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滿60周歲的人可以持哪一類駕駛證
年齡達到60周歲,持有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回貨車的機動車駕駛答人,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換領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十五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答案:A(A照是大型車,C照是小型車)
2.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駕駛人多長時間提交一次身體條件證明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駕駛人每年提交一次身體條件證明。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六十二條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六十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參加審驗時,應當申報身體條件情況。
(2)年齡60周歲以上的駕駛證擴展閱讀:
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
三十一、將原第六十七條修改為:「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四)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五)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六)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葯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七)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八)年齡在70周歲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九)年齡在6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准駕車型的;
(十)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參考資料:公安部-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
3. 2016年60歲以上駕駛證年審新規定
根據2016年4月1日施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60歲以上駕駛證的駕駛人每年接受年審,其餘車型駕駛證在換證時接受年審;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七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
第七十二條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七十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參加審驗時,應當申報身體條件情況。
(3)年齡60周歲以上的駕駛證擴展閱讀
《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中規定:
第七十九條車輛管理所在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核實機動車駕駛人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發生變化的,進行變更備案;經核查發現未按規定參加審驗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審驗;經核查發現記滿12分的,應當按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書面告知其應當在十五日內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和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記分滿分教育和審驗教育工作規范》中規定:
第六條 駕駛人滿分和審驗教育內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二)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
(三)應急處置知識;
(四)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五)防禦性駕駛知識;
(六)駕駛心理健康知識;
(七)其他相關知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駕駛人的駕駛證准駕車型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科學合理安排教育內容。
4. 60歲以上駕駛證年審,新規定
新規定改成70歲以上的駕駛人每年一審了。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4)年齡60周歲以上的駕駛證擴展閱讀:
機動車駕駛證審驗內容
1、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情況;
2、身體條件情況;
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及記滿12分後參加學習和考試情況。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駕車型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
審驗時應當參加不少於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並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對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未按照規定參加學習、教育和考試的,不予通過審驗。
5.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駕駛人多長時間提交一次身體條件
目前60周歲以上除非是駕駛證有效期滿申請換證需體檢並提交體檢報告外,到70周歲回前不需要體答檢。
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駕駛人需每年體檢並提交體檢報告。
第七十二條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6. 六十周歲以上駕駛證啥規定
第五十九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7. .60歲以上C1駕駛證年審新規
60歲以上老年人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不用每年提交體檢證明了,改為70周歲後才每年提交身體證明了。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二條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7)年齡60周歲以上的駕駛證擴展閱讀:
C1駕駛證是駕駛證代號的一種。准駕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輕型、微型載貨汽車、輕、小、微型專項作業車等車型。考試科目包括交通法規及相關知識、場地駕駛、道路駕駛、安全文明駕駛常識等四項。
考試科目的順序按交通法規及相關知識(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簡稱科目二)、道路駕駛 (簡稱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識(簡稱科目四)依次進行。在考試過程中,前一科目不及格,以下科目不再進行,科目二、科目三考試一次,補考一次,補考機會有5次,補考5次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在學習駕駛證有效期內,允許重新申請考試,重新申請允許的最大次數由當地交管部門規定,考試的時間間隔不少於10天。
8. 年滿60周歲駕駛證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
大型客車
、
牽引車
、城市公交車、
中型客車
、
大型貨車
、
無軌電車
和
有軌電車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
駕駛證
的,應當到
機動車駕駛證
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准駕車型為
小型汽車
或者小型
自動擋汽車
的機動車駕駛證。
9. 駕駛證年檢60歲以上規定如何處理
駕駛證年檢的時候,針對60歲以上人群的應該做注銷處理的。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1.死亡的;
2.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3.提出注銷申請的;
4.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5.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6.年齡在60周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7.年齡在6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准駕車型的;
8.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10. 年齡超過60歲以上 駕駛人c1駕照每年都要提供身體條件證明嗎
不需要,目前已經更改為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駕駛人才需要每年體檢並提交體檢報告。回
第七十二條答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