者,最多晉升一級。
1.3.5 鑒定涉及未列入本標準的損傷類型,按照殘疾等級劃分依據,比照本標准中最相類似的條款進行鑒定。
1.4 鑒定人及其權利、義務
1.4.1 鑒定人是指具有法醫學鑒定人資格和法醫臨床學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
1.4.2
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查閱案卷和病歷,對被鑒定人進行體格檢查和必要的輔助檢查。如鑒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鑒定專業范圍,鑒定人有權拒絕鑒定。
1.4.3 鑒定人應當科學、公正地進行鑒定,依法執行鑒定出庭和迴避制度。
1.5殘疾等級
依據被鑒定人治療後遺留的組織器官損害及功能障礙,工作學習、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能力喪失的程度,參照醫療和護理依賴的狀況,將殘疾分為十級,最重為一級,最輕為十級。
2分則
2.1 一級殘疾
2.1.1 級重度智力障礙。
2.1.2 極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2.1.4 三肢癱(肌力1級)。
2.1.5 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1.6 植物性生存狀態。
2.1.7 遷延性昏迷狀態。
2.1.8 呼吸困難Ⅳ級。
2.1.9 心功能Ⅳ級,或心功能Ⅲ級伴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臟移植術後。
2.1.11 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腸切除90%以上。
2.1.13 雙腎切除或孤腎切除,用透析維持,或同種異體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1.15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全身體表面積的90%以上。
2.2 二級殘疾
2.2.1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
2.2.2 三肢癱(肌力2級)。
2.2.3 截癱或偏癱(肌力1級)。
2.2.4 截癱(肌力2級)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嚴重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2.6 雙眼球缺失。
2.2.7 雙眼盲目5級。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級。
2.2.9 雙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2.10 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完全性缺損。
2.2.11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伴呼吸困難Ⅲ級。
2.2.12 肺功能重度損傷。
2.2.13 心功能Ⅲ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級伴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損害。
2.2.15 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Budd-Chiari綜合征。
2.2.16 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關節中(如肩、髖、膝、肘、腕、踝)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3 三級殘疾
2.3.1 重度智力障礙。
2.3.2 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3.3 三肢癱或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
2.3.4 截癱、偏癱(肌力2級)。
2.3.5 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嚴重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3.7 面部重度毀容。
2.3.8 雙眼盲目4級。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級,伴另一眼盲目3級。
2.3.10 雙眼視野≤8%(或半徑≤5°)。
2.3.11 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或一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3.12咽喉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氣管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
2.3.15 心功能Ⅲ級。
2.3.16 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瘺者。
2.3.17 小腸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側腎切除,另一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3.21 雙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或雙上肢在肘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3.22 雙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雙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喪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2.3.24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80%以上。
2.4 四肢殘疾
2.4.1 三肢癱或四肢癱(二肢肌力3級)。
2.4.2 截癱、偏癱(肌力3級)。
2.4.3 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4.4 重度外傷性癲癇。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顯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4.6 雙眼盲目3級。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視野≤24%(或半徑≤15°)。
2.4.8 雙眼視野≤16%(或半徑≤10°)。
2.4.9 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2.4.10 一側上頜骨缺損1/2以上。
2.4.11 下頜骨缺損達6厘米以上。
2.4.12 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不能張口。
2.4.13 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2.4.14 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2.4.15 一側全肺切除。
2.4.16 一側胸廓成形術(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雙側肺葉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腸切除3/4,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4.20 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2.4.21 肝臟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2.4.23 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雙側腎上腺缺失。
2.4.26 陰莖和雙側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雙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4.28 幼女雙側卵巢缺失或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4.29 幼女會陰、陰道嚴重損傷致瘢痕攣縮、畸形,手術難以修復。
2.4.30 雙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4.31 雙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70%以上。
2.5 五級殘疾
2.5.1 中度智力障礙。
2.5.2 單肢癱(肌力1級)。
2.5.3 完全性運動性失語。
2.5.4 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2.5.5 雙側面神經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顯影響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毀容。
2.5.9 雙眼低視力2級。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
2.5.11 雙眼視野≤32%(或半徑≤20°)。
2.5.12 雙耳聽力損失≥81 dBHL。
2.5.13 兩肺葉切除術。
2.5.14 肺葉切除後並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難Ⅱ級。
2.5.15 呼吸困難Ⅲ級。
2.5.16 肺功能中度損傷。
2.5.17 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狹窄,僅能進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門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損害。
2.5.23 一側腎切除,另一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2.5.24 同種異體腎移植術後,腎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礙。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瘺。
2.5.27 神經源性膀胱殘余尿≥50毫升。
2.5.28 陰徑大部分缺失或嚴重畸形。
2.5.29 雙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5.30 雙側卵巢切除。
2.5.31 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閉鎖。
2.5.32 環椎骨折脫位或樞椎齒突骨折,遺留脊髓壓迫症狀和體征。
2.5.33 雙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雙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 一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
2.5.37 雙足在跖跗關節以上缺失。
