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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歲以上老人遺屬生活補助費

發布時間:2021-01-23 21:34:26

A. 勞動法對職工遺孀生活費的規定

勞動法中對職工遺孀生活費沒有規定,但是《工傷保險條例》中有規定,具體如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1)80歲以上老人遺屬生活補助費擴展閱讀

一、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具體指的是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供養親屬需滿足如下條件: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

5、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

6、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

7、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工傷保險條例》

B. 多子女老人能享受遺屬生活補助嗎

可以。根據「養老保險」今年 憲法規定的。好像是71條的。你去找那方面的書看看

C. 退休人員去世遺孀是否了可以申請遺屬生活補助

遺屬補助不來是國家規定的必須待遇自,以前沒有社會保險時,遺屬補助也是由單位根據經營情況及職工的情況確定如何支付的。後期有社會保險後,國家也沒有強制把遺屬補助納入社會保險范疇,因此,各省的政策並不完全相同。建議咨詢當地的社會保險。

D. 2017年遺屬補助政策

自費交的社保可以在領遺屬補助費嗎?

E. 退休遺屬生活費發放標准

遺屬生活費一般是一年調整一次,是按當地城鎮最低工資調整來確定的。

F. 事業單位退休老人 去世後,其配偶每月能領取多少生活補助金

可以獲得遺屬補助金,但一般要求是死亡退休幹部職工的配偶無工作無收內入的。
補助金容的多少因地而異,各地規定不同,具體可咨詢當地的民政部門。

申請遺屬補助金所需要的材料:
1、申請遺屬補助人的身份證、戶口原件及復印件(戶口須註明「喪偶」)

2、證明信(證明關系及無業)(申請遺屬補助人所在居委會、辦事處蓋章)

3、減少表原件及復印件(勞保中心提供)

4、檔案(勞保中心提供)

5、填寫臨時申請表並報送初審後更正材料

6、正式申報後列印正式申請表並到企業、居委會、勞保中心、辦事處、社保機構蓋章審批後,錄入社區微機增加遺屬

7、等待領取並發放存摺
遺屬補助金申請條件如下:
當供養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被供養人需符合下列條件,方可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1、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0周歲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須達55周歲以上);
2、年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但仍在普通中學就讀的被供養者;
3、被供養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供養人死亡時,被供養人尚不符合以上條件,不能等到符合條件時再申請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G. 對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有何規定

遺屬補助政策相關規定

1、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去世後,其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不能按在職去世人員遺屬補助的規定辦理。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故的當時,其配偶沒有給予生活困難補助的,如果現在符合遺屬補助條件,可以按規定給予生活困難補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員除犯有嚴重罪行畏罪自殺的以外,其撫恤和遺屬生活補助按正常死亡對待。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含執行勞動保險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補助問題,應該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辦理。

5、補助對象原由死者與其他親屬共同供養的,補助標准可視情適當降低。

6、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原則上一年審核一次。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單位,應及時了解受補助的遺屬生活變化情況。享受補助的遺屬死亡或就業,應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7、享受遺屬補助的對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親屬。

8、死者原在學校學習的年滿18歲的子女、弟妹畢業離校後,無論就業與否,均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9、「年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中的學校,是指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

10死者遺屬補助金額確定後,其配偶因升級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抵消遺屬生活補助費。

11、工作人員死亡時在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後來原單位改為企業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可以繼續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工作人員死亡時在企業,後來單位改為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則不能按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規定辦理。

12、遺屬上大學畢業後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國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遺屬補助。

13、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參照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遺屬補助標准執行。

14、2004年1月1日執行新標准後,離退休、工作人員遺屬原領取的其他各種單項補貼等均不再保留。

(7)80歲以上老人遺屬生活補助費擴展閱讀:

遺屬補助的補助對象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雖未滿6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雖未滿5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H. 什麼是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

關於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內務部、財政部、國務院人事局在聯合通知中原則規定可給予臨時或定期補助。一九五七年我市也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犧牲、病故後,所遺家屬生活困難的,原工作機關可根
據福利補助標准酌情給予臨時或定期困難補助。多年來,各單位執行很不一致,互有影響。另外,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也顯得偏低。為了妥善解決遺屬生活困難,有利於安定團結,解除廣大工作人員後顧之憂,充分調動積極性,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多做
貢獻,現根據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和我市的實際情況,暫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除了按照國家規定對其家屬進行一次性撫恤外,如果死者所遺家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應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臨時或定期的補助。
二、補助對象應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須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須依靠死者供養的親屬,無生活來源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不服從分配工作的待業子女,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三、遺屬生產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地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個別生活困難較大的可略高一些,可按以下精神進行掌握:
1、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區縣城為城市戶口)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的每人每月二十元,最高不超過二十二元。超過三口人以上的,超過人口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補助標准。孤獨一人的每月二十五元,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八元。家居農村公社,為城市戶口的遺屬,應略低
於上述標准。
2、家住農村的遺屬,其困難補助標准根據當地社員的生活水平確定,但應低於城市的遺屬困難補助標准。
3、對於在保護和搶救國家財產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總額一般的不應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四、死者配偶有經濟收入的,包括工資、附加工資、副食品價格補貼等,扣除四十三元作為本人生活費用(收入不足四十三元的不扣也不補),其餘部分作為供養其它遺屬的費用,不足規定標準的再給予補助。
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五、在死者遺屬中有工資收入的子女,以及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養的父母,在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時,應本著子女均有供養父母義務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不應完全由國家補助。
六、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七、非正常死亡的,除確有犯罪行為而畏罪自殺的以外,他們的遺屬如果生活有困難,也可以按上述原則酌情給予補助。
八、遺屬家庭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後,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額要適時進行調整。因經濟收入增加或補助對象減少,可根據新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九、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行政單位由行政經費支付,事業單位由事業經費支付。
十、過去遺屬生活困難標准低於上述規定的,可改按上述規定執行,高於上述規定的可隨著經濟情況的變化逐步改按此標准執行。
198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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