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獨立董事有什麼好處
獨立董事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
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證監會的《指導意見》)中指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於20世紀30年代,1940年美國頒布的《投資公司法》是其產生的標志。該法規
定,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該有不少於40%的獨立人士。其制度設計目的也在於防止控制股東及管理層
的內部控制,損害公司整體利益。
70年代「水門事件」以後,許多著名公司的董事捲入行賄丑聞,公眾對
公司管理層的不信任感加劇,紛紛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結構。1976年美國證監會批准了一條新的法例,要求
國內每家上市公司在不遲於1978年6月30日以前設立並維持一個專門的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
由此獨
立董事制度逐步發展成為英美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據科恩—費瑞國際公司2000年5月份發布的研
究報告顯示,美國公司1000強中,董事會的年均規模為11人,其中內部董事2人,佔18.2%,獨立董事9
人,佔81.1%。
另外,據經合組織(OECO)的1999年世界主要企業統計指標的國際比較報告,各國獨立董
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為:英國34%,法國29%,美國62%。獨立董事制度的迅速發展,被譽為獨立董事制度
革命。
『貳』 關於獨立董事的法律法規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於20世紀30年代,1940年美國頒布的《投資公司法》是其產生的標志。該法規定,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該有不少於40%的獨立人士。其制度設計目的也在於防止控制股東及管理層的內部控制,損害公司整體利益。70年代「水門事件」以後,許多著名公司的董事捲入行賄丑聞,公眾對公司管理層的不信任感加劇,紛紛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結構。1976年美國證監會批准了一條新的法例,要求國內每家上市公司在不遲於1978年6月30日以前設立並維持一個專門的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由此獨立董事制度逐步發展成為英美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據科恩—費瑞國際公司2000年5月份發布的研究報告顯示,美國公司1000強中,董事會的年均規模為11人,其中內部董事2人,佔18.2%,獨立董事9人,佔81.1%。另外,據經合組織(OECO)的1999年世界主要企業統計指標的國際比較報告,各國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為:英國34%,法國29%,美國62%。獨立董事制度的迅速發展,被譽為獨立董事制度革命。
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
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二)具有《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以上只是《指導意見》的原則性規定,我們一般建議應當聘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擔任,當然具有豐富企業管理經驗的權威人士也是適當的人選,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中國證監會將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並有最終決定權。
此外,下列人士不得擔任獨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四)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獨立董事的其他獨立意見
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對獨立董事的承諾
(一)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上市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並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採納。
上市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上市公司及獨立董事本人應當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公告的,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到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事宜。
(三)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上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四)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上市公司承擔。
(五)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准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
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該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
『叄』 公司獨立董事
在美國公司法中,董事可分為內部董事與外部董事。在採取兩分法的情況下,外部董事與獨立董事有時互換使用。如果採取三分法,董事可以分為內部董事、有關聯關系的外部董事與無關聯關系的外部董事。其中,只有無關聯關系的外部董事才可被稱為獨立董事。其中,內部董事指兼任公司雇員的董事;有關聯關系的外部董事指與公司存在實質性利害關系的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則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公司及其大股東之間不存在可能妨礙其獨立作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系(尤其是直接或者間接的財產利益關系)的董事。由於獨立董事不兼任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獨立董事屬於外部董事的范疇。又由於獨立董事不公司存在實質性利害關系,獨立董事又不同於其他外部董事,尤其是股東代表董事。
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席位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基本上為內部董事所把持。即使偶爾有些公司為外部董事設有一兩個席位,外部董事往往由公司總裁的親朋好友擔任。其結果是,外部董事對公司總裁言聽計從,唯唯諾諾,儼然好好先生。70年代初的水門事件丑聞促使美國證監會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設立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以審查財務報告、控制公司內部違法行為。紐約證券交易所、全美證券商協會、美國證券交易所也紛紛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多數成員為獨立董事。殆至1980年,企業圓桌會議、美國律師協會商法分會,不僅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多數成員為獨立董事,而且要求董事候選人的任命完全授權給由獨立董事構成的提名委員會。到了90年代,大量經營效益滑坡的公司的總裁被獨立董事們掌控的董事會掃地出門。在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席位中,獨立董事席位大約為三分之二。
獨立董事制度在其他市場經濟國家也得到確立。例如,據經合組織(OECD)1999年調查結果表明,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佔的比例在英國為34%,法國29%。獨立董事制度對於提高公司決策過程的科學性、效益性、安全性,加強公司的競爭力,預防公司總裁和其他公司內部控制人為所欲為、魚肉公司和股東利益,強化公司內部民主機制,維護小股東和其他公司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我國《公司法》並未規定獨立董事制度,但該制度率先在我國海外上市公司中試點。國家經貿委與中國證監會1999年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中就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董事會換屆時,外部董事應占董事會人數的1/2以上,並應有2名以上的獨立董事。可惜,這一硬性要求只適用於境外上市公司,而不適用於境內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對於境內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僅是採取了許可的態度,而非鼓勵的態度。
盡管如此,一些境內上市公司仍然大膽嘗試獨立董事制度。雖然實踐中出現了獨立董事「花瓶化」、榮譽化等一系列問題,但畢竟為我國上市公司全面建立這一制度發揮了寶貴的鏡鑒作用。實踐證明,由於我國的上市公司大多由國有企業轉制而來,流通性不強的國有股、國有法人股控股現象比較普遍,致使大股東或者母公司得以控制董事會和經理任免,董事會與經理層互相兼任,重疊程度過高。這種內部人控制的現象,不僅導致公司經營者游離於廣大中小股東的監督之外,而且導致公司經營者及其代表的大股東肆無忌憚地蠶食上市公司。而獨立董事制度則是根治內部人控制的一劑良葯。在總結有關經驗教訓的基礎上,中國證監會於今年5月公布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意在向所有上市公司全面推開獨立董事制度,此舉之善意值得肯定。但一些相關法律問題仍需在法理上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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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網址中還有不少,可以看看
『肆』 獨立董事工資在哪個費用列支
納入職工薪酬核算
職工薪酬准則:
(二)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
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企業的戰略發展提出建議、進行相關監督等,目的是提高企業整體經營管理水平,對其支付的津貼、補貼等報酬從性質上屬於職工薪酬。