2.5.3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60%以上。
2.6六級殘疾
2.6.1中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2.6.2四肢癱(肌力4級)。
2.6.3單肢癱(肌力2級)。
2.6.4不完全性失語。
2.6.5中度外傷性癲癇。
2.6.6腦脊液漏不能修補。
2.6.7雙側前庭功能完全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顯影響容貌。
2.6.9面部大量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影響容貌。
2.6.10一眼低視力2級,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瞼下垂部分遮蓋瞳孔。
2.6.12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6.13雙耳聽力損失≥71 dBHL。
2.6.14上、下頜骨部分缺損致牙齒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2.6.16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2.6.17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臟瓣膜置換術後。
2.6.19心律失常安裝起搏器後。
2.6.20食道狹窄,僅能進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組織缺損大於腹壁的1/4。
2.6.25尿道瘺不能修復。
2.6.26睾丸損傷後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癒合,遺有頸部或胸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2.6.28雙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喪失80%以上。
2.6.29雙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關節中二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6.33髖、膝、踝關節中二個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6.34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50%以上。
2.7七級殘疾
2.7.1輕度智力障礙。
2.7.2三肢癱(肌力4級)。
2.7.3單肢癱(肌力3級)。
2.7.4輕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2.7.6一側面神經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顯影響容貌。
2.7.9面部輕度毀容。
2.7.10唇缺損累計長度大於上唇或下唇長度。
2.7.11外鼻部缺損2/3以上或嚴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縮具有手術摘除適應征。
2.7.13雙眼低視力1級。
2.7.14雙眼視野≤48%(或半徑≤30°)。
2.7.15雙側耳廓缺失或極重度畸形。
2.7.16雙耳損傷,一耳聽力損失≥71dBHL,另一耳聽力損失≥56dBHL。
2.7.17舌體缺失1/2以上。
2.7.1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2.7.19器質性失音。
2.7.20局限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2.7.21一肺葉切除。
2.7.22肺功能輕度損傷。
2.7.23食管重建術後並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輕度肝功能損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腸(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結腸大部分切除。
2.7.29腎功能 不全代償期。
2.7.30一側腎切除。
2.7.31腎損傷性高血壓。
2.7.32輸尿管損傷行代替術或改道術。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術。
2.7.34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7.35子宮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陰道瘢痕狹窄(不能通過兩橫指)。
2.7.37骨盆環骨折畸形癒合,遺有雙下肢相對長度相差8cm以上。
2.7.38雙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喪失60%以上。
2.7.39雙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關節中之一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7.41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轉>40°
2.7.42下肢骨折,遺有8cm以上短縮畸形。
2.7.43髖 、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7.44雙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喪失。
2.7.45一足跖跗關節以上缺失。
2.7.46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0以上。
2.8八級殘疾
2.8.1輕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明顯受限。
2.8.2截癱或偏癱(肌力4級)。
2.8.3動眼神經完全性麻痹。
2.8.4雙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響容貌。
2.8.6面部大量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影響容貌。
2.8.7鼻尖及一側鼻翼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2.8.8一眼盲目4級,或視野半徑≤5°。
2.8.9雙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
2.8.10雙眼視野≤64%(或半徑≤40°)。
2.8.11雙眼偏盲。
2.8.12雙側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聽力損失≥91dBHL,或雙耳聽力損失≥56dBHL。
2.8.14雙側顳下頜關節損傷,張口困難Ⅱ度。
2.8.15牙齒脫落14枚以上。
2.8.16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2.8.17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級。
2.8.20器質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術。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腸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膽道損傷,膽腸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結腸切除1/2以上。
2.8.29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瘺。
2.8.30 尿道狹窄需定期擴張。
2.8.31一側腎上腺缺失。
2.8.32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2.8.33陰徑頭完全缺失。
2.8.34女性雙側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雙側輸卵管缺損不能修復。
2.8.36脊柱兩個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均大於12者。
2.8.37脊柱骨折、脫位經手術治療,遺有功能障礙。
2.8.38骨盆環、髖臼骨折畸形癒合導致雙下肢相對長度相差6cm以上。
2.8.39雙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喪失40%以上。
2.8.40雙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2.8.42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轉>30°。
2.8.43一下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2.8.44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2.8.45一長骨骨折後骨折不癒合。
2.8.46一長骨骨折後並發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頭缺血壞死。
2.8.48四肢大關節中一關節行人工關節置換術,遺留功能障礙。
2.8.49雙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喪失75%以上。
2.8.50雙側足弓結構破壞。
2.8.51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0%以上。
2.9九級殘疾
2.9.1單肢癱(肌力4級)。
2.9.2顱蓋骨缺損25cm2以上。
2.9.3輕度外傷性癲癇。
2.9.4腦組織疻發切除術。
2.9.5顱內異物經手術治療。
2.9.6滑車神經、三叉神經、外展神經麻痹。
2.9.7輕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禿以達頭皮面積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響容貌。
2.9.10面部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影響容貌。
2.9.11雙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側鼻翼缺失或嚴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損1/3以上,或上、下唇缺損累計超過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視力2級。
2.9.15一側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
2.9.16雙眼瞼部分遮蓋瞳孔或畸形,影響容貌或功能。
2.9.17復視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內陷5mm以上。
2.9.18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高眼壓。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聽力損失≥71dBHL,或雙耳聽力損失≥41dBHL。
2.9.21牙齒脫落7枚以上。
2.9.22舌體缺失13以上。
2.9.23器質性聲音嘶啞。
2.9.24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氣管成形術。

