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開庭之前被告都要准備什麼
1、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相關證據,做一份書面的答辯意見,並收集自己有利的證據,用於支持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請求。
2、庭審過程中,法院會要求被告陳述答辯意見,以及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補充說明。
3、被告在原告舉證結束後,需要就原告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4、被告舉證。
5、法庭辯論。
6、最後陳述。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被告方需要准備的內容,包括了這個訴訟請求的相應證據,這個是需要和原告交換證據,這樣子才方便自己進行反駁;
然後進行一個陳述答辯的意見,在原告舉證結束之後,自己就需要針對於對方提出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華律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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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之前注意事項
1、 檢查庭審設施,錄音、錄像、顯示屏是否全部開啟並能正常工作。若發現庭審設備不能正常工作,一定要求及時修復設備,若不能及時修復設備則要求更換功能齊全並能正常工作的法庭開庭。一定要分清庭審直播和錄制播放;否則,當事人可以要求休庭中止審理並拒絕開庭。
2、 查看法官、代理律師是否按規定著正裝出庭。若法官未著法官袍出庭,可要求審判長休庭,候法官穿戴好法官袍後再行開庭。若律師未著法袍出庭,可要求審判長休庭,候律師穿戴好法袍後再行開庭。
⑵ 法院開庭被告需要注意什麼
事先和律師溝通好,什麼該說,什麼不該說,什麼他可以說你不能說。。。。都商量好,演習好。
法庭辯論什麼的,即使聽見什麼對自己不利的,或者侮辱之類的,情緒不要激動,切記,一切以最後的判決為准,之前說什麼無所謂,關鍵是你說的要被法官採納,至於如果對方有什麼人身攻擊什麼的,法官自然會制止他。最後,對法官和你的對頭,都盡量禮貌,到了法庭,凡事逃不過一個理字,要是都願意私了,那就雇社會人士或者互相打一架不就完了,還來法院幹嘛。禮貌與否關繫到一個印象分的問題,說重要也不重要,說不重要卻也重要。
⑶ 法院開庭需要多少時間
法院審理案件的開庭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來確定,一般情況兩個小時左右的時間可以審理普通的案件。如果遇到當事人人數眾多,證據復雜的案件有可能要半天甚至一天的時間,特殊情況的刑事案件審判過程還有幾天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開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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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⑷ 我想問法院開庭的時候會通知家屬嗎
家屬不是訴訟參與人,人民法院是可以不通知家屬的。不論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法院開庭都不會通知家屬,只需要通知案件當事人即可。下列案件需要通知家屬參加訴訟:1、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2、對於刑事案件,如果受害人已經死亡的,其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通知其近親屬參加訴訟。通知時間為開庭三天前。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前一定時間內,向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的要求准時到庭的訴訟通知書。其中應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請其准時出席法庭進行何種訴訟活動等內容。開庭通知書至遲應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法院在開庭之前,會在法庭公告欄進行公告,家屬也可以留意一下。在傳票不能送達當事人的情況下,會通知其家屬或通過公告送達。當可以送達當事人時,除當事人為特殊情況不能獨自出庭外,不通知當事人親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⑸ 法院開庭時需到人員
根據案件的不同所到的人不同,具體情況需要根據法庭的性質進行判斷。下列為一般所到人員。
法官、書記員、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及旁聽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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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庭審准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准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准備的內容包括:
1 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准備。
2 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
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 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
同時宣布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4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核對的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對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所。
當事人是法人和 其他組織的,核對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對於訴訟代理人應當查明其代理資格和代理許可權。
核對完畢由審判長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 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⑹ 開庭前法院是不是都要調解
一般民事糾紛,現在都進行調解。不僅起訴前調解,起訴後開庭前調解,開庭後還可以調解。即使到執行階段,也能進行執行和解。案件進入二審程序,進入再審程序,還可以調解。簡單說,調解貫穿民事糾紛的始終。訴訟中間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調解協議一旦雙方簽字,並經法院依法確認,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針對案件的難易程度和不同情況,在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採用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調解:1、訴前調解。2、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3、庭前調解。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並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4、書信(網路、簡訊)方式調解。5、社會化調解。6、開庭調解。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審理的組成部分。7、庭後調解。庭後調解是指庭審結束後,判決下發前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⑺ 開庭我作為被告應該要做哪些事情
開庭作為被告,應該遵守法庭紀律的前提下,可以開展以下訴訟活動:
(一)應將自己調查、收集的證據進行歸類整理。
(二)向法院提交證據,提交編制的證據目錄。
(三)根據被案件的有關材料及閱卷情況,准備法庭調查提綱。
(四)應認真認真准備辯論意見。
(五)參與法庭調查,審判長在核對當事人身份時,有權對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異議。可以對審判人員、書記員提出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
(六)陳述事實對原告進行反駁或者宣讀答辯狀,提起反訴的,講明具體請求和理由;
(七)審判長歸納爭議焦點或法庭調查重點後,有權提出修改和補充意見。
(八)出示證據,應當簡要說明該證據事實的種類、證據來源、取證時間、地點、提交人及可以證明的事實等。並有權對原告方的證據進行質證。
(九)參與法庭辯論,應緊緊圍繞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的重點進行。從事實、證據、法律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闡明觀點,陳述理由。
(十)在法庭辯論過程中,發現案件某些事實未查清的,可以申請恢復法庭調查。
(十一)在庭審過程中,發現審判程序違法,應當指出,並要求立即糾正,以維護自身訴訟權利。
⑻ 法院開庭要求當事人被告必須到庭並有問題被告人格式是何解釋
首先回答你的問題,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出庭並就案件事實接收詢問,如果拒不到庭承擔不利後果。
其次,什麼情況下法院有權利要求當事人出庭。司法解釋只是做了很有彈性的規定在「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也就是說,只要你是當事人,法院是有權利讓你出庭的。
另外,一些特殊案件比如離婚糾紛,一般都要求當事人出庭。
拒不到庭的後果可以讓其承擔敗訴法律後果的同時,還要對其漠視法庭或者通過不出庭掩蓋事實真相的行為,予以民事甚或刑事制裁。
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其中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同時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民事案件,很多人「玩失蹤」,其實是可以制裁的,如果法院不認真對待,當事人可以要求檢察院監督。建議在以下幾方面行使要求當事人出庭的權力(1)原、被告雙方對案件的基本事實爭議較大的,法官有權要求原、被告本人出庭接受詢問;(2)被告缺席審理的,法官有權要求原告本人出庭接受詢問;(3)證據存在瑕疵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法官有權要求原、被告本人出庭接受詢問;(4)僅憑雙方提供的證據推出兩種以上相互矛盾的事實,且無法合理排除任何一種事實的,法官有權要求原、被告本人出庭接受詢問。對於當事人,法官在依法傳喚其出庭仍不出庭的情況下,可告知其風險,在同樣情況下可以做出對其不利的解釋和裁判。而針對當事人故意「玩失蹤」的,不僅要做出對其不利的解釋,讓其承擔敗訴法律後果的同時,還要對其漠視法庭或者通過不出庭掩蓋事實真相的行為,予以民事甚或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