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60歲以上的老人門票有優惠嗎
門票60歲是否優惠,主要還是要看是哪個景點呢?不可一概而論,有些景點對60歲到70歲的老人呢?會給予半價的優惠,但是有些景點就沒有優惠。具體要看什麼景點。
Ⅱ 黿頭渚門票60歲以上老人半價嗎
黿頭渚抄門票60歲以上老人襲半價。
江蘇省內60周歲(含)以上老人(憑有效身份證件,遊船費35元自理)免費;
江蘇省外60-70周歲(不滿70周歲)老人省外憑《老年人優待證》或者身份證半價優惠。
黿頭渚門票正常票價為90元一人,60歲以上老人半價。
(2)景區半價60歲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8月21日電 (吳昊)國務院今日發布《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要大力發展老年旅遊,旅遊景區門票針對老年人的優惠措施要打破戶籍限制。
意見要求,結合養老服務業、健康服務業發展,積極開發多層次、多樣化的老年人休閑養生度假產品。
規劃引導各類景區加強老年旅遊服務設施建設,嚴格執行無障礙環境建設標准,適當配備老年人、殘疾人出行輔助器具。
鼓勵地方和企業針對老年旅遊推出經濟實惠的旅遊產品和優惠措施。抓緊制定老年旅遊服務規范,推動形成專業化的老年旅遊服務品牌。
Ⅲ 六十歲以上老人去景區是不是半價票
去年我在山西旅遊,大同(平城)的的雲岡石窟,五台山,平遙古鎮,喬家大院六十歲憑身份證都不要票。還有貴州旅遊六十歲以上的也不要票,上個月去看「百里杜鵑」「黃果樹瀑布景區」「黔靈山公園」「平壩櫻花」等。
Ⅳ 故宮門票60歲以後老年人有半價嗎
60歲以上的老人現在可以免費,拿你自己身份證去就可以
Ⅳ 西安景點對60歲以上老人實行門票半價優惠嗎
西安60歲沒有優惠,西安老人定義是年滿65周歲以上。才可辦理老年人優待證。才能享受優惠門票。
持「西安市老年人優待證」的優待內容
1、70周歲以上老年人,到公交公司指定地點辦理老年乘車IC卡,持卡可免費乘坐西安市公交總公司及巴士公司所屬線路公交車,在非高峰時段免費乘坐地鐵。就醫免繳掛號費。
2、65周歲以上老年人,可免費游覽市及區縣所屬旅遊景點。
(5)景區半價60歲擴展閱讀
西安免票景點介紹
1、大明宮(外圍免費、核心區套票95元/張)
大明宮,大唐帝國的大朝正宮,唐朝的政治中心和國家象徵,位於唐京師長安(今西安)北側的龍首原。
始建於唐太宗貞觀八年(634年),原名永安宮,是唐長安城三座主要宮殿「三大內」(大明宮、太極宮、興慶宮)中規模最大的一座,稱為「東內」。自唐高宗起,先後有17位唐朝皇帝在此處理朝政,歷時達200餘年。
2、小雁塔(免票)
位於唐長安城安仁坊(今陝西省西安市南郊)薦福寺內,又稱「薦福寺塔」,建於唐景龍年間,與大雁塔同為唐長安城保留至今的重要標志。
小雁塔是中國早期方形密檐式磚塔的典型作品,原有15層,現存13層,高43.4米,塔形秀麗,是唐代佛教建築藝術遺產,佛教傳入中原地區並融入漢族文化的標志性建築。
Ⅵ 峨眉山景區門票多少錢現在現在門票多少錢景區60歲以上享受半價不
2010年最新峨眉山門票價格
1、峨眉山進山門票: 150元
2、金頂索道:上行65元,下行55元,往返120元
3、萬年索道:上行65元,下行45元,往返110元
4、觀光車票:客運中心—雷洞坪車場上行 40元,下行30
元
客運中心—萬年車場
20元
客運中心—五顯崗車場
20元
客運中心—零公里
20元
五顯崗—萬年寺車場
10元
萬年寺—雷洞坪車場
20元
五顯崗—雷洞坪車場
35元
零公里—雷洞坪車場
20元
5、寺廟門票:萬年寺:10元,報國寺:8元,伏虎寺:6元
6、溫泉:
紅珠溫泉會館:168元
瑜伽溫泉:98元
靈秀溫泉:168元(周六、周日), 108元(周一至周五),1.4-1,1米以下兒童半價80元(節假日除外)
天頤溫泉:88元
7、《功夫峨眉》演出180元。
8、滑雪場:滑雪50元/小時/人
Ⅶ 全國旅遊景區滿60歲半價門票嗎
仙女棒20先生說的確實是事實,只是一部分景區實行滿60周歲的老人門票半價,並且連全國景區總數的一半都不到的。但是,若達到70周歲,基本上都是門票半價的。
Ⅷ 人大會議提議60歲以上全國景區免費門票,北京市為什麼只北京市免費,外地6o歲半價。
提議和決議和規定是有區別的,各地分別對待主要是和地區財政補貼有關,對個人免費景區是要按人數要補貼的,這也是要求刷卡的原因。
Ⅸ 60周歲老人旅遊門票有什麼優惠政策
60周歲老人旅遊門票有優惠政策,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或者老年證。
優惠政策如下:
1、優惠政策:兒童身高1.2(含)-1.5米(不含)、60(不含)至70周歲(含)之間老人(憑老年證或身份證)現役軍人憑軍官證、5-10級殘疾人憑殘疾證購景區優惠票(上述優惠政策,需到景區自行購買)。
2、免票政策:兒童身高1.2米(不含)以下免費;70周歲以(不含)上老年人、1-4級殘疾人憑有效證件免票。
(9)景區半價60歲擴展閱讀
2013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遊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就啟動的一個立法項目,曾列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立法計劃,但由於當時我國旅遊業還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方面對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盡一致,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請審議。
第六十六條 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三)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四)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條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