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到達的法定退休年齡領取獨生子女費的話,那麼直接拿著你的獨生子女證兒以及你的退休證,就可以到當地的社區或者是民政局那裡領取獨生子女證。
❷ 爸爸60歲,孩子20歲,爸爸多少歲生的孩子
播種用一年,所以是39歲中標的,,
至於生孩子這個活,是孩子他媽完成的。
❸ 我只生一個孩子女兒今年二十歲了,沒領獨生子女證,請問我到了60歲能領獨生子女費嗎
企業退休後,提供獨生子女證明,子女的身份證,申請領取一次性最高3600元(視各地方政策),目前是這樣規定的。
你沒辦獨生子女證,估計是沒有這待遇。
❹ 60歲能整成20歲嗎
不能
衰老是不可抗拒。
再修飾也無法掩蓋衰老。
❺ 60歲以上老人獨生子女補助申領需要哪些證件
不能,按規定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並且辦理獨生子女證的才可以享受獨生子女獎勵金。因老人生育兩個子女所以不能。
❻ 女孩子20歲父母60歲那孩子心理上有沒有壓力有多大的壓力啊
我覺得應該沒有壓力但會有距離
首先同學嘲笑這是他們的事情,你和父母的感情好的話,是不怕他們嘲笑的。其次,找對象好像更你的年齡有關與父母的年齡關系不大吧~
關鍵還是看你和父母感情是否融洽,但是要做到這點很難呢~理解吧,彼此理解很重要哦
❼ 我20歲我老公60歲我們想要個孩子但是一直沒有懷上還有可能懷上嗎
可能性是有,前題是你倆身體都很正常!但如果你多點提升他的生理能力並且一直保持著你倆良好的性狀態,懷上的可能性會更大!不要太過頻繁的那個,但要注重質量,有的放矢!
但如果曾經有些小毛病,或者他的身體一直不好,那就想點其它的辦法吧,多條腿走路也許會更穩點,走的也長遠些!
❽ 朋友說,男人只要有錢,60歲可以找20歲的
據說張先在80歲時娶了一個18歲的小妾,東坡就調侃道:
「十八新娘八十郎,蒼蒼白發對紅妝。
鴛鴦被裡成雙夜,一樹梨花壓海棠。」
古時如此,現在亦然!
❾ 60歲能領養孩子嗎
下面這個是轉來的資料,領養國外的就不清楚要求了。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1年12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對未成年人的收養問題主要作了下列規定:
第二條 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年滿三十五周歲。
第七條 年滿三十五周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年滿三十五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第十五條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部門登記。
除前款規定外,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第十七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八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九條 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二十條 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提供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須經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民政部門登記,並到指定的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收養關系自公證證明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條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第二十五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應當達成書面協議。收養關系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養關系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公證證明。
第二十八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