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60歲以上的農民工工作期間因病死亡怎樣獲陪
1、若屬於農民工的,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獲得工傷賠償,比如獲得喪葬費,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養費用等。
2、若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可以按照非因工死亡待遇獲得相應的補償。
⑵ 60歲以上農民工工傷傷亡能否按工傷賠償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鑒定,確認傷殘等內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容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第二,主要理賠范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祝福!
⑶ 60歲以上農民在工地幹活,突然死亡算工傷嗎
不算工傷,但按項目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的,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
年滿60歲,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的,不能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為視同工傷。
但根據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其中按項目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也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⑷ 60歲後農民工自然死亡賠償法
樓主你好!
大齡農民工自然死亡的,一般都只能和單位協商解決,無特定法專律來解決這個事。
首先是屬因為自然死亡(或因非職業病死亡),單位無法進行工傷保險。
其次因為超過購買社保的具體,所以單位無義務為死亡人購買保險。
在單位無法定義務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是由單位本著人道主義原則,給予一些象徵性補償:如三五萬塊錢。具體由雙方協商處理。
⑸ 60歲以上工傷死亡怎麼賠償
分情況。如果是進城務工農民工的話,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應當認定為工專傷,按法律規定賠唄,工屬傷保險條例里寫得清清楚楚,怎麼賠法院或者人社局會給個清楚的說法的,單位沒給繳工傷保險的話單位承擔,沒有什麼不同之處。如果不是進城務工農民的話麻煩一點,認定工傷是有爭議的,大概率得找律師打官司
⑹ 農民工工傷死亡有年齡限制嗎
60歲以上有區分
2017年農民工意外死亡賠償標准
1、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版所在地上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准,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2、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3、父母和妻兒的撫養費(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18歲;(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增加歲數);(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5年
⑺ 超過60歲農民工工亡賠償標准怎麼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屬於工亡,死亡賠償金34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視具體情況而定。
⑻ 超過了六十歲的農民工工作中傷亡該怎麼辦
按僱傭關系,參考如下法條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准,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⑼ 超過了六十歲的農民工工作中傷亡該怎麼辦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版間和工作崗位,突權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屬於工亡,死亡賠償金34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視具體情況而定。
⑽ 60歲以上農民工工傷死亡能否定工傷
那要看情況,如果在此之前他簽了協議的話,工廠必須對工傷人進行相對應的賠償,如不賠償,可以通過媒體或電視台直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