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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80歲老人作為監護人

發布時間:2021-03-02 22:17:20

Ⅰ 想問老年人指定監護人

你好,我來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源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需要指定監護人,由街道居委會或者單位的人指定。

Ⅱ 老人的監護人該如何確立,怎麼開監護證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二、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2)指定80歲老人作為監護人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1條 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12條 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15條 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第16條 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7條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第18條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第19條 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關監護資格人承擔。

Ⅲ 86歲的老人可以做監護人嗎

不可以。監護人必須有監護能力!根據常識,86歲老人其身體條件、精神智力均回有所下降,自身非常可答能需要他人照顧,如何能作為他人的監護人去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這是非常顯而易見的事情!!

Ⅳ 老人是否可以指定監護人

老人的監護人一般是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進行指認,但是在特殊的情況下,可以有法院進行指認。
指定程序:
第一,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即先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隨之確定了代為其參加訴訟的法定代理人。對此,民法總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分別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確定范圍。人民法院可以從此范圍中按照法定順序予以確定相應的監護人;
第二,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對此,《民通意見》作了詳細規定;
第三,當事人沒有民法總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該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Ⅳ 80歲沒有經濟能力並行動不便的老人可以當監護人嗎

缺乏來監護能力,不宜作為監護自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1.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Ⅵ 為老人指定監護人的協議書怎麼寫

網上復制一個吧,簡單些只要把大家沒有爭議,指定誰為監護人。
縱橫法律網 周雪峰律師

Ⅶ 法律 80歲高齡需要有監護人,其監護人是其子女,是不是這樣

子女監護八十歲老人子女是監護人嗎

Ⅷ 80歲老人的法定監護人是誰

80歲老人得發定監護人是誰?80歲的夫妻是監護人,但是人老了有權沒力氣,與他的兒女都有權做他的監護人。

Ⅸ 老人的監護人法律是怎麼定的

首先,目前抄的民法通則並沒有對除精神襲病人、痴獃人以外的成年人監護人進行規定。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其次,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進行了規定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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