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打60歲以上老人有什麼法律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打人者應該賠償被打者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2、行政責任。如果被打者的傷情在輕傷以下的,則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視情況予以警告、罰款或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3、刑事責任。如果被打者的傷情在輕傷以上的,則根據《刑法》的規定,打人者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2.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該法律予以修正有什麼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口和家庭結構的變化,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二是困難老人數量增多。對社會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養老功能明顯弱化。因此,日益嚴峻的老齡化問題和養老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問題,應對人口老齡化,發展社會養老管理服務工作形勢緊迫、刻不容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修訂,進一步完善了養老法律制度,是我國老齡事業發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對於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增強全社會的責任意識,改善維護老年人權益的各種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必將產生巨大的促進和保障作用。
權威答案,請採納。
3. 新行政處罰法2021年7月15降級後的駕駛證可以恢復原有的准駕車型嗎
4. 論述出生標准認定的法律意義
出生標準的認定,涉及到該民事主體究竟屬於「胎兒」,還是「嬰兒」,由此決定,它是否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問題。
「胎兒」無民事權利能力,屬「嬰兒」則有民事權利能力。民法理論上,有「斷臍說」、「脫離母體說」、「獨立呼吸說」,我國民法通則采「獨立呼吸說」。即,只有在其能夠獨立呼吸之後,才能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才能屬「嬰兒」,而不再只是「胎兒」。
提供一個案例,供你參考。
http://www.law.s.e.cn/child/mss/case/2010-06/1022.html
5. 行政處罰法與食品安全法
儋州市公安局新英邊防派出所與鍾忠杏等治安管理行政處罰糾紛上訴案
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07)海南行終字第1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儋州市公安局新英邊防派出所(簡稱新英邊防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符代桑,所長。
委託代理人袁俊毅,該派出所幹事。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鍾忠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鍾慶丹。
以上二被上訴人的共同委託代理人林家平。
原審第三人謝江平。
上訴人新英邊防派出所因治安管理行政處罰一案,不服儋州市人民法院(2006)儋行初字第1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2006年6月30日,原告與第三人在南岸村發生爭吵,第三人毆打原告致傷。被告受理後並於2006年7月16日向第三人告知了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第三人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2006年7月16日,被告作出儋公(新)決字〔2006〕第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第三人毆打原告致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300元。原告不服,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撤銷此決定、判決被告對第三人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原審法院認為,第三人毆打原告致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應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但被告作出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的規定,原告請求判決被告對第三人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此不屬於被告的職權范圍,原告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對此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2目之規定,判決:撤銷被告於2006年7月16日作出的儋公(新)決字〔2006〕第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承擔。
上訴人新英邊防派出所上訴稱,原審認定被上訴人被第三人毆打致傷,沒有經過法醫鑒定,缺乏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第三人的處罰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上訴人處罰的只是第三人,受害人即被上訴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沒有法律依據,沒有行政訴訟主體資格。因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審判決,維持上訴人對第三人給予罰款三百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上訴人鍾忠杏、鍾慶丹辯稱,第三人毆打被上訴人是事實,且答辯人鍾忠杏被打時的年齡已超過60歲。上訴人對第三人僅作300元罰款處罰是錯誤的。答辯人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依法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是正確的。被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三人謝江平未作述稱。
經審理查明,2006年6月30日,在儋州市新州鎮南岸村,原審第三人因瑣事與被上訴人發生爭吵而毆打被上訴人致傷。被上訴人之一鍾忠杏此時年齡已達60周歲以上。上訴人受理後,於2006年7月16日向原審第三人告知了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原審第三人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2006年7月16日,上訴人作出儋公(新)決字〔2006〕第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審第三人毆打被上訴人致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300元。被上訴人不服,請求依法撤銷此決定、判決上訴人對原審第三人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案經原審法院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依法處理。
以上事實有已經原審庭審質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筆錄、調查筆錄、醫療證明、常居人口登記卡等證據證實,結合原審庭審記錄,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原審第三人因瑣事爭吵毆打被上訴人,其中被毆打的被上訴人之一鍾忠杏是60周歲以上的人。原審第三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有關毆打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規定,應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但上訴人依照該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對原審第三人罰款300元的處罰決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被上訴人是受害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有關」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被上訴人具備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請求不予支持。至於被上訴人在原審中請求判決上訴人對原審第三人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此不屬於上訴人的職權范圍,被上訴人可請求上訴人依法上報其上級公安機關處理。上訴人亦應根據案件情況依法移送其上級機關處理。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新英邊防派出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黃海浪
審 判 員 汪永清
代理審判員 陳 鋒
二○○七年四月三日
書 記 員 陸 寧
6. 判斷題:依據行政處罰法,六十周歲以上的是可以不予處罰的
錯、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六十周歲以上的是可以不予處罰的 。
7. 新行政處罰法2021年7月15降級後的駕駛證可以恢復原有的准駕車型嗎
對於降級後的駕駛證,如果表現的特別好,當然可以恢復原來的這種准駕車型了,但是也得通過你自己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