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勞動者超過60周歲發生工傷怎麼辦
首先需要確認該死者是否已經開始享受退休養老待遇,
1、如果已享受,那麼該死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的就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就不能走工傷這一途徑申請救濟了,只能前往法院提請法律訴訟要求用工單位進行人身損害賠償。
具體請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建議先去法院確認該死者和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確認勞動關系之後,再到公司住所所在地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具體請參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
2010年3月17日
3、申請工傷認定需要的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醫療病情診斷證明、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㈡ 60歲以上的勞動職工因工傷就不受勞動法保護了嗎
60歲以上的勞動職工因工傷同樣受勞動法保護,不會因為年齡和工傷而受到限制,同時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保護,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60周歲工傷擴展閱讀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㈢ 超過60歲以上工人可以申請工傷嗎
年滿60歲,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但根據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其中未滿60歲之前就在在該單位工作至今且沒有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也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㈣ 超過60歲的人能申請工傷認定嗎
男的超過60周歲,女的超過55周歲的,勞動局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㈤ 六十周歲以上職工算不算工傷
不算,因為歲以上的公民已經超過了我國的法定退休年齡,退休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關系屬於僱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再適用於勞動法。
如果退休職工在工作中受傷,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因為薪資報酬發生爭議的,適用於《合同法》、《民法》等。
根據《勞動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㈥ 年滿60周歲發生工傷怎樣處理
需要發生事故之後一年以內,當事人或單位申請申報工傷認定。
等當事人傷情穩定後,當事人申請傷殘等級鑒定。
依據當事人評定的傷殘等級,享有相關待遇和補償。
例如: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二級傷殘的,可以享有本人25個月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領取本人工資85%的傷殘津貼。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㈦ 60周歲以上的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事故,是按工傷賠償還是直接以人身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
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內,應當適容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建議委託律師申請工傷認定、評殘、計算賠償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
2010年3月17日
㈧ 工傷勞動仲裁滿六十周歲賠償標准
員工復工傷,在滿六十周制歲之後,員工和單位的勞動關系解除,按照當地法律規定計算賠償費用,如果是滿六十周歲之後,員工不能認定為工傷,但是僱傭方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㈨ 60周歲以上人在單位工作出現工傷有誤工費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中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由此可見,誤工費的判定標準是當事人因工傷產生的實際誤工損失而非當事人年齡,故收集足夠的證據材料證明當事人的實際損失成為60周歲以上當事人誤工費能否獲賠的關鍵點。
綜上,60周歲以上當事人的誤工費在能夠證明其實際誤工損失的情況下能夠獲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