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員工滿60歲之後,遭公司辭退是否有補償
勞動者超過來60歲,其到了自退休的年齡,勞動關系自然終止,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⑵ 我鄉鎮辦的企業工作了20多年,企業解散後沒有什麼說法,現在我60歲了,無勞動能力,有相關政策嗎
有說法,企業解散或破產後,企業的固定資產拍賣,首先支付給工人工資,另外20年工作企業應該給你上繳保險,找不到企業,就找政府,應該會給你解決的
⑶ 您好,年滿60歲,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沒有任何補償,請問可以走什麼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年滿60歲,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對此有異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勞動仲裁不能解決,可以提供相關證據如原勞動合同等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單位賠償相關損失並辦理退休,供參考。
⑷ 60歲公司解僱算違約嗎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開始享受退休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不需要支付勞動者專經濟補償金或賠屬償金的。也不算用人單位違約。
因為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時,應該退出工作崗位,雙方勞動合同自動終止,不是用人單位的過錯,所以不算用人單位違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⑸ 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這個怎麼解釋
您好,
所謂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是指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合並、分立需要解散,或者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這些情形下用人單位提前於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終止時間而解散公司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⑹ 退休以後在某個單位幹了十幾年這個單位現在解散了我們像我們這樣能拿到補償金
單位已經解散了只有在職員工才有賠償金,而之前已經辦理退休的單位老員工是沒有補償金的。
⑺ 我戶口在天津,70年去邯鄲參加工作,93年回天津沒有正式工作,現在60歲。原邯鄲單位已解散,現在
帶身份證去戶口所在地勞動局咨詢。
⑻ 超過60歲被辭退有何補償
沒有補償,因為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單位是可以和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內解除勞動容關系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⑼ 滿60歲, 公司突然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說已到退休年齡, 不給補償金, 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終止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現勞動者滿60歲,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退休金(基本養老金)不是公司給的,公司的義務是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公司不辦理退休,勞動者可以自行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達不到15年的,需要個人繼續繳費至滿15年,才能辦理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
勞動者在公司工作期間,如果公司沒有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從而不能辦理退休的,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要求補繳,不能補繳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補償。
⑽ 60歲前上班60歲後被辭退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
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
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
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
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
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
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
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
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
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
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