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超過60歲的勞動者不再受法律保護嗎
對於這種情況的勞動關系是否成立,一些國家是承認的,但我國現行勞動法律體系沒有明確的規定。建議:先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如不受理,憑不予受理決定書到法院起訴。
2. 60歲以上的勞動職工因工傷就不受勞動法保護了嗎
60歲以上的勞動職工因工傷同樣受勞動法保護,不會因為年齡和工傷而受到限制,同時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保護,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超過60歲是否還是勞動者擴展閱讀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3. 勞動者超過60歲算不算勞動者能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權利的法定年限是16—60歲,你這不屬合法勞動者了。申請仲栽不會受理了。關於養老保險主張年限為兩年你這又過了。難整了,可能你維權艱難了,也許沒有結果了。
4. 是不是年齡超過60歲就不能走勞動仲裁
是的。因為勞動者已經超過60周歲,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內動法相關法律規定容,所以不需要走勞動仲裁;但可以適用民法及民事關系相關法律規定,因勞務關系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人民法院解決糾紛。
5. 求問農民超過60歲還屬於勞動者嗎
檢察機關在辦理民事申訴案件中,特別是在維護超過60歲以上的老年農民的合法權益過程中,常常遇到的問題是:農民60歲以後還算不算勞動者,他們在遭受侵害或工傷後有沒有享受誤工費賠償的權利。
基本案情紀某、曹某是一對62歲的農民老夫妻,靠承包村裡的幾畝責任田為生。老人紀某患有高血壓,但治療保養得當,未影響過正常農田勞作和日常生活。2007年春種時,本村的劉某、曹某某(二人系夫妻關系)擅自在兩位老人的空閑地里打井,兩位老人下地幹活時發現此事上前制止,雙方因此發生毆斗。毆斗中,紀某被推倒在地,引發腦出血住院治療34天,曹某一直在醫院陪護。兩位老人將劉某、曹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葯費、誤工護理費等1萬元。
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吵罵行為與原告腦出血之間存有因果關系,但原告明知自己屬於原發性高血壓患者而積極主動到爭執現場,主觀上有重大過失,可適當減輕被告劉某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的主張,參照相關規定(「男年滿60歲,女年滿55歲的應當辦理退休」的年齡規定),其已到被供養年齡,故其主張不予支持」,駁回了原告誤工費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後,紀某夫婦向檢察機關申訴。
檢察機關經審查核實案情後認為:紀某、曹某身份系農民,家庭全部經濟收入來自其耕種的承包農田,沒有享受農民低保等待遇。原判決認定「原告已達到需他人供養年齡」 套用的相關規定是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規定》,該文件是針對國家退休人員而不是針對農民規定的。因此,檢察機關以「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出了抗訴。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後,仍以紀某事發時已患高血壓疾病,已達到被供養年齡等為由,判決維持原判。
分歧意見檢察院和法院在這起案件中的主要分歧有兩點:1、紀某是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2、界定農民在達到工人退休年齡後成為被供養者有無法律規定。
在第一個分歧點上,檢察機關認為紀某應該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其誤工應得到相應的賠償。從法律依據方面講:一是《憲法》第4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這里明確規定,像紀某這樣的人有勞動的權利,勞動權利的取消沒有年齡規定,只要具備勞動能力即可。二是在《勞動法》中,對勞動者的年齡除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外,再沒有其他規定。紀某是經營自己承包土地的農民,應當是符合上述法律意義的勞動者。從事實依據方面講:其一,案件發生時,紀某正在下地幹活,說明其有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能力。其二,紀某患有高血壓並不等於沒有勞動能力。一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法律規定要經過必要的法醫鑒定來加以確認;一個人是否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也應由國家勞動管理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具體承擔鑒定和確認工作,不是隨隨便便就能認定的。其三,勞動者紀某喪失勞動能力是在受侵害之後而非受侵害之前,其因受到侵害住院34天以致影響了自家承包農田的春種,應當屬於誤工性質,理應得到相應的賠償。
在第二個分歧點上,檢察機關認為紀某是農民身份,而不是工人。因此,農民紀某不能像工人那樣達到年齡限制後便成為國家或集體供養的對象,而可以不去勞動,不從事農業生產。目前,國家還沒有對農民的養老問題出台相關法律規定,對如何對待達到工人退休年齡的農民更沒有「供養」方面的規定。在社會生產、生活方面,農民仍是以家庭供養養老模式為主,農民的勞動期限也是直至勞動能力喪失為止。在我國廣大農村,沒有子女的、鰥寡孤獨的農民,他們都是勞作一生,老年農民供養問題十分令人關注,他們的勞動權益受到損害,勞動收入因侵害而得不到應有保護的事更是令人痛心的事。當前,具體可行的保護老年農民權益的法律,只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按照該法規定,「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這一法律依據足以說明,法律保護老年農民從事農業生產和獲取農業收入的權利,對他們的勞動能力遭到侵害形成了誤工損失,影響了合法農業收入的,法律應給予保護。
