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70周歲法院可以司法拘留嗎
只要是違法
沒有不能拘留的狀況
就可以拘留的
『貳』 70歲以上的老人打傷人如何處理
經鑒定構成輕傷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涉嫌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輕傷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或造成輕微傷結果的,不以犯罪論處。傷害意圖非常明顯(比如致人重傷、死亡),且已經著手實行傷害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傷害(未遂)論處。
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
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
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
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
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觀上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故意,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2)法院司法拘留70歲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叄』 被行政拘留10天,去拘留所時手機帶著去了怎麼辦
被拘留人員不允許使用手機,所帶手機等物品交拘留所保管,解除拘留時返還。
1、《拘留所條例》第十一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
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2、《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
第五十條對人犯的財物要指定專人妥為保管,存放專用庫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財物如有損壞、丟失,應當照價賠償。不易保存的物品,應當交由人犯家屬領回或者由辦案機關酌情處置。
(3)法院司法拘留70歲擴展閱讀:
解除拘留時可持「暫扣物品現金收據」領取私人物品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
拘留所民警應當與被拘留人當面清點、核對後填寫被拘留人暫存物品、現金收據(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執,一份連同物品、現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註明物品、現金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特徵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簽名確認。
發現被拘留人攜帶違禁品或者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的,拘留所應當填寫被拘留人違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單(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決定機關各一份),由送拘人員、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簽名確認,經拘留所領導批准後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由2名以上民警進行。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民警進行。
第六十七條 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時,拘留所民警應當對其人身和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並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肆』 法院能對七十歲老人進行司法拘留嗎
如果我沒記錯一般情況下好像是不可以 我記得60歲別說是司法拘留 坐幾年牢都可以
『伍』 70歲以上的高齡老人,能夠司法拘留嗎
原則是可以扣留的
但是可以申請保外就醫,必須需要當地正規的醫院出具證明蓋章方有效!
『陸』 70歲以上的高齡老人,能夠司法拘留嗎
結合其身體狀況綜合考慮。實踐中一般是不會拘留的。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是不同的概念。
『柒』 民事司法拘留不能超過60歲嗎
在民事訴訟中有妨礙訴訟活動,或者干擾司法行為的,可以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在相應的法律中沒有規定司法拘留的年齡妨礙制度,但按照法律相近互用性考慮,一般是對70周歲以上的違法行為人不執行拘留。
司法拘留又稱為民事拘留,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審判活動正常進行,對實施了嚴重妨害訴訟活動的人,採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規定:
一、《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條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採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二、《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
(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哄鬧、沖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四、
《治安處罰法》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捌』 我50多歲和70歲老人互相毆打雙方都是輕微傷,我會被拘留嗎
法律上除了未成年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外,沒有違法犯罪的年齡限制。即使對方比你的年齡大,也不代表其享有法律豁免權。另外最主要的是看你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犯罪,而不是看年齡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