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父母賣房子需要子女同意嗎
父母的房產賣給子女,在父母擁有獨立產權的情況下,是可以直接賣給其子女的,無需他人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1)80歲父母賣房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② 子女出售父母的房子,需要哪些手續
子女無權出賣父母復的房子,如制果是父母已經過世,應該通過繼承或者其他的方式取得父母的權利之後再來出賣。
如果父母在世,可以通過正常過戶或贈與後,子女才有權出售房子。
你應該直接和房屋所有人直接協商,通過有資質的房屋中介機構辦理房屋交易,免得節外生枝。
③ 80歲老人賣房子需要什麼手續
身份證 結婚證,(老伴不在的情況下吧死亡證明帶上)房產證 就行了
④ 父母賣房需要子女同意或者子女證件嗎
法律依據:
1.《民法通則》
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⑤ 父母要賣房子,我好煩啊。
哈哈,我也是來找答案的,因為我現在也遇到這種情況,老爸老媽離婚了,老爸在外面欠了債,現在就有人過來看房子,我聽著那種客套話真的很難受,我現在只能裝傻,希望他們永遠認為我不知道,那他就不用擔心我了,哈哈,其實你的反應不用那麼大,是,人不能再同一地方呆太久,我現在也初二,我想,長大以後有能力就能幹自己想乾的事情了。因為現在即使我想干什麼也幹不了
⑥ 八十多歲的老父親是不治之症了,要求我舉債給他治療,該怎麼辦
必須治,賣房,賣車,父母養你不容易,欠它百萬,千萬又如何?只要父母在,錢會掙回來的。繼續借,加油。
這是個很復雜的道德倫理問題!沒有那麼簡單!你覺得這樣的處理方式不錯,似乎也確實不錯!但是別忘了,這只是有利於生者權利的考慮!那即將逝去的患者的求生以及生存的權利呢?怎麼維護?誰來維護?被至親的人只考慮自己的權益就這么輕易的放棄啦?在做決定前永遠都不能忘記你放棄的是一條生命!生命至上啊!當然啦,強調這一點也不是說盲目追求死者為大,只是要慎重決定!這里就有個平衡點,把握好度的問題。所以說它復雜!
找你父親的兄弟姐妹或者老友,把爸爸的病情和大夫意見說說,我相信,根據你父親現在的病重情況,你的姑姑叔叔大伯他們沒錢幫助你,但也不願意侄子舉債過日子。會給你和大夫一個意見的。
人活著過的是孩子日子。孩子沒法生活了,證明做老人的無能。我是這么理解的。假如我是不治之症,我會放棄治療,無畏的浪費資源是對自己不負責任。人生死看淡。
⑦ 父母已經年邁而且父親不能自理名下房產賣出需要什麼手續父母年邁而父親不能自理賣房需要什麼手續
如果賣房需要房主本人到場簽字,父母又不方便出面,可以讓父母寫一個委託書,委託你賣掉房產,這樣需要房主到場辦理,你就可以拿這個委託書來處理。
⑧ 父親有老年痴呆症,母親想賣房,要怎麼辦
一般來說,抄這房子會是父母襲共同財產。
父親老年痴呆後,還要看他是否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如果還沒有喪失或沒有完全喪失(判定有點難所以日後可能留下爭議),可以在他清醒時辦理賣房。
如果已經完全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一般需要鑒定機構鑒定),母親作為法定監護人(有可能需要辦理指定監護人的程序),可以為了父親的利益而替他辦理賣房手續(也就是以不能損害到父親的合法利益)。但是賣房所得中屬於父親的那份,母親或其他人只能代保管或用於父親本身,不能為母親或其他人所用。這就是不能損害父親利益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