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果年齡超過六十歲,勞動爭議就不能聲請仲裁了嗎、該怎麼辦
已經超過60歲,應該是屬於退休的年齡,不屬於勞動仲裁管理的范圍,可以直接法院起訴
⑵ 工傷發生時未滿60歲,仲裁事實勞動關系時已滿60歲是否受理
當然受理,只要勞動爭議發生在退休前即可。
⑶ 60歲女員工被用人單位解僱應如何賠償受勞動法保護嗎
當然需要賠償經濟損失的啊,員工可以要求,不行 的話,可以免費要求勞動爭議仲裁!!
⑷ 勞動者超過60歲碰勞動糾紛勞動監查是否可以不受理
以下幾種情況不屬於勞動監察部門受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發生爭議的事項。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不支付補償金,或者對勞動者造成損害依法應當給予賠償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的規定處理。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對經濟補償未達成協議,應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對此糾紛,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不予受理。
2.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或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如用工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已經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就不能再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查處。
3.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的事項。勞動安全衛生的監督檢查,由衛生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例如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對勞動者未採取衛生防護措施,應當由衛生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或處罰。對此,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無權管轄。
4.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已經超過2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部門不再查處。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⑸ 我公公超過60歲發生工亡勞動仲裁不受理,應該怎麼辦
來按人身損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自民事訴訟維權。
你公公年滿60歲,不具備法定勞動者資格,被用工單位聘用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
你公公與用工單位是勞務關系,即僱傭合同關系,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死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一條規定,應當由僱主即用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與單位協商不成,可以向用人單位住所地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⑹ 超過60歲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向勞動仲裁委仲裁申請,仲裁委不予受理怎麼辦法院起訴嗎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不屬勞動法調整,勞動仲裁不會受理的,此種情況你得到當地的法院,走民事的渠道起訴。
⑺ 勞動者超過60歲算不算勞動者能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權利的法定年限是16—60歲,你這不屬合法勞動者了。申請仲栽不會受理了。關於養老保險主張年限為兩年你這又過了。難整了,可能你維權艱難了,也許沒有結果了。
⑻ 六十左右歲與事業單位有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委員會以超齡為由,不予受理,合法嗎
六十左右歲與事業抄單位有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委員會以超齡為由,不予受理,無論是否合法,都可以以此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二)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⑼ 勞動法 辭退員工男已過60歲,經濟賠償有沒有年齡限制
經濟補償沒有年齡限制。雖然勞動者年齡已過60歲,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仍然繼續履行合同,若用人單位以後解除勞動合同(辭退)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仍然應該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⑽ 仲裁院認為超過60歲就不予受理!
【1】你說的是勞動爭議仲裁院嗎?
勞動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就是年滿60周歲版,
和單位發生爭議權,當然勞動爭議仲裁院不會受理。
【3】勞動者可以帶著證據直接去法院起訴單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如果仲裁院不是屬於勞動爭議的,
根據仲裁法可以受理勞動者關於仲裁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