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60歲以上的老人工傷怎麼賠償,賠償多少錢
60.歲過了退休年齡,和單位屬於勞務關系,按人身損害賠償標准賠償,無法協商直專接起訴
賠償參考人身損屬害賠償司法解釋和侵權責任法
《勞動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貳』 60歲以上工傷認定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60歲以上的人不能認定工傷。法律規定,60歲以上屬於退休年齡,則60歲以上的人已經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自然不能申請工傷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
『叄』 60歲以上工傷怎麼賠償
1.根據你所說的情況,估計很難通過工傷獲得賠償!
2.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的,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
3.在司法實踐中,超出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雙方只能勞務關系,由於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和保護,也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4.受害人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用人單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兩者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形成了僱傭關系,所以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
5.建議咨詢一下律師,畢竟他們更為專業!
『肆』 60歲以上工傷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八)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准計算,憑據支付。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伍』 60歲以上發生工傷怎麼賠付
年滿60歲的人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以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了,自然就沒有什麼工傷賠償。但是受到合同法的保護,可以根據簽訂的合同進行索要賠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陸』 60歲以上工傷保險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受到事故傷害,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根據以上條款,60歲以上人員因工受傷,也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條款如下:
第二條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柒』 60歲受工傷
這是個有爭議的問題,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一般是區別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如果傷者是男工,在受傷當日沒有超過過60周歲(也沒有辦理退休手續)的情況下,應當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超過60周歲生日或者是女性,則與單位是勞務關系,不屬於工傷,只能依據人身損害的司法解釋到法院去申請人身損害賠償。
但個人認為:這種處理方法是不符合《憲法》的相關規定的。客觀上我國大部分老人還不能實現「老有所養」,特別是農民並不存在「退休」一說,由於年齡的關系,他們已不能享受養老保險,沒有退休金。如果因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繼續工作,而將他們排除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大門之外,對他們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
我國法律並不禁止用人單位僱傭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但法律並沒有禁止招用60歲以上的勞動者。
怎樣才能確保已經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具體的法律規定上幾乎還是個空白。
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受《憲法》保障。《憲法》規定,有勞動能力的人參加生產勞動應受法律保護。國家的有關法規,也沒有將超過退休年齡的人排除在工傷認定范圍之外,所以如果對60歲以上的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的人身損害進行工傷認定和按工傷處理是有法理依據的。
『捌』 60歲以上2012年工傷如何賠償
60歲以上為退休年齡,與單位之間不屬於勞動關系,也不算工傷
如發生事故可按人身損害賠償向法院起訴
『玖』 60歲以上工傷,能不能工傷認定,怎麼做工傷鑒定。
60歲以上工傷,如果是農民工的話,按現行規定,也是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依法享受工傷待遇的,法律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拾』 60歲以上工傷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年滿60歲的人已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所以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了,自然就沒有什麼工傷賠償。但是受到合同法的保護,可以根據簽訂的合同進行索要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