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50歲以上的女員工工傷怎麼賠償
按流程先申來請工傷認定,賠自償金額只有等鑒定等級後才能最終確定。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人社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你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5、工傷維權程序比較多,如果自己不熟悉,最好委託律師代理。
Ⅱ 有關超過50歲年齡的工傷問題
一、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專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屬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二、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可鑒定為傷殘十級,賠償為六個月本人工資。
Ⅲ 我媽工傷但年齡超過50歲,勞動局不受理,不給辦工傷認定怎麼辦
協商不成 按僱傭關系處理 起訴老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Ⅳ 為什麼50歲以上不能申請工傷認定
一、工傷認定年齡規定
女工人年滿50歲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能申請工傷認定;但男職工和女幹部依然是職工身份,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工傷。
我國《勞動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性超過60歲、女幹部超過55歲,女工人超過50歲)的人員是否可以繼續從事勞動,並未做禁止性規定;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權利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從事與自己智力、能力相適應的工作。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該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可見,只要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就應當認定為工傷,並享受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至於受雇的職工是否超過退休年齡,與工傷保險范圍無關。
此外,現有法律或規范性文件並沒有明確規定將離退體人員再聘新單位排除在工傷保險范圍之外。相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誤工農民工因工受傷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誤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二、法律認定
1、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關於50歲以上可以做工傷認定嗎這個問題,顯而易見,50歲這個分水嶺只針對其中一個女性關系群體,並不能把社會所以的勞動者在工傷認定方面的規定一刀切。
Ⅳ 50歲以上可以申請工傷嗎
男滿60歲,女滿50歲的,就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的對象了,與公司也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所發生的爭議也就不屬於勞動法調整了。
Ⅵ 國家是不是規定50歲以上就不能報工傷了
不是,工傷沒有年齡限制。
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6)50歲以上工傷擴展閱讀
維權建議,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當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維權,律師的一些建議:
首先判斷是否屬於工傷的范圍;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後,首先應判斷是否屬於工傷的范圍。;搜集證據
尋求證據來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勞動關系證明是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沒有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無法進行工傷認定,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主要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上崗證、工資條等。
明確遭遇工傷單位的名稱和住址,在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待遇的承擔者;如果不知道用人單位的確切名稱及地址,就無法確定追索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工傷,勞動者便無法索賠。
Ⅶ 請問五十歲以上工人不能買工傷保險嗎
工傷保險是由公司給你繳納的,自己不用繳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因此,參加工傷保險的前提是,受傷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必須具有勞動關系。
而退休返聘人員與返聘單位之間屬於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因此,目前該類人員不屬於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對於此類人員,企業可以選擇參加其它的商業保險分散單位所承擔的風險。
(7)50歲以上工傷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作用:
1、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工傷保險的實施是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標志和成果。
2、實行工傷保險保障了工傷職工醫療以及其基本生活、傷殘撫恤和遺屬撫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職工和家屬的後顧之憂、工傷補償體現出國家和社會對職工的尊重,有利於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3、建立工傷保險有利於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工傷保險與生產單位改善勞動條件、防病防傷、安全教育,醫療康復、社會服務等工作緊密相聯。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職工的安全生產,防止或減少工傷、職業病,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至關重要。
4、工傷保險保障了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
Ⅷ 關於50歲以上女性工傷問題
你說的:
關於來50歲以上女性工傷問題我源媽去年在單位上班發生工傷,但已滿50周歲現有一下幾個問題
1.50周歲以上女性能否申請工傷認定?
2.若無法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是否也應該按照工傷賠償?是否需要提起民事訴訟?
3.傷殘鑒定是否需要法院或社保部門出具文書?還是自己去就可以了
我說的:
看了你的問題和補充,我想回答,但是看了你的懸賞,又有點兒害怕了,怕你是在騙取網友回答。
你的問題回答起來會很麻煩,被你騙了實在是冤。
現在我可以告訴你一句話:律師不是免費的午餐,有時候拿了你的錢還照樣忽悠你。
如果你想知道我的回答,可以追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