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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烈土子女60歲朴助

發布時間:2021-02-19 09:25:20

❶ 抗日烈士子女每年補貼多少錢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給部分烈士子女每人每月發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補助。

1、政策實施對象的人員范圍為,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以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和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以下簡稱錯殺被平反人員)子女。

2、核查認定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實施,由本人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和縣(市、區)民政部門統一調查、審定和申報。

3、嚴格掌握政策,執行落實好政策。要深入細致地做好調查摸底工作,認真准確地界定相關人員的身份,做到不錯、不漏、不留死角,實事求是地把這部分人員的身份核實、核准。

(1)抗戰烈土子女60歲朴助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2012年2月7日電(記者杜博)昨日,民政部發布《關於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給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每人每月發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補助。

該政策實施對象的人員范圍為,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以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和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子女。

《通知》稱,中央財政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還可通過增發補助金或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國家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適當提高補助標准。

核查認定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實施,由本人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和縣(市、區)民政部門統一調查、審定和申報。縣級民政部門對申報登記人員的資料,要建立健全檔案和數據資料,並認真做好適時更新、動態管理工作。

民政部要求,省級民政部門應於2012年2月29日前將本地區部分烈士子女的統計結果送同級財政部門復審後,聯合上報民政部、財政部。

❷ 抗日戰爭時期的烈士子女應有什麼優撫政策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國家將給居住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版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民政部門權發放的定期撫恤金待遇、現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費,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
烈士子女享有以下待遇:

1、享受定期撫恤金,烈士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後仍達不到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補助。

2、符合徵兵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准其服現役。符合公務員考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為公務員。

3、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優待;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報考高等學校本、專科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數要求投檔;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費、雜費,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❸ 抗戰老兵烈士子女有政府補貼政策嗎

子女,共軍好像有,高考給加分

❹ 請問抗日戰爭時期犧牲的烈士子女,能否享受政府的撫恤金,如能那麼這批錢由那個部門發放

能享受政府的撫恤金(但是有條件限制),這批錢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

根據《烈士褒揚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一)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標准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准可以適當提高。

(二)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4)抗戰烈土子女60歲朴助擴展閱讀:

《烈士褒揚條例》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

《烈士褒揚條例》第十四條:

(一)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後繼續贍養烈士父母,繼續撫養烈士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一)民政府民政部門參照烈士遺屬定期撫恤金的標准給予補助。

《烈士褒揚條例》第十五條:

(一)定期撫恤金標准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准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一)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後仍達不到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補助。

《烈士褒揚條例》第十六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戶口遷移的,應當同時辦理定期撫恤金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戶口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憑定期撫恤金轉移證明,從第二年1月起發放定期撫恤金。

《烈士褒揚條例》第十七條:

(一)烈士遺屬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應當注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

(一)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

❺ 抗日戰爭的革命烈士直系親屬有何補助

家屬按照相應的標准享受補助有:

1、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8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2、一次性增發撫恤金。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3、一次性特別撫恤金。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除按照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4、定期撫恤金。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烈士遺屬,由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還可定期領取一定的撫恤金: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

(5)抗戰烈土子女60歲朴助擴展閱讀

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對烈士家屬由民政部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烈士的家屬為烈屬,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滿18周歲的弟妹和撫養烈士成長的其他親屬。

烈士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撫恤待遇。凡是按規定享受定期撫恤待遇的優撫對象死亡後,除發給當月定期撫恤金外,另加發半年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所說的「革命烈士的批准機關」,適用於中央、地方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即上述單位人員犧牲後,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均應報請死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❻ 抗日烈士後代有哪些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國家將給居住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民政部門發放的定期撫恤金待遇、現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費,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和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軍隊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優撫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18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第四條 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制度,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使撫恤優待標准與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條 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 民政部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在撫恤優待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確定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犧牲軍人;
(三)病故軍人。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工資收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具體標准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於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軍人死亡時,按正排職軍官的工資標准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
第九條 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比例增發: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第十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按照規定的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
前款軍人的家屬是孤老或者孤兒的,定期撫恤金應適當增發。
第十一條 定期撫恤金的基本標准按照與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參照定期撫恤金的基本標准和當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體標准。
第十二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時,加發半年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第十三條 在國防和軍隊建設、科研事業或者作戰中作出特殊貢獻的現役軍人死亡,除按本條例規定發給其家屬撫恤金外,國防部可發給特別撫恤金。
第三章 傷殘撫恤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傷殘,根據傷殘性質確定為:
(一)因戰致殘;
(二)因公致殘;
(三)因病致殘。
第十五條 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根據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確定。因病評殘僅限於在服役期間患病致殘的義務兵。
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
因病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
確定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傷殘等級的檢查、評定、審批、調整制度,保證傷殘等級的確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後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後一般不再辦理。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全。
繼續在部隊服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第十九條 傷殘撫恤金的標准,根據傷殘性質和傷殘等級,參照全國一般職工的工資收入確定。
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全的具體標准,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並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
第二十一條 因戰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一年後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_
第二十二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革命傷殘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准,發給其家屬喪葬補助費。

