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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聘用60歲工作者

發布時間:2021-01-02 13:16:25

1. 超過60歲的工作者是否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

這是目前非常有爭議的問題,司法實踐中有著不同的觀點和截然相反的判例。

同時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也存在不同情形:

1)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金待遇的,退休後繼續出來工作的;

2)在單位工作到退休年齡後,辦理了退休手續並領取退休金,但仍繼續在這家單位工作的;

3)在單位工作達到退休年齡但因各種原因未能領取退休金,仍繼續在這家單位工作的;

4)超過退休年齡(但因各種原因未能領取退休金)仍然繼續出來工作的;

對於第一種情形,無爭議,就是勞務關系。

對於第二種情形,也無爭議,是勞務關系。

第三、四種情形則非常有爭議,司法判例中有認定是勞動關系的,也有認定為勞務關系:

一、就是勞動關系!!!

山東高院 司法判例:(2015)魯民提字第526號

裁判理由:

1)《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並未作強制性規定,只要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均可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另外,法律並未禁止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而且農民也無所謂「退休年齡」的問題。

2)從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徵和「從屬性」來看,只要勞動者從屬於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受用人單位控制,就能建立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上海高院:區分情形

1、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繼續留用,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勞動關系處理;

2、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繳費年限不夠,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補繳社保費就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與再就業用工單位發生爭議的,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這是勞動關系。

人社部門認定工傷的前提就是要存在勞動關系!

二、只是勞務關系!!! 目前北京、廣東、江蘇、四川高院持此觀點。

北京高院 司法判例:(2016)京民申4362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廣東高院 司法判例:(2014)粵高法審監民提字第55號

裁判理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發(2012)284號】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本案起訴於2010年,因而應適用該相關規定,為此,原審判決認定許XX與XX公司之間的用工關系為勞務僱傭關系,是合理有據的。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高院文件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條「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2016年3月28日發布)

第2條「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北京高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

第12條規定: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發(2012)284號】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四川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第18條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江蘇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

第3條 用工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僱傭關系處理。

2. 年滿60周歲的勞動者在工作地點工作時間收到傷害算不算工傷

如果是在工作時間 工作地點工作或者做准備工作受到傷害肯定算工傷。

3.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工作已經滿10年,勞動者已經滿60歲,用人單位應付什麼責任

按照正常的手續辦理就可以了。
雖然用人單位沒有和你簽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內給你交納社保,你就可容以直接到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了。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既沒有簽合同,也沒有繳納社保。那你只有到勞動局要求單位給你補繳社保,這樣你就能夠退休了。
同時,你還可以對用人單位未與你簽訂合同提起仲裁,要求單位給你從08年後按照雙倍的工資支付賠償,也要幫你辦理社保和退休手續。

4. 60歲以上老人工作三個月不簽合同辭退可以要到賠償嗎

60歲老人到了退休的年齡,勞動關系終止,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 勞動者已超出了60周歲再工作用簽訂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已超出了60周歲繼續工作的不能簽訂勞動合同,若返聘應當簽訂勞務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超出60周歲屬於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 招聘都要求35歲以下,35歲到60歲的人去哪工作呢

人們之所以會在招聘的時候盡量的招聘35歲以下的年輕員工,原因就在於35歲這個年齡其實是一個相對來說比較尷尬的年齡。因為對於這個年齡的人來講,他們處於一個身體體能向下滑坡,同時是上有老下有小的狀態,因此在工作當中會有很多的牽掛。而對於那些35歲到60歲時間的工作者,他們往往有三種不同的境遇,有人會身價倍增,有的會將就而活,有的會獨當一面。
身價倍增 節節攀高


第一種就是由於自己自身能力的突出,會出現被企業瘋搶的狀態,這種人他的身價往往會如同雨後的春筍一般節節攀高。往往處於這種情形的人,他們都是在某一行業經過長時間的摸爬滾打以後,有了一定的名氣同時又具有一定的能力的人。即便他們年齡已經達到了35歲甚至35歲以上的一個中年階段。但是他們也沒必要為自己的中年危機而感到發愁,因為他們自身實力的存在,會使得很多的企業來進行爭搶,希望把他納入自己的麾下。這種人往往是年齡越漲,閱歷越豐厚,經驗越老道越吃香。

當然無論是哪一種境遇,其實到了35歲以後這種在體力競爭上不如年輕人,在生活壓力上又面臨著較大的生活壓力的中年狀態的時候,我們所能夠做的就是在這個年齡之前盡量的去提升自身的價值,完善自身的能力。以此來應對將來自己所要面的臨壓力。

7. 創業成功者六十歲後繼續工作錯嗎

創業者就是自己當老闆了,哪來的60歲退休一說,想工作到什麼年齡是自己說了算

8. 超過60歲的勞動工作者工資得不到就沒人管了嗎,

不是的,超過60歲工資不是仲裁范圍,但是法院還是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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