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院長一般任職幾年
法院院長一般都是任命,期限為五年期,與當屆政府同期,但是如果有提拔,不滿五年也有可能。
② 常務副區長和區法院院長誰官大
常務副區長和區法院院長,行使許可權不同,區常務副區長管轄全區常務范圍。區法院院長在區法院是最高領導,區縣法院院長為副縣級,由縣人大任免。在區法院,院長是最高領導。
③ 長壽區法院辦公室主任是誰
電話、簡訊說是中獎等,那都是騙子,說你不兌獎,承擔違約金之類的,他們多為冒充司法部門騙人,打電話的那就是騙子的伎倆,中獎不領他們巴不得,就成他們的啦,還用起訴你?這不是逼著你中獎、領獎么,有這等好事?不覺的可笑么?騙子冒充的,告訴你啥,都不可信。記住,不回復、不聯系、不轉帳。找人的打114查詢法院的號碼再問問
④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
你好:
可以上裁判文書網,輸入想要檢索的關鍵詞、案由、案號、法院層級、時間等篩選查詢想要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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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法院院長與檢察長誰權力大
同一級別的法院院長和檢察長沒有誰的權利大小之分,因為他們負責的范圍不同,權力也不同。
法院和檢察院屬於司法獨立的司法機關,獨立向所設立地方的人大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
法院院長是法院的最高領導,而檢察長是檢察院的最高領導。
(5)長壽法院院長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
它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而設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案。同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國家審判權一樣,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而對於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檢察院網路法院網路
⑥ 法院院長幾年換屆
地方組織法和選舉法規定為5年,但遇到地方黨委在調整幹部隊伍(比如說按照年齡一刀切)的時候,隨和可以調免。
⑦ 重慶市長壽區法院院長是什麼級別
副廳(局)級。
長壽區是重慶市(正省級)的市轄區,相當於地級市,行政級別是正廳(局)級的,區里的四套領導班子一把手(區委書記、區長、區人大主任、區政協主席)行政級別都是正(廳)局級的。區委書記要是市委常委兼任的話就是副省(部)級。
區法院是司法機關,不屬於區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區法院院長的行政級別高區政府的組成部門(如區國土資源分局、區農業分局等),但又低於區長的行政級別,相當區人民政府的副職(副區長)。區法院院長是區領導之一(區檢察院檢察長也是的)。
PS:法院的情況和檢察院是一樣的,包括省、市、區、縣的檢察院和法院。需要注意的是檢察院和法院行政級別高於政府的組成部門,並不是幹部高配,而是其行政級別本身就要高出。這和公安單位不同,很多省公安廳廳長和市、區、縣的公安局長都是幹部高配的。
如長壽區公安局分局長是區委常委兼任的,其個人行政級別就是副廳(局)級,與區檢察院檢察長和區法院院長級別一樣了,但區公安局分局長職務本身的行政級別還是正處級。如果不是區委常委兼任行政級別就是正處級。
所以,說公檢法幹部高配是完全錯誤的,只有公安才是幹部高配。
⑧ 法院裡面:局長大,還是院長大
法院系統裡面是沒有局長的,最高負責人為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長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選舉決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也可以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罷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能選舉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和罷免各級人民法院院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等人員組成。
第四十一條人民法院院長負責本院全面工作,監督本院審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務。人民法院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
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庭長、副庭長,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法院內的權力機構:
1、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幹人民法庭。
2、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除審理案件之外,還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並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3、人民法院對法律事務程序性的決定,如是否立案,稱為裁定;實質性的案件審理決定,稱為判決。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由該案的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合議。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4、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5、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地方兩次人民代表大會之間,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6、 設助理審判員,由本級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還設有書記員、執行員、法醫、司法警察等。各級法院要接受同級地方黨委的政法委員會的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