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什麼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四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第四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配備執業醫師。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執業醫師具有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處方權的,可以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戒毒人員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業醫師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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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六條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訪戒毒人員。戒毒人員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視配偶、直系親屬。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應當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在檢查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戒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第四十八條對於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社區康復參照本法關於社區戒毒的規定實施。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開辦戒毒康復場所;對社會力量依法開辦的公益性戒毒康復場所應當給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
戒毒人員可以自願在戒毒康復場所生活、勞動。戒毒康復場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對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監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
第五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鞏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區域艾滋病流行情況,可以組織開展戒毒葯物維持治療工作。
第五十二條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Ⅱ 哪些情形不宜強制隔離戒毒
由於保外就醫是針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而對於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來講,如果其不是犯罪分子的話,則是不會適用保外就醫的。不過針對這類人,如果符合條件的話,那麼也是可以不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情況。《公安強制隔離戒毒所處理不宜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暫行規定》第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在接收戒毒人員時,或者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發現戒毒人員有不宜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情形的,按照本規定處理。第三條 戒毒人員除依法不得強制隔離戒毒的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一)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七十周歲以上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可能有生命危險的;
(四)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其他依法不宜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第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應當進行人身檢查和健康檢查,檢查內容參照《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健康檢查表》所列項目,檢驗憑證應當留存,檢查結果應當記載。
檢查後,根據戒毒人員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一)戒毒人員體表有傷的,應當詳細登記,並由投送民警和戒毒人員本人簽名確認後,予以接收;
(二)戒毒人員精神狀態明顯異常,但無精神病史,能初步診斷為因吸食毒品引起中毒性精神障礙的,予以接收;
(三)戒毒人員吞食異物的,按照省公安廳《關於加強對吞食異物吸毒人員依法查處工作的通知》(浙公通〔2006〕88號)規定執行;
(四)戒毒人員具有本暫行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的,不予接收;
(五)戒毒人員傷勢嚴重、不及時治療可能產生嚴重後果的,或者身患嚴重疾病,強制隔離戒毒所受條件限制無法診斷、治療的,應當將其退回辦案單位,並告知辦案單位迅速將其送往醫療機構診治。第五條 對戒毒人員不予接收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出具《不予接收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通知書》。第六條 戒毒人員具有本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情形,強制隔離戒毒所將其退回辦案單位的,應當出具《退回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通知書》;在影響收治情形消失後,辦案單位可以持原決定文書和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材料,將戒毒人員送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第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在接收戒毒人員後七日內,通過檢查檢驗,發現戒毒人員具有本暫行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另行處理通知書》,告知辦案單位依法變更戒毒措施,及時辦理戒毒人員出所手續。根據上述規定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對於有毒癮的人員來講,其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是可以不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而具體的條件,也就是上文中介紹的內容。
Ⅲ 強制戒毒的條件
1、標准:《戒毒法》第四十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決定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Ⅳ 強制戒毒所對強戒人員的年齡最大限制有要求嗎
強制戒毒所對強戒人員的年齡最大限制是70歲 超過70歲 拘留所及強制戒毒所不收
Ⅳ 年滿60歲的人適合強制隔離戒毒措施嗎
法律對強戒年齡的限制是十八周歲以上!符合年齡條件和收治條件的都可以強戒!
Ⅵ 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有哪些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有哪些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九條 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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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投送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後,經診斷評估,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根據戒毒人員實際戒毒情況,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長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原決定機關批准。
二是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必須執行強制隔離戒毒1年6個月以上;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後,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轉到戒毒康復中心繼續戒毒康復,再回歸社會。
三是各分、縣(市)公安局法制部門負責接收並審核強制隔離戒毒所呈報的審批材料,報分管戒毒工作的局領導審批後由法制部門及時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所。各分、縣(市)公安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Ⅶ 什麼樣的人夠強制戒毒的條件
吸毒成癮人員絕接受社區戒毒的、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進行強制戒毒。強制戒毒的期限為2上。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毒條例》第二十五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所在地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與其就戒毒治療期限、戒毒治療措施等作出約定。
第二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後,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執行前款規定不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具體執行方案,但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Ⅷ 強制隔離戒毒期限一般為多長時間
根據《戒毒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後,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執行前款規定不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具體執行方案,但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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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吸毒男不滿被強制隔離戒毒狀告公安局被駁回
32歲男子陳明因吸毒被抓後,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以強制隔離戒毒2年的處罰。不過,陳明認為自己僅僅是第一次因吸毒被抓,同時也沒有達到「吸毒成癮嚴重」的程度,於是狀告禪城公安分局,要求該局撤銷對其的處罰。
昨日,禪城區法院通報,該院近日作出了一審判決,維持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今年4月24日20時許,湖北人陳明在禪城區石肯一村9巷24號內吸食毒品,次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同日,佛山禪城區公安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2條第三項對陳明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決定,並根據《禁毒法》規定對陳明處以強制隔離戒毒2年。
陳明認為,按相關規定,吸毒要達到嚴重程度,或者要有多次吸毒前科,才可被允許強制戒毒。這次僅僅是他第一次因吸毒被抓,同時在抓獲當日,他所作的關於吸毒時長、吸食毒品種類等相關陳述不能准確反映事實。
陳明於6月23日向禪城區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禪城區人民政府維持了該決定書。2014年8月22日,陳明又向禪城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反駁稱,陳明自2014年2月開始吸食毒品,最後一次於今年4月24日20時許,在禪城區石肯一村以「追龍」的方式吸食價值約50元的毒品冰毒和K粉,足以認定其吸食毒品的違法行為,且根據陳明的筆錄交代和毒品現場檢測報告等證據證明。
陳明多次使用冰毒以及K粉,且每隔一兩天就要吸食一次,次數頻率相當高,應當認定其吸毒嚴重成癮,難以通過社區戒毒予以戒除。
禪城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根據陳明本人的詢問筆錄及現場檢測報告等證據證實,陳明屬吸毒成癮嚴重的程度,遂維持原判。
Ⅸ 強制戒毒啥條件
強制戒毒的條件有: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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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要點:
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備和堅強的意志對吸毒者來說,戒毒是痛苦而又艱辛漫長的過程,也是唯一的選擇。所謂吸毒容易戒毒難,是由於葯物的生理依賴和心理依賴特點決定的,而所謂生理依賴是指毒品強烈刺激人的中樞神經,使人體出現生化過程全面紊亂,並通過不斷反復地用葯使人體生理在這種紊亂的基礎上形成了新的平衡。
如果一旦停葯,新的平衡被打破,就又會產生新的紊亂,從而出現一系列嚴重的身體不適,即戒斷症狀。這種症狀異常痛苦和難熬,甚至還會危及生命。至於心理依賴,更是常人匪夷所思,吸毒者斷難割捨的。因此,就世界各國的情況看,戒毒並沒有什麼靈丹妙葯,要想戒毒成功,除外界的強制外,戒毒者自己必須痛下決心,吃苦忍耐。
Ⅹ 強制隔離戒毒期限一般為 多久
強制隔離戒毒期限一般為二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10)70歲以上的人能強制隔離戒毒擴展閱讀:
根據《戒毒條例》第二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後。
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執行前款規定不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具體執行方案,但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根據《戒毒條例》第二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身體和攜帶物品進行檢查時發現的毒品等違禁品,應當依法處理;對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代為保管。
女性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根據《戒毒條例》第二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設立戒毒醫療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配備設施設備及必要的管理人員,依法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供科學規范的戒毒治療、心理治療、身體康復訓練和衛生、道德、法制教育,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六條:
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
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范,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戒毒治療的葯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戒毒治療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