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30歲小伙是如何被50歲大媽騙婚的
製造假身份證,兩人是在網路上相識之後見面,女子因欠下網貸就想到騙婚,網路交友一定要謹慎,也不要輕易相信他人,凡事都想清楚再做決定。
B. 50歲男人騙婚,可以告他嗎
這個完全可以
首先你要有證據證明他是騙婚的,然後還要證人證明這件事,那麼你就可以求助於法律了
C. 50歲已婚阿姨同時騙婚2名30歲男子被如何處罰
50歲已婚阿姨同時騙婚2名30歲男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2019年初,江蘇揚州的小程結識了一位「年齡相仿」的女網友,兩人很快談婚論嫁。婚後,女方以做生意為由前後向小程索要了12萬余元。
此後,女方外出半個月音訊全無,小程報了警。警方卻告知小程,稱該女子姓徐已50多歲,身份證和兩人的結婚證都是假的,且在老家已結婚。經查,在浙江杭州還有另一名受害人。2021年6月1日據媒體報道,目前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並非無效婚姻
根據中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並非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
可見,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騙婚既不屬於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的可撤銷婚姻,因此,只能屬於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過,這種定性有悖於常理。
以上內容參考澎湃新聞-50歲已婚阿姨同時騙婚2名30歲男子,警方:都是假的
D. 五十歲的男人騙婚,可以告他嗎
這個當然可以告他,只要是騙婚騙錢就馬上告他呀,就不能那個縱容他呀。
E. 如何看待50歲已婚阿姨同時騙婚2名30歲男子
能被50歲已婚阿姨同時騙婚,這兩名男子既傻又有點悶騷,而且這個阿姨能做到同居都不被發現自己的真實身份,功力太深厚,想必也不是第一次干這種事了。這件事也給廣大男性朋友提了個醒,交女朋友還是要謹慎些,談戀愛前查實對方身份並不是對其不尊重,而是保障雙方利益。
事件發生在2019年初,江蘇揚州的小程結識了一位「年齡相仿」的女網友,兩人很快談婚論嫁。婚後,女方以做生意為由前後向小程索要了12萬余元。此後,女方外出半個月音訊全無,小程報了警。
警方卻告知小程,稱該女子姓徐已50多歲,身份證和兩人的結婚證都是假的,且在老家已結婚。經查,在浙江杭州還有另一名受害人。2021年6月1日據媒體報道,目前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騙婚不能構成犯罪,但是涉及騙財可以根據情節判刑:
由於我國現行法律,沒有「騙婚」這一罪名。因此也就沒有騙婚罪之一罪名。但如果一方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以婚姻為誘餌,隱瞞事實真相,假借婚姻騙取財物,事後攜款潛逃,數額較大的,涉嫌詐騙罪,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調查取證,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詐騙罪,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根據數額與情節處罰如下:
《刑法 》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
F. 50歲大媽騙婚30歲小伙一事,當事人是如何發現被騙的
結婚以後他總是覺得對方不出現在他面前,覺得奇怪,就懷疑是騙子。
G. 50歲大媽「組團」騙婚得120萬是真的嗎
看準農村大齡男子急於結婚的心理,通過媒人介紹男女雙方見面,在相親過程中「組團」冒充女方親屬,索取彩禮後再與男方斷絕「關系」,一個別有用心的詐騙團伙利用這種方式作案十餘起,非法獲利120萬余元。8月3日,江蘇省睢寧縣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對王蘭、胡光才等6人提起公訴。
「組團」騙婚套路深
王蘭,睢寧縣農民,案發時50歲,曾因拐賣婦女罪、詐騙罪獲刑。刑滿釋放後的王蘭不思悔改,仍盤算著詐騙錢財。近幾年,隨著農村大齡「剩男」增多,一些男子為了能娶上媳婦,不惜花費高額彩禮錢,這讓王蘭看到了「商機」,便打著「說媒」的旗號伺機行騙。為使相親過程演得逼真,王蘭決定「組團」行騙。同鄉胡光才、庄艷、徐剛、朱雪芳等人先後被其「收歸麾下」。之後,王蘭的前夫丁正軍、女兒丁夢也相繼加入。為防「家庭成員」被鄰里識破,他們多選擇外鄉男子作為目標。
該團伙作案時,或通過親友關系或通過各村的「媒人圈」,有意散布「手頭有待嫁女」的信息,一旦有男方上鉤,他們便將相親地點定在王蘭或胡光才家中。行騙前,他們進行角色分工:庄艷、丁夢、朱雪芳使用假名輪流扮演「相親女」,年齡稍大些的王蘭、胡光才、徐剛等人,則充當女方父母或其他親屬,組成「臨時家庭」。既有本地熟人介紹,又實地察看了女方家庭,自然讓男方吃了一顆「定心丸」,以至於該詐騙團伙屢屢得手,近一年時間連續作案10餘起。
男女青年在「相親」「訂婚」等過程中,要注意核實對方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身份信息是否真實,對短期內索要大額錢財的行為應提高警惕,謹防被騙。
H. 50歲大媽冒充85後騙婚30歲小伙是怎麼回事
去年3月,江蘇揚州的劉先生網上認識了一名武漢女子,對方自稱87年生人。兩人確立戀愛關系後,劉先生很快帶女友見了父母,並於去年8月結婚。
婚後,程瑞雪經常以在杭州做服裝生意為由不歸家,而相處時間長了,親戚朋友對程瑞雪的年紀也指指點點。小劉前思後想,也發現對方有許多反常的地方,於是到派出所報了警。
經查,該女子本姓徐,今年已50歲,結婚證、身份證全是找人做假。徐某交代,因欠下十多萬網貸無力償還,便冒充85後騙婚,拿了劉先生6.88萬元彩禮還債。
(8)50歲騙婚擴展閱讀:
騙婚特點:
根據中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並非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
可見,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騙婚既不屬於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的可撤銷婚姻,因此,只能屬於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過,這種定性有悖於常理。
I. 如何看待50歲女子冒充85後騙婚30歲小伙這件事呢
這位50歲的女子挺會來事的,居然冒充85後騙人,這小伙也挺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