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幾乎所有的招聘都要45歲以下的人員,那45歲以上的群體怎麼辦
在我們中國人口眾多,雖然每天都有著各種各樣的上班人員,但是每年的下崗人員或者是待業人員也是比較多的。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各種各樣的招聘啟事上寫著,對於人員年齡的要求是在45歲以下,於是很多人都想了,那麼對於這45歲以上的群體又該怎麼討生活呢?
比如可以跟自己主業息息相關的一些都可以去做,因為自己這樣比較擅長,當然也可以做自己比較感興趣的事情。當自己的副業一旦產生穩定收入之後,那麼對於啊事業上帶來的危機自然幾當然也就不用害怕了。所以對於那些45歲以上的群體,只要是自己本事過硬,在任何時候都不用懼怕事業上帶來的困難。而對於那些沒有一技之長的人也只能選擇自謀出路了,比如做一些小生意之類的。
2. 適合50歲以上工人最新招聘信息今天
建議到當地人才市場去看一看,各地政府還是比較重視4050人員就業的。
3. 企業招聘60歲以上的老人上班是否犯法
不犯法。因為有」退休返聘「的存在。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返聘人員不屬於勞動關系范疇,所以不受《勞動法》保護,只適用《民法》中相關條例。
返聘存在的問題:
1、工傷保險
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
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2、加班補償
返聘人員在勞動後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還是薪酬關繫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薪酬。既然屬於薪酬,那麼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
但是,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技術含量比較高,同樣的加班時間內為聘用單位創造的價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認定不能給與加班費用,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3、勞務解除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4、腐敗問題
退休返聘人員,被返聘的單位為原單位關聯企業,可能利用之前原單位的關系,為現供職企業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滋生職權、職務便利之外的腐敗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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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優點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很多退休人員還可以再繼續上班的,一般都是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
他們的經驗豐富,可以作為公司的培訓人員,向新進員工介紹自己的經歷,傳授經驗。為公司文化的傳承和公司知識體系的傳承都有很大好處。
(2)退休返聘人員對於所工作的單位來說,其成本要大大低於普通員工。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往往都是在原單位享有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因此無須再為其支付這些社會福利。
另外,退休返聘人員由於在原單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經濟上的壓力不大,對薪金收入也沒有過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資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態度比較認真,多年的磨練使他們養成了認真的工作態度。
(4)退休返聘的人可以發揮余熱,更多的為社會產生價值。
退休返聘缺點
(1)穩定性較差。由於退休人員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們對於工作收入的依賴較低,企業一有風吹草動、形勢不妙,就會人心思動,退回家裡頤養天年。缺少與企業同甘共苦的奮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
(2)退休返聘人員大多由於年齡、精力上的原因,難以從事高強度、高壓力的工作,工作時間也相對較短,很難根據企業的要求或臨時性的工作要求,作經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員一般創新能力比較差,幾十年的工作經驗會固化他們的思維,限制了他們的思維,因此,退休返聘人員一般不宜做創新性工作。
勞動法——人大網
4. 勞動法有規定公司不允許招60歲以上的員工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並沒有關於規定公司不允許招60歲以上的員工的明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也沒有關於此類說法的規定,但是其中規定了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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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用員工的原則
1、客觀公正原則
人事部門及經辦人員在人員招聘中,必須克服個人好惡以客觀的態度及眼光去甄選人員,做到不偏不倚、客觀公正。
2、德才兼備原則
人才招聘中必須注重應聘人員的品德修養,在此基礎上考察應聘者的才能,做到以德為先、德才兼備。
3、先內後外原則
人事部門及用人部門在人才招聘中,應先從公司內部選聘合適人才,在此基礎上進行對外招聘,從而充分運用和整合公司現有人力資源。
4、迴避原則
德才兼備、唯才是舉是公司用人的基本方針,因此對公司現有員工介紹的親朋,公司將在充分考察的基礎上予以選用,但與之有關聯的相關人員在招聘過程中應主動予以迴避,同時不能對招聘過程或人員施加壓力影響招聘的客觀性公正性。
5. 50歲以後還怎麼找工作,招聘的都不要50歲以上的人了!
50歲還沒郵穩定抄的工作,確實會令人頭疼,如果你有豐富的經驗和知識和閱歷,可以應聘下一些公司的管理人員。如果沒那些,只好找些普通的工作來做,50歲無法和年輕人競爭,但是也有一點小優勢,那就是閱歷和經驗!
6. 勞務派遣可以派遣超過50歲以上的女性到用工單位嗎
不派遣可以派遣超過50歲以上的女性到用工單位,只要女性沒有超過55周歲的話,都是勞動的年齡,都可以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去用人單位。
7. 招聘條件中的50周歲根據法律包括50周歲的人嗎
法律沒有硬性規定,只是規定在法律條文之中所說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對於在現實生活中,要看發布者自己的解釋
8. 我們單位想招聘50歲以上的人,但是不簽訂勞動合同,只簽訂自己的擬定的協議,請問可以嗎
建議還是簽勞動合同,因為如果只簽訂協議的話,可能往兩個方向走:第一,協議被認定為勞動合同。這樣的話還不如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第二,協議不被視為勞動合同,這就意味著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過勞動合同,可能是違法用工(之所以說是可能,主要考慮到監察部門發現此情況的時間,畢竟事實上法律給了用人單位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寬限)。如果被認定為違法用工,就承擔著相關的法律風險。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此一個月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否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至第十二個月內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外,用人單位不與簽訂勞動合同可能面臨勞動監察部門的監察,這就意味著可能存在要承擔行政責任的風險。
如果您所招聘的人員較多的話,可以考慮採取勞務派遣的方式進行合法用工,一來可以減少自身所承擔的法律風險,二來可以節約費用。
9. 企業聘用超過60周歲以上員工只能簽訂勞動協議嗎
勞動協議即勞動合同,60周歲以上的人員只可以簽訂聘用合同,不能簽訂勞動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如果已經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那麼與公司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所以只可以簽訂聘用合同,性質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同時也不需要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9)招聘超過50歲以上人員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願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 表達意願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於單位的法律地位高於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於對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於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系的協議,屬於身份關系協議的范疇,因此,聘用合同與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有重要區別。
參考資料:網路-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