❼ 抗戰勝利70周年烈屬子女有什麼補助

烈士子女沒有補助,但要具體看當地民政部門工作要求!

在紀念中國人民回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答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將向抗戰老戰士、老同志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此次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發放對象包括:1、抗日戰爭時期的在鄉復員軍人和殘疾軍人;2、移交政府安置的抗日戰爭時期軍隊離休幹部、無軍籍職工;3、抗日戰爭時期在國民黨軍隊服役,後在解放戰爭中起義、投誠編入解放軍序列的在鄉復員軍人;4、參加過抗日戰爭,後回鄉務農的原國民黨抗戰老兵。發放標准為每人5000元,具有雙重身份的按一種身份發放。

❽ 烈士家屬住院有什麼補助嗎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國家將給居住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民政部門發放的定期撫恤金待遇、現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費,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
烈士子女在公辦學校學習期間可免交學費、雜費。近日,民政部、教育部、解放軍總政治部出台了《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
《辦法》規定,可獲得優待的對象包括退役士兵、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子女。
其中,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可增加20分投檔。
烈士子女入學入托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辦學校學習期間免交學費、雜費,對寄宿學生酌情給予生活補助。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20分錄取。報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的,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降分幅度不得超過20分。
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對烈士家屬由民政部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烈士的家屬為烈屬,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滿16周歲的弟妹和撫養烈士成長的其他親屬。烈士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撫恤待遇。凡是按規定享受定期撫恤待遇的優撫對象死亡後,除發給當月定期撫恤金外,另加發半年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在部隊因執行戰備訓練中因施工、生產、執勤、科研、維護社會治安等工作而犧牲者,但不符合革命烈士的條件,他們的遺屬享受什麼待遇?
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在部隊因執行戰略訓練或因施工、生產、執勤、科研、維護社會治安等工作而犧牲者,不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發給《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或《革命工作人員因公犧牲證明書》,享受有關因公死亡待遇,其家屬不能享受烈屬待遇,而享受有關部門規定的因公死亡的撫恤待遇。

❾ 抗日戰爭的革命烈士直系親屬有何補助

我國革命烈士家屬現在持有的烈屬證很不統一,部分烈屬證由於年代久遠,已經破爛不堪,難以繼續保存。還有不少烈屬,由於各種原因,已將證件遺失,或者從未領過烈屬證。為了統一證件,進一步做好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提高革命烈士家屬的社會地位,經報國務院批准由我部統一印製了《革命烈士證明書》,並決定於一九八三年內進行換發和補發。現將換發、補發《革命烈士證明書》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證、補證的范圍
1.烈士直系親屬(系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生活未滿十六歲的弟妹、撫養烈士長大的其他親屬)凡持有建國前人民軍隊或人民政權頒發的各種烈屬證(包括革命軍人、革命工作人員犧牲證明書),以及建國後中央人民政府、人民解放軍、內務部和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烈屬證(包括《革命軍人犧牲證明書》、《抗美援朝軍人犧牲證明書》的,均憑所持證件換發《革命烈士證明書》。
2.烈士直系親屬已將烈屬證遺失,或者過去已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享受烈屬待遇尚未發證的,參考《革命烈士英名錄》經縣、市人民政府或地、省民政部門審查屬實,可以補發《革命烈士證明書》。
3.烈士旁系親屬所持的烈屬證,可留作紀念;根據優撫條例的規定,不再換發《革命烈士證明書》。