2.9.26 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難Ⅱ級。
2.9.28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2.9.29心臟異物經手術治療。
2.9.30食道部分切除術後不影響進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膽道修補術。
2.9.34膽囊切除。
2.9.35胰修補術。
2.9.36脾臟部分切除。
2.9.37小腸切除小於13。
2.9.38腹壁缺損10cm2以上。
2.9.39輕度肛門失禁。
2.9.40一側腎部分切除。
2.9.41輸尿管修補術。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補術。
2.9.44一側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9.46一側輸卵管切除,或一側卵巢切除。
2.9.47陰道成形術。
2.9.48脊柱骨折、脫位經手術治療。
2.9.49頸椎骨折、脫位,遺有頸椎失穩,X線片示椎體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脫位,遺有腰椎失穩,X線片示椎體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與骶椎發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體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23以上。
2.9.52骨盆環、髖臼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脫位,遺有恥骨聯合分離合並骶髂關節脫位。
2.9.54雙手指缺失10%或功能喪失20%以上。
2.9.55雙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2.9.57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轉功能喪失75%以上。
2.9.59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轉>20°。
2.9.60下肢骨折,遺有4cm以上短縮畸形。
2.9.61一側膝關節交叉韌帶斷裂,遺有膝關節不穩。
2.9.62髖、膝、踝關節中之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
2.9.6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置換術後。
2.9.65雙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喪失50%以上。
2.9.66一側足弓結構破壞。
2.9.67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2.10十級殘疾
2.10.1邊緣智能狀態。
2.10.2人格改變。
2.10.3顱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顱腦損傷經開顱手術治療(單純減壓術除外)。
2.10.5腦脊液漏修補術後。
2.10.6雙側前庭功能障礙。
2.10.7顱內異物。
2.10.8頭皮損傷瘢痕形成或無毛發,面積達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條索狀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10cm2以上 。
2.10.11一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損(或畸形),最長徑線1cm以上,影響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損顯露2牙寬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顱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影響容貌。
2.10.16一眼低視力1級,或視野半徑≤20°。
2.10.17一側上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
2.10.18一側眼瞼畸形,影響容貌及功能。
2.10.19雙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傷性復視伴眼球運動受限或內 陷2mm以上,或外傷性斜視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術,或外傷後無虹膜,或睫狀體脫離術後低眼壓。
2.10.22一眼外傷性白內障,須手術治療。
2.10.23外傷性青光眼,需葯物維持治療。
2.10.2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善溢淚。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聽力損失≥56 dBHL。
2.10.27顳下頜關節損失,張口困難Ⅰ級。
2.10.28牙齒脫落4枚以上。
2.10.29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2.10 十級殘疾
2.10.30 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癒合。
2.10.31 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導管損傷。
2.10.33肺修補術或異物經手術治療。
2.10.34膈肌修補術。
2.10.35食道、胃、腸修補術。
2.10.36肝、脾修補術。
2.10.37腎修補術。
2.10.38輕度排尿障礙。
2.10.39膀胱修補術。
2.10.40一側輸精管缺失不能修復。
2.10.4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宮、卵巢、輸卵管修補術。
2.10.43樞椎齒突骨折。
2.10.44頸椎骨折後遺有後縱韌帶骨化。
2.10.45脊椎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以上。
2.10.46椎體骨折(壓縮性、撕脫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癒合。
2.10.48雙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喪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遺有2cm以上短縮畸形。
2.10.51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2.10.53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轉>10°。
2.10.54下肢骨折遺有短縮畸形。
2.10.55一側髕骨切除。
2.10.56一側半月板切除。
2.10.57一側膝關節附韌帶完全斷裂。
2.10.58膝關節內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長骨骨骺骨折。
2.10.60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1雙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2體內大量異物存留。
2.10.63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貳』 1—10級傷殘鑒定標准

