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勞動法關於使用60歲以上員工有何規定辭退時有無賠償辭退什麼都沒有,又沒提前通知,
60歲已經是法定退休年齡,之後和單位形成的合同關系,已經不能按之前的勞動合同標准計算了。沒有保險,沒有補償,就是干一天給一天錢的勞務合同關系,而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Ⅱ 60歲以上新勞動法
60歲在我國已經屬於退休,所以不受勞動法保護,發生爭議糾紛,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解決。
比如:歲的雇員在工作中受傷,就按照人身傷害訴訟到法院申請賠償,或者與僱主協商解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Ⅲ 新勞動法關於使用60歲以上員工有何規定辭退時有無賠償
60歲以上員工應該是到了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如果此時還在外打工,一是無法繼續購買社保。二是被單位辭退後沒有經濟補償,單位也不違法。
Ⅳ 60歲以上的勞動者受勞動法保護嗎
【法律分析】
60歲以上的勞動職工因工傷同樣受勞動法保護,不會因為年齡和工傷而受到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Ⅳ 60歲以上人員受勞動法
要看合同簽訂情況,如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簽訂勞務合同,則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范疇,而是屬於民法典範疇。就不受勞動法保護了。
Ⅵ 60歲以上新勞動法
勞動法是規范企業經營管理的法律。如果你已經60歲,並且與該餐廳簽訂了勞動合同,辭職事宜應該由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進行辦理。如果該公司提前與你解約,應該屬於違約。應該支付你違約金並支付你全額工資,如果對該餐廳老闆的決定有異議,可以提起勞動仲裁。供參考。
Ⅶ 勞動法對年齡超過60歲的用工單位應如何擬
超過60已退休,雙方屬於勞務關系,不具有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而是適用合同法。雙方應當簽訂勞務合同。
Ⅷ 最新勞動法對超過60歲農民工工傷的司法解釋
這個事情是這樣的無論版本的勞動法對於你問的情況的界定都是清晰的
即
超過60歲
都不構成勞動關系
那麼就是說這個情況勞動法管不了的
你這個事情大致屬於人身傷害司法解釋的范疇
Ⅸ 請問勞動法規定有到60歲不得僱傭嗎
你好!可以聘用,但不屬於勞動關系,而是普通的僱傭關系。相關的 勞動法 規定 ,此 : 律師吧 可快速 問一下 法律者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