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七十歲打架至對方輕傷要坐牢嗎
要坐牢的。年過七十打架致人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犯罪,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專刑、拘役或者管制。年過七屬十五周歲以上的人犯罪可從輕減輕處罰,且一般不適用死刑。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刑法: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B. 毆打70歲老人致輕傷,應負怎樣的法律責任
鑒於被打者是老人,可能會被行政拘留,另外罰款,賠償受傷老人醫院費用等
C. 70歲以上的老人打傷人如何處理
經鑒定構成輕傷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涉嫌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輕傷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或造成輕微傷結果的,不以犯罪論處。傷害意圖非常明顯(比如致人重傷、死亡),且已經著手實行傷害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傷害(未遂)論處。
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
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
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
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
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觀上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故意,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3)70歲打架致人輕傷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D. 70歲老人打人致輕微傷承擔責任嗎
違法犯罪跟是否是老人沒有關系,致人輕微傷同樣會受到公安機關的處理。
E. 70多歲老人打人致人輕傷,對方已經做完傷情鑒定輕傷,派出所會拘留老人么
法律規定七十周歲以上可以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七十五周歲以專上犯罪可以從輕減輕屬處罰,而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是刑事犯罪,所以可以對其採取刑事拘留。不過實際操作中,考慮到其年事已高,社會危險性不大,一般也不會採取拘留措施。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刑法第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F. 70歲老人打人致輕傷會被刑拘嗎
您說的「刑拘」如果指的是「強制措施中的」刑事拘留的話,老人不會被刑拘,《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刑拘必須滿足對象條件和緊急條件。祝您生活愉快!
G. 70歲老人打人致輕微傷承擔責任嗎
1、70歲老人打人致輕微傷,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但要被罰款;
2、法律依據: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H. 70歲以上致人輕傷二級的量刑標准
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鑒於年齡大,法庭應該會從輕處理
輕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尚未達殘疾標準的或損傷程度與輕傷標准接近的,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10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6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處、輕處特別規定】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處:
傷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傷情的基礎上,每增加輕傷1人,按照所增傷情的輕重程度,確定遞增幅度,輕度的,刑期增加三個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個月;每增加重傷未達殘疾標准或接近輕傷標准1人,刑期增加十個月;每增加重傷1人,致10級殘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持刀、 *** 等管制刀具傷害他人的,從重10%。
在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中故意傷害他人的,從重10%。
傷害對象為70歲以上的老人、14歲以下的兒童、殘疾人、懷孕婦女的,從重5%。
因為鄰里糾紛、婚姻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故意傷害,從輕10%。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根據發案原因、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損傷程度、賠償情況等情節,合議庭(獨任庭)按本節規定量刑認為偏輕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條量刑時,可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五條量刑時,可行使十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六條量刑時,可行使一年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緩刑適用但書】
除具有兩個以上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作賠償的;
(二)致2人以上重傷或多人輕傷的;
(三)曾因毆打他人,被治安處罰2次以上的。
I. 毆打70歲老人致輕傷,應負怎樣的法律責任
在打人者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下,根據刑法第234條第一款【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