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被撫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已知,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且無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本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人均消費性支出乘以20年乘以0.2除以扶養人數。
人均消費性支出也分城鎮和農村的,注意。
B. 最高院司法解釋對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2)被扶養人未滿60歲的女性擴展閱讀
文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原告主體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受害人前「婆婆」主張因受害人死亡應獲得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就未獲得支持。
受害人竇某的前夫於1984年過世,竇某帶著三個子女於次年與現任丈夫謝某結婚並共同生育了子女。後因其前夫的母親王某(1936年生)年老體弱難以獨自生活,便將王某接到身邊與家人共同生活。2017年10月,竇某與謝某不幸在交通事故中雙亡。
2018年3月,竇某與謝某的子女(包括竇某與前夫的子女)、謝某的母親以及王某一起作為原告將肇事司機、保險公司等相關當事人訴至法院請求賠償,其中王某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4.6萬余元。
經審理,文山市法院認為,王某系竇某前夫的母親,兩人之間並無血緣上的親屬關系或法律上的扶養義務。竇某將王某接至家中扶養系基於道德和孝道,其行為值得肯定,但竇某並非王某的法定扶養義務人,故法院沒有支持王某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
C. 未滿60周歲的被撫養人能不能獲得被撫養人生活費
交通事故死亡事發時被撫養人未滿60起訴滿60歲,只要符合扶養條件,都可以支持被撫養人生活費。
D. 關於被撫養人的年齡標准,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E. 獨身子死亡,父母還不到60歲,請問有被扶養人生活費嗎,具體計算方式是怎麼算的
要看父母有無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一般要給。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乘以20年。
F. 河南省交通事故中女性被扶養人年齡如何確定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導致死亡或構成傷殘等級的,除了一般賠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項目之外,受害人還可以要求賠償被扶養人的生活費。被扶養人是指以受害人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人,包括未成年子女和沒有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的年滿60周歲的父母。
G. 工傷死亡子女,父母沒滿六十歲的,如何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
父母沒滿六十歲,支付二十年;
超過六十歲的,每超歲減一年:
七十五歲以上的,只支付五年。
H. 是不是年滿六十周歲就可以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
現在一般是精神贍養為主,一般來說老人都有經濟來源,小輩不一定都賺大錢,但如果身患大病,讓小輩適當補貼一點也是可以的,但以不影響小輩生活為提。
I. 不滿60周歲有被撫養人生活費嗎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如不滿60周歲但是其符合「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條件,一樣可以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但是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目前已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