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92歲的事業單位退休老人(不是離休)給開護理費嗎
沒有護理費
不過應該有高齡補貼,地區不同,標准不同
『貳』 90歲離休幹部國家有什麼貼待遇我父親91歲是個離休幹部。由於看不見早早離休,現在年令太大生活不能
國家對離休幹部有特殊待遇,
1,按國家規定,有護理費,可專用護理人員,
2,有高令補貼,9歲以上月補貼約有300_500元,
3,工資待遇與在職幹部同享,每年有15個月工資。
『叄』 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是多少
關於提高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組通字【201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老幹部局,政府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離退休干,部工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老幹部局,、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中管金融企業黨委,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2014年是新中國成立65周年。為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創建新中國作出貢獻的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經中央同意,決定提高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與上述一、二、三項不重復享受。
五、離休幹部的護理費與自雇費不重復享受。
六、所需費用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一。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執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
2013年12月18日印發
『肆』 90歲以上離休幹部護理費
四川省國企(鐵路)離休幹部90歲以上護理費及待遇?
『伍』 離休老人護理費申請書
關於離休幹部XXX申請提高護理費補助的報告
我單位離休幹部XXX現年89歲,
因患腦血栓病卧床,
生活不能自理,
現居住在XX老年公寓,
本人及家屬提出申請,
要求提高護理費標准
『陸』 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省贛財社【2012】70號文件精神規定,目前,我省執行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為: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護理費標准為1000元;
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為60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為400元。
因公致殘和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經批准後在此標准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0元護理費。此外,離休幹部住院實行在規定可報銷范圍內實報實銷,具體由醫保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2014年是新中國成立65周年。為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創建新中國作出貢獻的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經中央同意,決定提高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與上述一、二、三項不重復享受。
五、離休幹部的護理費與自雇費不重復享受。
六、所需費用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執行。
『柒』 離休老幹部護理費
1.標准: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者、年滿70周歲、患有癌症者每人每月150元;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者每人每月400元。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分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一部分護理依賴三種情況,按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50%、40%、30%標准發給護理費。
全省從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新標准:正常護理費標准為每人每月300元。
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個人提出申請,到勞動局人事科交表並交納鑒定費用,然後鑒定部門根據個人申請和實際情況,給予鑒定。工資發放單位根據護理依賴程度發給護理費。
具體標准為:①部分護理依賴每人每月400元;②大部分護理依賴每人每月500元;③完全護理每人每月600元。(上述三項都含基本護理費300元)。
2.護理依賴程度鑒定
⑴部分護理依賴:
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自我移動等5種動作,其中有一種不能自理。
⑵大部分護理依賴:
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自我移動等5種動作中有3種動作不能自理。
⑶完全護理依賴:
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自我移動等5種動作都不能自理。
3.執行時間:1998年1月、2001年10月(生活不能自理的)、2005年10月(生活不能自理的)。
說明: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鑒定護理依賴程度的,執行時間為:從醫療鑒定部門批准時間的下月執行。
希望對你有幫助
『捌』 離休幹部領取護理費的條件(年齡方面)
離休幹部護理費的領取與年齡沒關系,跟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有關,即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是一個標准;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是一個標准;此外,無論何時參加工作,只要符合長期生活不能自理的條件,經過勞動部門指定的醫院鑒定後並通過勞動部門審核,就可以領取比抗戰時期參加工作的還要高的護理費。再啰嗦一句,干嗎不問問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呢,他們的答復准確的多。網上的東西不可信啊。不好意思,忘了說了,企業離休幹部護理費是要找勞動部門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離休人員應該找原單位的。
『玖』 離休幹部90歲待遇規定
離休後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離休後工資照發,並按照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間,每年增發1~2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作為生活補貼。享受上述待遇的離休幹部,一律不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
另外,對老幹部離休後的醫療、住房、用車、生活用品供應及其他有關生活待遇,都有相應規定。離休幹部所需各項經費,由原工作單位列入預算。
行政單位在其他行政經費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項下的離休退休人員費用項目列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列支。
特殊貢獻待遇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
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
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5%-15%,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78]104號)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費標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83]141號)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一般系指:
國家統一頒發的各種獎(如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等)獲得者,集體獎指主要發明人或作者;全國勞動模範、全國勞動英雄、全國先進工作者;
各省、市、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一級授予的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一級確認為在生產、科研、文教、衛生、管理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者。上述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體確定。(勞人科 [1983]153號)
凡建國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986年已滿60周歲,並於1983年9月1日前獲得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稱的老科學家、老教授、老專家(含建國前在國外工作,建國後回國的),在他們退休後,仍可保留原已獲得的稱號,他們的退休費按其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發放。
對於過去已經辦了退休手續,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同樣對待;領取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退休費的時間,自1986年2月起計算。(國發[1986]26號)
(9)90歲離休護理費擴展閱讀:
離休條件
享受離休待遇的老幹部的條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現在是工人的,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建國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提拔為脫產幹部、享受供給制待遇的,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當幹部(含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必須長於當工人的時間;不屬於因犯錯誤、受處分而安排當工人的。
(6)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包括軍隊轉業幹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據地、解放區入黨的農村黨員,建國前被提拔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以前,加入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包括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黨派的成員,一直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戰爭時期,在根據地、解放區加入中國共產黨,1953年底以前提拔為脫產幹部,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986]8號文件規定,將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改為建國前的半脫產鄉幹部。
(11)建國前來我國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一直在我國從事革命和建設事業,符合幹部離休條件的外國籍幹部。
已經退休的幹部,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改為離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離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