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男60歲就一定沒有勞動關系了嗎
沒有規定,如果簽訂了合同的一樣就有勞動關系。
❷ 用人單位想要與60歲以上員工解除勞動關系,需要對其賠償嗎
需要進行補償。
經濟補償沒有年齡限制。雖然勞動者年齡已過歲,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仍然繼續履行合同,若用人單位以後解除勞動合同(辭退)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仍然應該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沒有禁止用工單位聘用超過60歲的勞動者,超過60歲依然可以成為勞動者。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每一個公民都應享有。對公民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必須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2)60歲勞動關系擴展閱讀
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判定
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存在不同情形:
1)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金待遇的,退休後繼續出來工作的;
2)在單位工作到退休年齡後,辦理了退休手續並領取退休金,但仍繼續在這家單位工作的;
3)在單位工作達到退休年齡但因各種原因未能領取退休金,仍繼續在這家單位工作的;
4)超過退休年齡(但因各種原因未能領取退休金)仍然繼續出來工作的;
對於第一種情形,無爭議,就是勞務關系。
對於第二種情形,也無爭議,是勞務關系。
第三、四種情形則非常有爭議,司法判例中有認定是勞動關系的,也有認定為勞務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❸ 60歲以上的人打工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按國家規定,男性60周歲以上和女性50周歲以上(公務員女性為55周歲)的人,已經不具備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資格,與用人單位只能建立勞務關系。當然,全國各地的政策對勞動和勞務關系的判斷都各執一詞,也有一些地方法判決是勞動關系,主要考慮員工超齡了但是否享受養老待遇,如果未享受養老待遇,也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勞動關系。具體可以咨詢當地的有關部門。
❹ 年齡滿60歲以上人員有沒有勞動關系,有何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回用的已經依法享受答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
請注意,最高院這一解釋沒有涵蓋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即大部分農村居民(有的地方的農民也有保障)。但各地的法院或勞動仲裁機構的解釋中可能涵蓋所有60周歲以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