案後餘思該案申訴人明確表示不接受這一終審判決,又向省高級法院申訴,開始了新的訴訟之路。當前,檢察機關履行民事、行政檢察職責的主要手段是對涉農維權、貧困群眾保護、勞動爭議、保險糾紛、補貼救助等涉及民生的司法不公的案件及時提出抗訴,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從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程序來看,任何一個抗訴案件都是經歷了兩級以上檢察院的審查,基層院有一個提請抗訴和建議提請抗訴的審查,上級院有一個作出抗訴決定的審查。一般來講,抗訴理由經過兩級檢察院審查確定後,其正確概率是較高的,但抗訴案件的改判率在一些地方法院卻不高。如上述案件,申訴人在接到終審判決後,曾來到提請抗訴的檢察院提出這樣的問題:你們檢察院抗訴的理由再對,法院就是不聽,檢察院還有辦法為我維權嗎?法院有錯不改,檢察院有辦法嗎?這樣尖銳的問題確實難以回答。
6. 超過60歲的工作者是否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
這是目前非常有爭議的問題,司法實踐中有著不同的觀點和截然相反的判例。
同時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也存在不同情形:
1)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金待遇的,退休後繼續出來工作的;
2)在單位工作到退休年齡後,辦理了退休手續並領取退休金,但仍繼續在這家單位工作的;
3)在單位工作達到退休年齡但因各種原因未能領取退休金,仍繼續在這家單位工作的;
4)超過退休年齡(但因各種原因未能領取退休金)仍然繼續出來工作的;
對於第一種情形,無爭議,就是勞務關系。
對於第二種情形,也無爭議,是勞務關系。
第三、四種情形則非常有爭議,司法判例中有認定是勞動關系的,也有認定為勞務關系:
一、就是勞動關系!!!
山東高院 司法判例:(2015)魯民提字第526號
裁判理由:
1)《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但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並未作強制性規定,只要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均可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另外,法律並未禁止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而且農民也無所謂「退休年齡」的問題。
2)從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徵和「從屬性」來看,只要勞動者從屬於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受用人單位控制,就能建立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上海高院:區分情形
1、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繼續留用,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勞動關系處理;
2、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繳費年限不夠,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補繳社保費就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與再就業用工單位發生爭議的,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這是勞動關系。
人社部門認定工傷的前提就是要存在勞動關系!
二、只是勞務關系!!! 目前北京、廣東、江蘇、四川高院持此觀點。
北京高院 司法判例:(2016)京民申4362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廣東高院 司法判例:(2014)粵高法審監民提字第55號
裁判理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發(2012)284號】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本案起訴於2010年,因而應適用該相關規定,為此,原審判決認定許XX與XX公司之間的用工關系為勞務僱傭關系,是合理有據的。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高院文件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條「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2016年3月28日發布)
第2條「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北京高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
第12條規定: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發(2012)284號】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四川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第18條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江蘇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
第3條 用工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僱傭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