1、一級傷殘鑒定標准一級傷殘的鑒定標准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內容。2、二級傷殘鑒定標准二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3、三級傷殘鑒定標准三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4、四級傷殘鑒定標准三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更多內容。5、五級傷殘鑒定標准五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准之一項;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更多內容。6、六級傷殘鑒定標准六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撕脫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更多內容。7、七級傷殘鑒定標准七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全身瘢痕面積≥3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內容。8、八級傷殘鑒定標准八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面部燒傷植皮≥1/5;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更多內容。9、九級傷殘鑒定標准九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等更多內容。10、十級傷殘鑒定標准十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叄』 傷殘等級標准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及賠償標準是經過鑒定傷殘等級之後,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肆』 傷殘等級1-10級是怎麼劃分的

傷殘等級劃分為以下十個標准:

1、一級傷殘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二級傷殘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不能工作;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三級傷殘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明顯職業受限;社會交往困難。

4、四級傷殘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職業種類受限;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五級傷殘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需要明顯減輕工作;社會交往貧乏。

6、六級傷殘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各種活動降低;不能勝任原工作;社會交往狹窄。

7、七級傷殘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社會交往降低。

8、八級傷殘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遠距離流動受限;斷續工作;社會交往受約束。

9、九級傷殘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級傷殘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4)60歲以上殘疾定殘等級標准擴展閱讀:

賠償標准說明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十級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伍』 請教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如何計算六十歲以上的身體多項傷殘的殘疾賠償金望詳細告知。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1)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 20年;
(2)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
(3)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陸』 傷殘鑒定10級標准分別是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殘疾的分類:

1 、視力殘疾: 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而難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他活動。視力殘疾包括盲和低視力兩類。

2 、聽力語言殘疾: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聽力喪失或聽覺障礙,而聽不到或聽不真周圍環境的聲音;語言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不能說話或語言障礙,從而都難能同一般人進行正常的語言交往活動。

3 、智力殘疾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動能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出適應行為的障礙。

4、 肢體殘疾: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損和殘缺或四肢、軀干麻痹、畸形、導致人體運動系統不同程度的功能喪失或功能障礙。

5、 精神殘疾: 精神殘疾是指患者患精神病的病情持續一年以上未愈,從而影響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會應盡職能上出現不同程度的紊亂和障礙。

狹義的殘疾人主要指同時具備三要素的或以社會角色障礙為主的殘疾者,他們是政府和社會關注的殘疾對象。廣義的殘疾人實際上指生理功能殘疾人。廣義的殘疾也泛指生理功能殘疾。殘疾人應當得到社會的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

「殘疾人在家庭生活、教育、就業、住房、參加政治社團、利用公共設施、謀求經濟自主等方面,有權充分參與社會並獲得和健全人同等的機會。」這是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宣言》(1978.12.9)規定的基本宗旨。


