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土地承包需要什麼條件
1、轉讓方必須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農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為生活來源的時候,才允許其轉讓。其限制承包方不得隨意轉讓的目的是保障承包方的基本生活來源,使耕者有其田。
2、須經發包方同意。規定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經發包方同意,而不像轉包、出租和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只需要向發包方備案即可。這是因為一方面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使得原承包關系終止,發包方與受讓方要確立新的承包關系。
因此發包方必須審查轉讓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是否有非農職業或穩定收入來源;審查受讓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土地承包主體資格,是否具有承包經營能力,直接關繫到承包合同的履行。
3、受讓方應當是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即一是受讓方必須是農戶,二是受讓方受讓承包經營權後必須從事農業生產,不得從事非農建設。
(1)長壽土地承包擴展閱讀;
農村土地流轉注意事項
(1)農民利益問題。一是不能違背農民的意願強迫流轉,流轉的條件、方式、價格等應由農戶自主決定;二是土地流轉後農戶的既得利益要不低於或高於土地流轉前,否則流轉將很難實行。
(2)流轉主體問題。一是採取轉包及互換方式的,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進行流轉;二是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單位和個人流轉,
但由於這種流轉方式使得流轉方在承包期內失去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堅持「穩妥、慎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先」的原則。
(3)流轉年限問題。除「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外,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簽訂的時間不宜過長,到期後,根據實際情況再進行續簽。
(4)流轉土地的用途問題。必須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以調整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等理由擅自改變原有耕地的農業用途。
② 承包荒地最長年限為多少年
承包荒地的最長年限要根據荒地的使用情況來判斷。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拓展資料:
據統計,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為14億畝,人均1畝多一點。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佔耕地總面積的97%左右。我國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對承包期限都有明確規定。
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有關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長三十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
現實中,截至 2000年,全國已有98%左右的村組開展了延包工作。在開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達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積佔92%,如果扣除沿海發達地區、城鎮郊區實行招標承包的責任田以及各地預留的機動地,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達到三十年的佔95%以上。
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 農業經濟的發展趨勢以及當前的農業承包經營政策等因素確定。期限太短,不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期限太長,則不利於對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以及有關利益的協調。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農村的實際做法,同有關政策也是一致的。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本)
③ 土地承包有永久性嗎
對於這個問題,農業部的專家還在研究之中,具體資料如下:土地永包制
「農村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變」是目前政府給農民手中的土地期限,農業部課題組專家希望土地承包權永久「穩定下來」,成為農民永久性的財產權。
「目前的年限比城市用地(70年)還短,在現實中造成了很多問題。」課題組專家王小映表示,首先,學者和基層政府管理者對此有各種理解:承包期到後,集體或國家收回土地再「發包」,也有地方判斷―――今後土地承包不再調整了,永遠承包下去。
王小映在調研中還發現,還有更混亂的解釋,如有地方把征地補充和年限掛鉤起來,也就是說,算出30年期限的農地補償平均值,只補償未達到承包期的年數。
為此,課題組認為,土地承包期應該有更長的期限。從操作路徑上,課題組提出兩點建議:一是,給農民承包地永久繼承權。即土地永包可以通過給農民承包地永久繼承權實現,給永久繼承權就是自動啟動了永包制。
二是土地承包現狀不變,在30年承包基礎上順延。以縣政府名義發放土地永久使用權證書,代替土地30年承包證書。
「這有利於形成共識。」王小映分析,長久性的土地承包權有助於限制過頻的土地調整、穩定地權。當然,也有利於促進土地流轉、集中,形成農業規模效應。
在課題組專家看來,土地永包制不僅僅解決上述問題,更重要的是釐清了農民和集體對土地的分權問題。
「集體所有制內涵著一種矛盾和沖突,集體是什麼,邊界不清楚。」中國改革發展研究院農村經濟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夏鋒稱。
按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屬於三級所有,即「鄉集體、村集體、村民小組」。這些規定雖然明確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代表,但「農民集體」在法律上的具體內涵很模糊,由誰來代表集體實施其權利與義務難以確定,「集體」有鄉鎮、村、村民小組三個層次,在不同程度上都是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所有者代表。
因此,盡管土地承包權歸屬農戶,但集體常常直接「干預」農戶土地承包地流轉和收益。
對此,課題組認為,土地永包制可以解決集體和農民合理分權。即農村土地所有權包括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個方面,若干個具體的權利,它們是一組權利束。
其中,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有土地的處分權,即土地繼承和轉讓中的監督管理權。農民作為土地經營主體,有土地經營過程中的全部權利,即完整永久的土地使用權,包括繼承權。國家有對土地進行規劃、利用和徵用的權利。
「實質上,這種永包制使得『集體』在土地承包制上讓位,農戶或農民直接擁有土地承包地的財產權。」一位土地專家分析該政策建議。
「除非特殊情況,農地不能從農民手裡收回。」王小映分析,「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農民有權轉讓農地,並得到相應收益。」
④ 法律規定土地承包和土地出租的最長期限各為多少年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第二十一條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到期後,土地應交回發包方處置,也可以由原承包方申請續期,發包方如果同意,則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另外,村委會若不同意續期,把土地公開發包,那麼在同樣條件下,原承包方有權優先承包使用。到期後肯定不能再建管理用房。地上附著物應歸原承包人,由其處分。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⑤ 我1993年來長壽區松柏村辦廠就把戶口遷到這里了 現在這里國家徵用土地拆遷我戶口在這里有沒有賠償
國家徵用土地,只給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賠償。你雖然戶口在那裡,而且在那裡辦了廠,但你的廠房用地是找農戶轉租的。也就是說你並沒有那裡的承包土地。國家沒有徵用屬於你的承包地,自然就不會給你賠償啰!
⑥ 土地承包是多少年起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也就是說,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承包兩種。
綜上,對於耕地等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國家法律規定了承包期限;對於荒山等以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⑦ 土地承包最多可以承包多少年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⑧ 農村土地承包60歲以上的老人簽訂的合同有沒有效
農村承包土地60歲以上的老人簽訂的合同有效,因為在農村絕大部分60以上的人還在下地正常勞動呢。
⑨ 農村60歲以上老人是否享有農村土地承包權
當然可以,跟年紀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