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刑事案件: 被告人馬某,男,23歲,學生。1994年6月12日馬
首先,馬某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已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其次,馬某的醉酒狀態不影響其刑事責任能力,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既然他已經成年,沒有精神問題,實施的犯罪行為當然要負刑事責任。
『貳』 如何認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是法律規定的,不需要確認,你應該問得是如何確定被告人處於那個刑事責任年齡段吧?這個一般是以他的身份證為准
『叄』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案例分析...
一、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准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
【案情】
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孫某,曾經向有關部門舉報其非法行醫一事,產生不滿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後攜帶火柴和汽油來到被害人孫某居住地,欲對被害人孫某居住的房屋實施放火行為。當被告人林某站在該房屋東側的簡易倉房上,准備向房屋的頂部攀爬時,因踩破倉房的瓦片從簡易倉房的頂部跌落下來,被告人遂離開現場。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物證汽油、火柴、被害人孫某的陳述、證人孫某某、梁某某的證言和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證實。
【審判】
蘿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因對被害人的舉報行為,產生不滿心理,遂攜帶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對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燒,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開始點燃他人住宅的行為,系犯罪預備,對其可以依法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也未提出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效力。
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為犯罪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經典案例分析
【案情】被告人楊某,女,28歲,某木材加工廠女工。
被告人張某,男,30歲,某個體戶老闆。
被告人錢某,男,26歲,某醫院司葯。
楊某與張某長期通姦,為達到結合為夫妻之目的,預謀要殺害楊某的丈夫王某。他們共同商定由張設法搞來毒葯,由楊伺機下毒。張找到在醫院工作的錢某要砒霜。錢問張干什麼,張講出真情,錢拒絕。張便以揭發錢的隱私相要挾,錢無奈,給張一包硫酸銅(一種會引起嘔吐而不會致命的葯物),張將葯交給了楊。某日,楊在王的飲食中下了葯,王吃後翻胃嘔吐,十分痛苦,楊觀察了一段,見王仍在痛苦之中,便後悔,遂急送王到醫院搶救,王很快恢復了健康。
【分析】
l、根據刑法第23條的規定,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刑法第24條的規定,犯罪中止則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得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為故意犯罪過程中的兩種末完成形態其區別的關鍵在於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為人自己的意志。若犯罪未得呈出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願為,實不能為也」的情形,屬於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於行為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為,實不願為也」,則屬於犯罪中止。本案中,楊某的投案殺人行為已經實施完畢,雖末發生行為人所預期的死亡結果,但這是由於行為人所採取的手段—投放的是不能致人於死命的硫酸銅所致,而非行為人所採取的送醫院搶救措施。換言之,楊某盡管主觀上徹底放棄了犯罪意圖。客觀上做了積極努力,但這種努力並非有效地避免預期危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即這種努力在主觀上是自動的,在客觀上卻是無效的。它雖然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動性條件,但卻不具備中止的有效性特徵。因此、只熊以未遂犯論處,而不能以中止犯論處。當然,這種為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所作的努力,在量刑時應當作為酌定的從輕情節加以考慮。
2、根據我國刑法第25條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共同犯罪的成立,客觀上須各個行為人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主觀上具備行為人之間存在著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被告人錢某,在得知張某的殺人意圖後,不僅未積極提供幫助,反而予從拒絕。後雖在張某揭發其隱私的要挾下提供了葯物,但提供的卻是不能致人死地的硫酸銅,這說明錢某自始至終均不存在與楊某、張某共同殺人的主觀故意看,也未實施共同殺人的客觀行為,故錢某的行為不能以犯罪論處。
『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閱卷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閱卷權,但是可以在法庭上對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辯解,這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閱卷是法律賦予律師了解案情的權利。
『伍』 被告人李某,男,25歲,我國公民。被告人王某,男,23歲,我國公民。
適用哪國法律要看那艘輪船是登記在哪國的,如果它登記在了中國,就得使用中國法律。如果你這個問題是考試題,按照字面意思理解這艘船是登記在美國的,所以應該使用美國法律。因為在國外犯罪一般情況下適用屬地原則,也就是說在哪個國家的領土、領海、領空、駐外使領館以及登記在該國的交通工具上犯罪,就適用該國的法律。因此兩人雖然是在巴西境內,但是犯罪場所是在登記在美國的輪船上,所以應該適用美國法律
『陸』 題:關於法院可以決定對什麼人採取拘傳這一刑事強制措施,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選項的拘傳指的是司法強制措施,題干指刑事強制措施,A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稱謂的區分點是審查起訴,之後稱被告人,法院在起訴階段可以拘傳,所以C正確,B錯。 請那些選A的人不要在這里丟人現眼了好嗎。還法條依據,笑死...
『柒』 被告人張某,男,45歲,某稅務局局長。被告人鍾某,男,38歲,某塑料廠廠長。該塑料廠經營業績一直很
由檢察院立案偵查。
第十八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捌』 問:被告人的行為屬於犯罪預備還是犯罪未遂
屬於犯罪示遂,因為被告人是出於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中止了犯罪。
『玖』 刑法中想像競合與存疑有利於被告人原則感覺存在些沖突啊。
看理論還是實踐了,實踐中綜合判斷行為主體動機,反而較容易。
『拾』 電大法學專科 刑事訴訟法 案例分析題 希望高人解答一下,不勝感激。 新手
修改前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所以省高院(不是中院啊)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