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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歲父母要離婚

發布時間:2021-01-26 11:43:05

① 父母已經60多歲了,感情不和,離婚對他們來說好不好

父母已經60多歲才鬧離婚確實並不好,可如果雙方真的沒有感情甚至更多是厭惡的時候,作為子女的我們確實應該尊重他們的意見。感情本身就是難以去判斷對錯,對於父母的婚姻我們應該力所能及地去挽留,如果雙方確實難以堅持的情況下,離婚也是最好的選擇。

60歲才離婚確實影響很大,但我們也應該尊重。

② 我爸媽60歲的人,要離婚,咋辦

父母抄60歲要離婚,是一時氣話!不會離婚的,這個歲數肯定白頭偕老了!你也不要太擔心!
建議你發動爸媽兒女,勸說二位老人!讓他們冷靜冷靜,全家一起游說,勸他們別離婚!
家和萬事興!父母養育我們不易,我們要學會感恩!多勸父母,想盡一切辦法,讓他們和好!願你們家庭幸福!

③ 父母60多要離婚,怎麼辦

我父母都是1947年生的人,都60多了,現在關系很不好,他們已經很長時間沒有住在一起,大約有1-2年了,今年我(他們的唯一的女兒)帶2歲的兒子回家過年,也是姥姥家住4天,姥爺家住4天,分別團聚的。 說起他們兩的婚姻真是可能有說不完的話。我還是揀一些重要的跟現在情況密切相關的事情來說吧。我媽媽也是家裡的獨女,那個年代我外婆生了很多但是都由於各種原因沒有活下來。我媽年輕時家庭富裕,他們家由於負擔輕,各個都在工作,是小鎮上的「首富」。她自己個人相貌好,追求的人很多,都挑花了眼。她自己18、9歲時喜歡上當地一個大學生,可是那人家庭背景不好,是地主,我的外婆不同意,兩人沒能繼續相處下去。接下來我媽的婚姻就不好找了,因為凡事我媽都拿那人做參照。這樣一直找到了28歲,直到遇見了我爸。 我爸年輕的時候包括現在都有些瞎胡鬧,用我媽的話說是「他是個只打得大錘的人」。我爸靠他的瞎鬧,可能也是一種莽夫和勇夫的精神,當了紅衛兵、後來又參了軍,在部隊保衛科混。說話嗓門大,文化水平不高,有點大老粗,我媽老是埋怨這一點,說他「自己說自己上了初中,其實小學都沒有畢業」。後來混到保衛科長專業回老家縣城法院、檢察院工作,退休的時候還是檢察院副檢察長。 我是1976年生的,用我爸的話說「我30歲才當爹」。在我已有的童年記憶中,他們兩總是沒完沒了的吵架。瑣事也有,重大的事情也有。小到「雞蛋怎麼處理剝皮才好剝」,大到「父母的贍養問題」,中不留的事情是「我總是生病」。他們兩唯一沒有分歧的地方就是關於我的學習,我從小學習成績好,這點少讓父母操了不少心,他們只有在這一點上才是感受相同的,或者說能相視一笑。 我媽媽和爸爸的分歧,我作為女兒的,自認為是看得比較清楚的人,總結了有3大條: (1)性格不合。我媽喜歡書生氣一些的。有文化、有涵養的讀書人文化人,就像那個時候的大學生。而我爸是一個大大咧咧的軍人。而我爸希望家裡老婆能操持家務,洗衣做飯帶孩子的,而我媽是個獨女,較那時別的女子嬌氣,這些事情會做但她做得不好。 (2)家庭財務問題。我媽家庭條件好,又是獨女,娘家的錢跟她的錢有些分不清。我爸家庭條件差,兄弟姐妹多,他參軍後就一直寄錢給家裡的弟妹。兩人結婚後,我媽抱怨我爸顧家,兄弟姐妹的什麼事他都攬,不僅出力還出錢。我爸每次管我媽要錢,我媽說發的工資沒有了,我爸就惱羞成努的說「是不是把錢拿到娘家去了」,我媽更氣的說「我爸媽還要倒貼我們呢」。後來事情就演變到,我爸的工資不交給我媽了。我上大學,我爸的工資也不見我媽的面,我媽說「你爸沒有出錢給你上大學,是我們宋家供你的」。 (3)第三者問題。事情發生在我大學畢業後。我父母應該都是50多歲的人。兩人關系應該是不好。我的一個「舅媽」搭上了我爸。到目前為止,我爸硬是不承認,我媽硬說有。我作為一個女兒,以及作為女人的感覺,了解到的情況是:「舅媽」有些事情找我爸,我爸當時又沒有老婆管著,這個「舅媽」在廣州打工風騷慣了,見到我爸好像還風度翩翩,就給我爸施迷魂葯,我爸可能上了套。但是他個人認為1-2次不算什麼,又沒有人拿住把柄,就死不承認。這給我媽以深深的打擊。我媽認為這是奇恥大辱,堅決不能原諒,說「我再回去跟他?我不會下賤到那個地步!」。 我父母的身體及收入情況:我媽媽40歲開始就犯關節痛的病,現在是越來越重,45歲左右從企業因病義退,現在拿750退休金,獨自一人住在娘家留給她的小鎮臨街的一個三層小樓;我爸爸55歲左右開始犯糖尿病,現在越來越重,55歲從縣檢察院退休,現在拿1800多或2000多退休金,獨自一人住在法院的家屬樓一室三廳。現在兩個老人都需要人照顧,但是他們卻還要離婚?! 我父母現在的感情意願情況:我媽媽這邊,她多年來一直要離婚,而且一直不肯見我爸,認為這樣就達到法律規定的分居多久可判決離婚的條件。而且關鍵的是,我今年過年回家隱約感到她和她的初戀情人又好上了,那個當年的大學生,現在是縣里民政部的部長,現在也可能退休了,婚姻情況我不是很清楚。我爸爸這邊是重感情的人,他一直拿東西去看我媽,希望和她和好,但是總被我媽丟出來或者不見面。而且他總說這樣對不起我也對不起社會。今年過年回家我了解到我爸這邊也有追求者,我爸對我說「有個50多歲的老太太硬是要跟著他」。我馬上跟他說「你還沒離婚呢」。 我自己現在結婚生子買房在北京,現在在讀博士,大概今年2009畢業。我原來接父母來北京住,每次只能接到一個。現在有孩子了,公婆在帶孩子住在這里,父母來常住就不是很方便了。 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好了?現在老年人再婚是時髦,但我想那是一方喪偶的情況下。現在兩人都健在,鬧離婚後再各自結婚可不是那麼舒服的事。而且都存在風險,我媽的那個初戀情人就真的是那麼完美嗎?幾十年過去了,他還是那個他嗎?我爸再找個老伴就一定會和諧嗎?我爸的老同事中就有一個再婚又吵架又離婚的,老了那經得起這個鬧騰?

