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齡滿60歲以上人員有沒有勞動關系,有何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回用的已經依法享受答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
請注意,最高院這一解釋沒有涵蓋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即大部分農村居民(有的地方的農民也有保障)。但各地的法院或勞動仲裁機構的解釋中可能涵蓋所有60周歲以上人員。
2. 60歲以上人員與單位之間是僱傭關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版的,勞動合同終止:權
(二)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我國現已將養老保險全覆蓋了,職工可參加職工養老保險,農民及城鎮居民有新農保,所以到法定退休年齡男60,女50(幹部55)後,就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了,因此,60歲以上人員的勞動合同就自然終止了。
3. 超過60歲的工作者是否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
這是目前非常有爭議的問題,司法實踐中有著不同的觀點和截然相反的判例。
同時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也存在不同情形:
1)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金待遇的,退休後繼續出來工作的;
2)在單位工作到退休年齡後,辦理了退休手續並領取退休金,但仍繼續在這家單位工作的;
3)在單位工作達到退休年齡但因各種原因未能領取退休金,仍繼續在這家單位工作的;
4)超過退休年齡(但因各種原因未能領取退休金)仍然繼續出來工作的;
對於第一種情形,無爭議,就是勞務關系。
對於第二種情形,也無爭議,是勞務關系。
第三、四種情形則非常有爭議,司法判例中有認定是勞動關系的,也有認定為勞務關系:
一、就是勞動關系!!!
山東高院 司法判例:(2015)魯民提字第526號
裁判理由:
1)《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但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並未作強制性規定,只要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均可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另外,法律並未禁止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而且農民也無所謂「退休年齡」的問題。
2)從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徵和「從屬性」來看,只要勞動者從屬於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受用人單位控制,就能建立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上海高院:區分情形
1、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繼續留用,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勞動關系處理;
2、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繳費年限不夠,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補繳社保費就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與再就業用工單位發生爭議的,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這是勞動關系。
人社部門認定工傷的前提就是要存在勞動關系!
二、只是勞務關系!!! 目前北京、廣東、江蘇、四川高院持此觀點。
北京高院 司法判例:(2016)京民申4362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廣東高院 司法判例:(2014)粵高法審監民提字第55號
裁判理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發(2012)284號】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本案起訴於2010年,因而應適用該相關規定,為此,原審判決認定許XX與XX公司之間的用工關系為勞務僱傭關系,是合理有據的。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高院文件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條「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2016年3月28日發布)
第2條「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北京高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
第12條規定: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發(2012)284號】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四川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第18條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江蘇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
第3條 用工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僱傭關系處理。
4. 60歲以上的人打工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按國家規定,男性60周歲以上和女性50周歲以上(公務員女性為55周歲)的人,已經不具備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資格,與用人單位只能建立勞務關系。當然,全國各地的政策對勞動和勞務關系的判斷都各執一詞,也有一些地方法判決是勞動關系,主要考慮員工超齡了但是否享受養老待遇,如果未享受養老待遇,也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勞動關系。具體可以咨詢當地的有關部門。
5. 婚姻關系中,60歲以後的夫妻該如何相處
柏楊曾經說過“為了愛情的繼續,婚姻的美滿,妻子固要取悅丈夫,丈夫也要取悅妻子,至於如何取悅,乃是一種高級的藝術。”
少年夫妻老來伴,能夠和相愛的人過60歲就意味著已經正式步入了老年生活,再也不會像年輕時候那樣沖動。
現在這個年齡段的老人,大多數都是兒女,已經長大成人,有了自己的生活。
而自己也因為年齡,從熟悉的工作崗位退回到生活當中。
剩下的時間都留給了自己,比起往常會有更多的自由空間,尤其是與夫妻相處的時間會越來越多。
一輩子經歷的風風雨雨也都在時光中逐漸褪色,以前的快樂喜悅甚至是難過和動手,早就應該選擇放棄。
剩下的時間里多陪伴對方,畢竟所剩的時日也不是很多。
可是很多60歲的老人,他不知道如何於夫妻開始新的生活,一輩子也就那樣匆匆忙忙,好像和夫妻雖然是熟悉的人卻又非常陌生。
其實新的開始就意味著未來的老年生活有多幸福,尤其是能夠在晚年生活中注意以下這五點收獲,一定會幸福甜蜜。
小更講述:
日本的石川達三有這么一句話“年輕時代的夫妻吵架是愛情的糾葛,而上了年紀之後的夫妻吵架則令人心灰意冷。”
家是夫妻最溫馨的港灣,是你遇到困難遇到挫折之後第一個想要找到安慰的地方。
而且現在兒女成家立業也不需要你多操勞,多照顧好自己的父母,剩下的時間沒有任何後顧之憂的享受。
6. 農村60歲以後每月給的60元錢能否定勞動關系嗎
只有沒有任復何保障制的60歲以上的人,才能享受由國家財政發放的每人每月88元的城鎮居民養老金(不是60)。既然沒有任何保障,哪來的勞動關系?如果有勞動關系你去解決勞動關系問題,就不能享受88元的城鎮居民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