二、發證的順序
1.屬於換證的,原則上烈士直系親屬誰持有舊證,新證就發給誰。
2.屬於補證的,按照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第十一項規定辦理,即:「(一)有父母無配偶的,發給父母;(二)有配偶無父母的,發給配偶;(三)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發給誰,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發給父母;(四)沒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順序發給其他親屬:(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滿十六歲的弟妹;(3)撫養烈士長大的其他親屬。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3.烈士配偶另行結婚的,只有在烈士無其他直系親屬的情況下,本人主動提出申請,才能換發或補發《革命烈士證明書》。
4.烈士無父母、配偶,有子女多人的,在補發《革命烈士證明書》時,可由其協商處理;協商不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習慣處理。

三、注意事項
1.換發、補發《革命烈士證明書》是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政策性很強,涉及面廣。在整個工作過程中要大力進行宣傳教育,使烈屬(包括烈士的旁系親屬)、幹部、群眾充分認識換發、補發《革命烈士證明書》的重要意義,了解有關政策、規定,同心協力做好此項工作。同時,對廣大幹部、群眾要進行發揚擁軍優屬光榮傳統的教育,使他們進一步做好擁軍優屬工作;對烈屬要進行保持革命榮譽的教育,使他們繼承烈士遺志,在「四化」建設中做出新的貢獻。
2.要逐戶登記核實烈士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籍貫、生前所在單位及職務、參加革命時間、入黨(團)時間、犧牲時間地點原因、已否編入英名錄、烈屬證頒發機關及時間、持證人的稱謂及姓名,烈士直系親屬的稱謂及姓名、年齡和現住址等,以便確認烈士身份及發證對象。
3.在換發、補發《革命烈士證明書》工作中,一定要認真審查,做好調查研究,防止錯發和營私舞弊的現象發生。對撫養烈士長大的其他親屬和烈士過繼子女的確認,要經過調查核實,從嚴掌握。
4.對需要補發《革命烈士證明書》的烈士直系親屬,如果分居多處,應領證的烈士直系親屬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要主動同其他直系親屬居住地的民政部門進行聯系,以防重復發證。
5.填發《革命烈士證明書》,除按照民政部一九八一年二月十六日關於啟用《革命烈士證明書》的通知辦理外,還應注意:(1)用毛筆填寫,字跡必須工整;(2)《革命烈士證明書》正文「壯烈犧牲」前面,犧牲原因的填法:屬於因戰犧牲的,可分別填寫「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中」、「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中」、「在抗日戰爭中」、「在解放戰爭中」、「在抗美援朝戰爭中」、「在中印邊界自衛反擊戰中」、「在保衛珍寶島戰斗中」、「在對越自衛還擊戰中」等;屬於對敵斗爭和因公犧牲的,可填寫「在革命斗爭中」;屬於搶救人民生命和國家、集體財產犧牲的,可填寫「因搶救人民生命」或「因搶救國家財產」、「因搶救集體財產」;屬於病故經批准為烈士的,可填寫「在革命工作中」;(3)證明書正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下邊的年月日,填寫這次換證、補證的日期;(4)換證、補證時間分別在備注欄內註明;(5)存根與證明書正文的騎縫處需加蓋填發機關(縣、市人民政府)的公章。
6.通過換證、補證,要建立烈士檔案,將舊證、換證登記表和有關證明材料裝入檔案袋,妥為保存。
7.結合換證、補證工作,進一步檢查落實對烈屬的優撫政策。凡應當優待、補助而未予優待、補助的,應予以補評;優待補助標准偏低的,應進行適當調整,保證烈屬的生活略高於當地一般群眾的生活水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一兩個縣、市的試點工作,然後根據試點經驗全面部署。試點經驗和工作部署情況,希及時報送我部。工作結束後,要寫出書面總結。

發布部門:民政部 發布日期:1982年08月13日 實施日期:1982年08月13日 (中央法規)

❿ 咱國家對抗戰時期烈士家屬每年是多少補助

《烈士來褒揚條例》第三章中自「烈士褒揚金和烈士遺屬的撫恤優待」規定::

第十一條,烈士褒揚金標准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烈士遺屬除享受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烈士褒揚金外,屬於《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范圍的,還享受因公犧牲一次性撫恤金;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范圍的,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烈士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補助金。

不屬於前款規定范圍的烈士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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