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是企業做管理的工作者,年滿50歲被公司解僱了,能拿到失業金嗎
只要是你和單位有用工合同就能拿到失業金
Ⅱ 本人50歲 合同還有3年(到2016年)才到期 55歲退休 公司以50周歲為由解僱我 有沒有賠償
女性工人崗抄位終止合同沒襲有補償,管理崗位解除合同違法。
如果是女性工人崗位,按照國家現行退休條件規定,應當年滿50歲退休,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款和第四十六條規定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無需補償。如果是女性管理崗位,應當年滿55歲退休,公司解除合同違法,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
Ⅲ 2014勞動法新規定年滿50歲被解僱有沒有賠償
1、公司沒有合法理由不能辭退你,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上述要求公司不會輕易給你,只有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公司還不賠,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如果公司不支付上述費用,通過勞動仲裁解決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你加付賠償金。
4、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Ⅳ 女人50歲之後工作期間被公司解僱有經濟賠償嗎
你好,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結,沒有賠償。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0周歲,公訴做法沒有問題。樓上解答有誤。
Ⅳ 還差二年50歲被單位解聘,由自己繳納二年社保可以50歲領退休金嗎
只要社保中養老保險繳納滿15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了。
Ⅵ 超過50歲打工不簽定勞動合同是不是就可以隨時解僱
如果已經到了退休年齡或者已經辦理退休手續,再打工就已經不再是勞動關系,是回否解僱不受答《勞動合同法》約束,只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的約束。如果是還沒有到達退休年齡,比如你問的是一個男同志,超過50歲未滿60歲,還未到達退休年齡,也未辦理退休手續,這種情況下打工不簽勞動合同,不但不能隨時解僱,還有可能需要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但要注意如果未簽合同需要其他證據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你這個情況因為描述的不是很清晰,所以也只能是這么給你回答了。
Ⅶ 勞動法滿50歲就可以隨便解僱(而且合同期限沒滿)
我國勞動法復無此規定,恰制恰相反,勞動法對勞動者有健全的保障。
勞動法辭退補償標准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Ⅷ 超過50歲女工人可以隨便解僱嗎有沒有賠償
聽你所說是應當有來補償的源,按工作年限計算。
如果合同到期,從08年1月起算,每半年有半月工資補償。未到期的,從用工之日起算。如果是非法解僱的,加倍賠償。
補充回答:
主動辭工沒有補償,如果不能證明是強迫交的辭職書, 將很難通過法律解決。現在的法院和勞動部門是完全偏向企業的,實在想不通的話,只有找人去找它算賬。
Ⅸ 50歲老工人被老闆解僱,該如何索要賠償
辭退的理由是否合法。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分以下幾種情形:
1.單方面合法解除,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單方面合法解除,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單方面解除,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雖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但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的,也視為違法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除上述1、2、3情形外,其餘情形解除的都為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Ⅹ 勞動法解僱五十歲以上員工怎麼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規定: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50歲解僱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規定: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