④ 父母快60歲了,要離婚,我該怎麼辦

父母有選擇離婚的自由,子女可以盡可能的對雙方進行規勸,說服,避免離婚結果的發生。但是,如果父母決意離婚,應當是確實無法共同生活,建議子女尊重父母的決定。

⑤ 父母60歲要離婚,做子女的該怎麼勸

看是因為什麼了,如果是老兩口拌嘴生氣子女就做做和事佬,如果是一方外面有人了,通常專是老爹,屬一定要以下犯上務必讓他認識到你家老娘是有人撐腰的,把老舅叫來打他一頓,,哈哈哈,還是要留手,畢竟親爹,如果是感情不和雙方自願分手,子女就甭管了,爹媽比你活得久,他們不想過了誰也攔不住,乾脆一人一個孫子讓他們看小孩去,有事干就不想東想西了

⑥ 六十歲的父母要離婚,怎麼勸都沒用,咋辦

婚姻自由是法律規定的,法律是禁止他人干涉婚姻自由的,六十歲的父版母如果雙方是自願離婚權的,勸說沒用,只好順其自然。

如果是一時沖動而離婚的,等他們冷靜下來後,雙方要復婚也是可以的。

下面是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⑦ 60歲的父母想要離婚,具體財產怎麼分割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專協議處理;協議不屬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⑧ 父母都六十歲了還要離婚

我有體會,老人到了六十多歲,要離婚,總是有一方被另一方折磨了幾十年,忍無可忍才提出來的。為什麼以前不提呢?原因是為了家庭,主要是為了培養兒女,兒女成家立業了,受折磨的一方放心了,就提出離婚,這也是應該的,老人年青時經媒人介紹,當時根本沒有感情,是多種原因才湊合在一起的,再次是各人家庭的環境,教育方式,觀念和數質等等。湊合在一起根本沒有共同語言,名存實亡的婚姻離了好,是一種解脫。就怕離不了

⑨ 年近60歲的父母要離婚,怎麼勸

婚姻自由是法律規定的,法律是禁止他人干涉婚姻自由的,六十歲的父母如果雙方是自願離內婚的,勸說沒用,只容好順其自然。

如果是一時沖動而離婚的,等他們冷靜下來後,雙方要復婚也是可以的。

下面是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

⑩ 六十歲以上老人離婚法律有何規定

離婚是公民的權利,與年齡無關,但是有沒有權力直接提出離婚,要看這個人是否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在法律禁止的期間內。

婚姻法對當事人離婚請求權的限制性規定有兩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如果該六十歲以上的老人存在老年痴呆等嚴重影響智力,根本無法准確表達真實離婚意願的情形,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其自身不能提起離婚,需要先經過一個特別程序變更監護人,變更後可以由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提出離婚訴訟。

之所以這樣規定,也是基於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切身權益。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親屬首先要確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訴訟。

法定代理人的范圍:父母、成年子女、有撫養關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沒有上述范圍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據民法、民訴法規定的方式確定法定代理人。然後由法定代理人代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離婚。

(10)60歲父母要離婚擴展閱讀:

關於離婚的其他法律規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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