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仲裁院認為超過60歲就不予受理!
【1】你說的是勞動爭議仲裁院嗎?
勞動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就是年滿60周歲版,
和單位發生爭議權,當然勞動爭議仲裁院不會受理。
【3】勞動者可以帶著證據直接去法院起訴單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如果仲裁院不是屬於勞動爭議的,
根據仲裁法可以受理勞動者關於仲裁的案件。
Ⅱ 我父親年滿60歲,還可以進行仲裁嗎
建議詳細介紹情況,以便於律師分析。另外,按照法律規定,年滿六十周歲既已達到退休年齡,與單位不再形成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如果不是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會受理相應的申請(如果並非本人的勞動爭議、而是作為代理人例外),但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Ⅲ 勞動者超過60歲算不算勞動者能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滿60歲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按實際情況,勞動者已經超過60周歲,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相關法律規定,但可以適用民法及民事關系相關法律規定,因勞務關系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人民法院解決糾紛。
【法律分析】
勞動者超過60歲算勞動者,能申請勞動仲裁。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2、用人單位、勞動者及與該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一方為申訴人,另一方為被訴人。3、申訴人應當自勞動者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4、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勞動仲裁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Ⅳ 勞動者超過60歲算不算勞動者能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權利的法定年限是16—60歲,你這不屬合法勞動者了。申請仲栽不會受理了。關於養老保險主張年限為兩年你這又過了。難整了,可能你維權艱難了,也許沒有結果了。
Ⅳ 仲裁超60歲不受理怎麼辦
年滿六十周歲已經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不受勞動法保護,不能申請勞動仲裁。屬於民事糾紛,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只要有證據就能勝訴。
Ⅵ 如果年齡超過六十歲,勞動爭議就不能聲請仲裁了嗎、該怎麼辦
已經超過60歲,應該是屬於退休的年齡,不屬於勞動仲裁管理的范圍,可以直接法院起訴
Ⅶ 職工六十周歲以後是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補交社會保險,有無相關法律規定
按目前的退休年齡來說,六十周歲的人必須辦理退休手續,如果因為繳費不足而導致辦理不了退休手續,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補償。
Ⅷ 超過60歲勞動仲裁
按照相關規定超過60周歲就不能申請勞動仲裁了,但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對方索要賠償
Ⅸ 是不是年齡超過60歲就不能走勞動仲裁
是不是年齡超過60歲就不能走勞動仲裁?
是的呢,超過60歲就不是勞動關系,只能是勞務關系。
有糾紛只能去法院訴訟了。
Ⅹ 勞動仲裁申請人有年齡限制嗎
申請勞動仲裁確實有年齡限制,即不得超過女歲、男60歲的法定退休年齡和構成勞動關系的年齡(即16周歲以上),否則均不予受理;前款所列為一般情況,但也有法定的另類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即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為勞動關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的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勞務關系處理。由此看出,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才是構成勞務關系的必要條件。另外,法律對勞動關系的年齡下限有明確規定(16周歲),但對於勞動關系構成年齡的上限並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應區別對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為勞務關系;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為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