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年齡已超過60歲就無勞動能力,不應判處誤工費。經分析認為,60歲以上老人,一般應推定為無勞動能力,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勞動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損害而不能從事原有的工作或勞動,確因誤工而遭受了收入的喪失或減少的,被認定為無勞動能力則不合理。法院可結合具體情況酌情判處誤工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 60歲以上老人因車禍導致骨折能賠償多少
摘要 1、醫療費的賠償標准,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
3. 60歲以上老人出車禍的賠償問題
60歲以上老人出車禍賠償問題,不管多大歲數,除了車禍需要賠償,得經過交警和法院,共同判決才可以生效
4. 交通事故傷人對60歲以上老人的賠付
(1)60周歲—75周歲之間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回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答×傷殘系數×[20-(實際年齡-60)]。
(2)75周歲以上人員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傷殘系數×5年。 上述公式中的傷殘系數是如果確定的呢?
本標准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一(100%)到第十級(10%),每級相差10%
傷殘等級具體等級對應的賠償比例(即傷殘賠償指數)為:
一級100%;二級90%;三級80%;四級70%;五級60%;六級 50%;七級40%;八級30%;九級20%;十級10%
律師評論:你可以根據以上公式去計算賠付額度。
5. 60歲以上老人出車禍的賠償問題有哪些
你好:
敬請參酌。
項目及數額
1、醫療費 —— 以實際票據為准。
2、誤工費——就是他每月的收入乘以月數(發生之日起至傷好之日)
3、護理費——當地護理標准乘以護理月數
4、交通費——以實際能提供的票據為准
5、住宿費——外地就醫的才有
6、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根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極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標准*住院天數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8、鑒定費——鑒定繳費。
9、殘疾賠償金——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乘以殘疾等級(十級為10%,九級為20%,八級為30%,以後類推)乘以補償年數。
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0、殘疾輔助器具費——實際數額。
11、被扶養人生活費——如果有的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祝你們好運!
6. 60歲以上老人車禍死亡賠償標准有哪些
60歲以上老人車禍死亡賠償金標准一般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