因而,盡管有些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是本企業職工,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屬於職工薪酬准則所稱的職工。
包含了獨立董事的。
獨立董事(獨立的外部董事),系公司董事會的特殊成員,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獨立董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決定)。中國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102號)指出,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
一、會計核算
《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2000)和《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目處理》(2006)關於「管理費用」科目皆一致規定,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差旅費等。由此可見,董事會成員津貼(包括獨立董事津貼)在「管理費用———董事會費」科目核算開支。
二、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管理費用包括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等。由此可見,董事會費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三、個人所得稅處理
有的公司認為,獨立董事接受公司任命擔任公司董事,應視同公司職工,支付給獨立董事的津貼應按照職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上市公司聘有三位獨立董事,其中,一位40歲,一位41歲,一位70歲,該公司支付給他們的津貼按照職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國家稅務總局《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第八條規定,關於董事費的征稅問題:個人由於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如果個人在退休前兼職(或專職)其他公司的獨立董事,則獨董津貼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個人在退休後再任職於其他公司擔任獨立董事,則獨董津貼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4)獨立董事70歲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職工薪酬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職工福利費;
(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性福利;
(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8)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一)職工是指包括與企業訂立正式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未與企業訂立正式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和內部審計委員會成員等。
在企業的計劃、領導和控制下,雖與企業未訂立正式勞動合同、或企業未正式任命的人員,但為企業提供了類似服務,也納入本准則的職工范疇。
(二)職工薪酬是指職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後提供給職工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薪酬,既包括提供給職工本人的薪酬,也包括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等。
(三)養老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類似於國際准則養老金計劃中的設定提存計劃。
根據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向有關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補充養老保險費。
以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屬於職工薪酬,應當按照本准則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四)非貨幣性薪酬主要為非貨幣性福利,通常包括企業以自己的產品或其他有形資產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向職工無償提供自己擁有的資產使用、為職工無償提供類似醫療保健等服務等。
屬於職工薪酬范圍的工資在會計上有特別的規定,會計上所稱的「工資總額」,是指國家統計局1989 年1號令《關於職工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明確的概念和標准,即「工資總額」包括六個部分:計時工資、計價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企業應付職工的勞動報酬,在會計上應設置「應付工資」科目進行核算。需要說明的是,企業發生的和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醫療費用、福利補助費用等,不在「應付工資」核算,但它們也屬於職工薪酬的范疇。
『伍』 獨立董事資格可以以個人名義申請嗎
第一條為做好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備案工作,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所根據《指導意見》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
第三條除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外,本所還重點關注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以下情形:
(一)過往任職獨立董事期間,經常缺席或經常不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
(二)過往任職獨立董事期間,未按規定發表獨立董事意見或發表的獨立意見經證實明顯與事實不符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通報批評的;
(五)同時在超過五家以上的公司擔任重要職務的;
(六)年齡超過70歲,並同時在多家公司、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任職的;
(七)影響獨立董事誠信勤勉和獨立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獨立董事的提名人應當就獨立董事侯選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進行核實,並做出說明。
第四條上市公司在發布召開關於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將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獨立董事履歷表》和《獨立董事候選人關於獨立性的補充聲明》) ,以傳真的形式報送本所,同時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將上述材料原件報送本所。
在向本所報送上述材料前,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對照前款的要求,檢查報送材料內容的完備性。
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同時向本所報送董事會的書面意見。
第五條獨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選人應當保證向本所報送的材料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六條為充分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在上市公司披露獨立董事侯選人資料後五個交易日內,本所將在網站上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相關情況予以公示,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有異議的,均可向本所反映。
第七條本所在收到本辦法第四條所列的材料後十五個交易日內,對獨立董事侯選人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
在本所備案期內,相關材料原件未報送本所的,本所將根據材料傳真件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如出現材料傳真件與原件不一致性的,由上市公司董事會負責。
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獨立董事提名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如實回答本所的問詢,並按要求及時向本所補充有關材料。
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獨立董事提名人未在本所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補充有關材料,本所將根據現有材料出具審核意見。
第八條本所未對獨立董事侯選人提出異議的,公司可按計劃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
本所認為獨立董事侯選人存在違反《指導意見》或本辦法第三條所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向上市公司發出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關注函,上市公司應在股東大會召開五個交易日前披露本所關注意見。
上市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應當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本所提請關注的情況進行說明。
第九條獨立董事侯選人存在違反《指導意見》或本辦法第三條所列情形,且情節嚴重的,本所可以對獨立董事侯選人的任職資格提出異議。對於本所提出異議的人員,董事會不得將其作為獨立董事侯選人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第十條上市公司或者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本所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對其採取懲戒措施。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