(6)60歲以上殘疾定殘等級標准擴展閱讀

殘障、殘疾與傷殘的辨析

殘疾是人的身體一級的失調。反映損傷給器官功能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後果。中國台灣稱「傷殘」,香港稱「弱能」。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按殘疾的不同程度和影響,提出以下解釋:

傷殘(有譯為缺損、能力障礙與形態異常):是指心理、生理及解剖或功能上的缺陷和異常。例如腦血管意外的偏癱,或由於疾病或外傷的大腿截肢。可以說是從生物學觀點所領會的殘疾。

殘疾(也有譯為「能力低下」):是指正常人當然可以完成的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以及其他能力受到削弱的狀態。

殘障

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殘疾人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

殘疾的預防:

採取各種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或使之在早期消除是《聯合國殘疾人世界行動綱領(1983~1992)》中規定的首要任務和目標。

首先要建立地方的致殘原因流行學的動態分析和研究系統。對致殘的9大原因(疾病、遺傳變異和先天畸形、葯物毒物傷害、社會和家庭變革中的心理沖擊、交通事故、職業病和職業勞動事故、環境污染、自然災害、戰爭)進行有地區針對性的逐年的統計分析,為地區具體的預防決策提供依據。

另外,從醫療衛生、行政管理兩個方面,推行綜合性的兩級預防方案,並使之逐步落實。兒童殘疾預防的關鍵是控制先天性及遺傳性疾病。嚴格控制近親結婚,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妊娠遺傳學檢查,是預防工作的中心。

『柒』 殘疾等級怎麼評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人。《中國殘疾人使用評定標准》將各類殘疾人等級劃分如下:
1、視力殘疾:分盲和低視力兩類。盲包括一級盲和二級盲;低視力包括一級低視力和二級低視力。
2、聽力殘疾:分一級聽力殘疾、二級聽力殘疾、三級聽力殘疾和四級聽力殘疾四個等級。
3、言語殘疾:分一級言語殘疾、二級言語殘疾、三級言語殘疾和四級言語殘疾四個等級。
4、智力殘疾:分一級智力殘疾(重度)、二級智力殘疾(重度)、三級智力殘疾(中度)和四級智力殘疾(輕度)四個等級
5、肢體殘疾:分一級(重度)肢體殘疾、二級(中度)肢體殘疾和三級(輕度)肢體殘疾三個等級。
5、精神殘疾:分一級(重度)精神殘疾、二級(中度)精神殘疾和三級(輕度)精神殘疾三個等級。
6、多重殘疾:凡是兩種以上殘疾的為多重殘疾

『捌』 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是什麼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自定殘之日起算)×傷殘等級賠償指數(傷殘一級對應100%,其他等級逐級減少10%)。這個公式針對的是一般情況,如果是60周歲以上或者有撫養人的,殘疾賠償金計算公式還要再調整。
上面殘疾賠償金公式提及的「傷殘賠償金指數」,這里再解釋以下,意思是說,1-10級殘疾賠償金的比例是按從重到輕的級別減少,傷殘每減一級,賠償比例減少10%,即一級傷殘賠償100%、二級傷殘賠償90%、其他以此類推,比如傷殘四級的,傷殘賠償指數就是60%。
年齡對殘疾賠償金有重要影響。一般殘疾賠償金是按照20年計算,但是如果受害人年齡在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賠償年限減少一年,如果在七十五周歲以上的,則按五年計算賠償年限。具體而言:1、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賠償指數。2、受害人在60-74周歲之間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受害人實際年齡-60)]×傷殘賠償指數。3、受害人在75周歲以上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傷殘賠償指數。
除年齡之外,受害人有撫養的人也會影響面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按照法律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六條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玖』 傷殘等級怎麼劃分

傷殘等級一共十級。

殘疾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情況,分為十個,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一至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拾』 一至十級傷殘鑒定標準是什麼

一級傷殘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3、明顯職業受限;

4、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職業種類受限;

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3、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降低;

3、不能勝任原工作;

4、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遠距離流動受限;

3、斷續工作;

4、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60歲以上殘疾定殘等級標准擴展閱讀

各種賠償項目及計算標准如下:

(一)醫療費 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葯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後續治療等費用。

(二)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 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三人)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宿費 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七)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八)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

(十)喪葬費 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當地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

(十二)死亡賠償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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