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人超過60周歲工地受傷全責在施工方怎樣處理
工人超過60周歲在工地上受傷,責任是在施工方,當然應該認定為工傷。既然是工傷,就應該享受工傷的待遇,一切按照勞動法規定的工傷的事情來辦,讓他們承擔醫葯費,並且休息期間工資待遇都照發。
② 建築施工現場一線工人超過六十歲違法嗎
是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的勞動年齡為是指公民的年齡專在一陸周歲(屬特殊工種除外)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齡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了勞動者到了退休年齡應該退休並享受退休費,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單位與這一類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則非勞動法律關系,而是一種勞務關系。 勞務關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經濟法調整,如果是勞務合同爭議,則雙方是平等的一般民事主體,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以人身傷害侵權提起訴訟而不必經過仲裁程序
③ 如何合法的與超過60歲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已經自行終止,不存在解除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④ 建築工地可以使用60歲以上的工人嗎
您好,對60多歲的人來說,買保險最好是先考慮意外傷害、醫療健康的風險。回此時,第一步建議先完善一定答的意外與健康的保障險種,如意外險、消費型健康醫療險與重疾保險等。這里給你提供一個年級大的人的保險怎麼買的參考鏈接:/p/3687906554
⑤ 超過60歲以上工人可以申請工傷嗎
年滿60歲,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但根據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其中未滿60歲之前就在在該單位工作至今且沒有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也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⑥ 您好,員工年齡超過60歲,公司辭退要賠償嗎
勞動者超過60歲,其到了退休的年齡,勞動關系自然終止,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工人超出60歲擴展閱讀
辭退需要賠償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⑦ 工地上使用60歲以上的工人屬於違法嗎
國家沒有規定使用超過60周歲的人員是違法的,但是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也就是說,不能參加社會保險,發生工傷事故很難處理。
⑧ 在明知工人超過60歲,單位還簽訂勞動合同的。並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死亡的
屬於工傷,如果該單位沒有為該職工購買工傷保險,應按工傷保險的賠付標准,由該單位承擔。
⑨ 為什麼建築工人超出六十周歲不能辦理公傷保險
60歲以上的人不屬於勞動關系,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年滿60歲的人應當退休,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再具有勞動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60歲以上的人打工,按勞務關系處理。
工作中發生事故收到傷害的,按人身傷害賠償,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勞動法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