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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歲及以上用工免費聲明

發布時間:2021-12-18 04:29:43

① 聘用60歲以上門衛如何訂協議免責

你就是個黑心老闆,沒人理你

② 勞動法對年齡超過60歲的用工單位應如何擬

超過60已退休,雙方屬於勞務關系,不具有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而是適用合同法。雙方應當簽訂勞務合同。

③ 餐館60歲以上的員工能不能簽免責協議

法律不承認免責協議

④ 企業聘用超過60周歲以上員工只能簽訂勞動協議嗎

勞動協議即勞動合同,60周歲以上的人員只可以簽訂聘用合同,不能簽訂勞動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如果已經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那麼與公司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所以只可以簽訂聘用合同,性質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同時也不需要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4)60歲及以上用工免費聲明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願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 表達意願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於單位的法律地位高於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於對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於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系的協議,屬於身份關系協議的范疇,因此,聘用合同與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有重要區別。

參考資料:網路-勞動合同

⑤ 60歲以上員工錄用免責聲明

違法勞動法

⑥ 勞動法有規定公司不允許招60歲以上的員工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並沒有關於規定公司不允許招60歲以上的員工的明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也沒有關於此類說法的規定,但是其中規定了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60歲及以上用工免費聲明擴展閱讀:

公司聘用員工的原則

1、客觀公正原則

人事部門及經辦人員在人員招聘中,必須克服個人好惡以客觀的態度及眼光去甄選人員,做到不偏不倚、客觀公正。

2、德才兼備原則

人才招聘中必須注重應聘人員的品德修養,在此基礎上考察應聘者的才能,做到以德為先、德才兼備。

3、先內後外原則

人事部門及用人部門在人才招聘中,應先從公司內部選聘合適人才,在此基礎上進行對外招聘,從而充分運用和整合公司現有人力資源。

4、迴避原則

德才兼備、唯才是舉是公司用人的基本方針,因此對公司現有員工介紹的親朋,公司將在充分考察的基礎上予以選用,但與之有關聯的相關人員在招聘過程中應主動予以迴避,同時不能對招聘過程或人員施加壓力影響招聘的客觀性公正性。


⑦ 單位讓年紀大的員工簽免責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沒什麼用,只能圖個心安,如果是由於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法律上本來就與公司無關

⑧ 60歲以上的勞動職工因工傷就不受勞動法保護了嗎

60歲以上的勞動職工因工傷同樣受勞動法保護,不會因為年齡和工傷而受到限制,同時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保護,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60歲及以上用工免費聲明擴展閱讀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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