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女職工超過50歲是否還受勞動法的保護
關於退休年齡,不同的崗位工種有不同的標准,請先確認你是哪一類?
1、機關幹部——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2、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機關群眾團體工人
2.1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2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
3、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
《勞動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提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農民合同制工人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周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綜上: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如果你確認是50周歲即退休的一類,那麼超過50歲——即你50-53歲在單位工作期間,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在你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勞動關系自然終止,轉為勞務關系。勞務關系是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辭退也沒有經濟補償。對你的建議:你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爭議主體不適格,該案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范圍,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在50歲以前,你已經在該單位就業,未買社保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是可以要求企業雙倍賠償工資、並補繳保險費用的。之前曾經處理過一個相同的案例,我寫上來供你參考。
申訴賠償的要點:
1、當您年滿50周歲時,單位並未參照退休的有關規定為您辦理退休手續,而是讓其繼續工作至53歲,說明雙方勞動關系在您50周歲以後仍延續。在您53歲時,單位終止雙方勞動關系、做出辭退處理,也證明雙方系勞動合同關系。
2、《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您雖然達到退休年齡,但是,並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此,勞動合同關系並沒當然終止,而一直延續到您53歲,單位單方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止。
3、根據憲法第44條、第45條和勞動法第3條的規定,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權利,用人單位和國家應為其提供這種保障,但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為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的生活無法得到保障時,用人單位繼續聘用這些人員,如果認為他們之間的用工關系為勞務關系,而且實踐中雙方很少簽訂聘用協議,明確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等內容,用人單位就可以隨時終止用工關系,這些人員的權益將如何得到保障?
之前處理的這個案例已經勝訴並獲得補償,建議阿姨您找個熟悉相關法律的律師,您勝訴的幾率在95%以上。
但如您是50歲之後才入職的,就沒有辦法受到勞動法保護了。希望對您有幫助。
❷ 拖欠工資女職工仲裁有年齡限嗎
如果你現在五十三周歲,和用人單位還屬於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侵犯你勞動權益,勞動仲裁機關應當受理。
如果勞動機關推脫,其行為是違法的,涉嫌行政不作為,你可以向紀檢部門投訴。
❸ 如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不辦理退休手續怎麼辦
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訂立返聘合同。
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3)50歲以上女工申請仲裁擴展閱讀: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法定的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堅決按照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職工退休、退職,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勞動權利的根本保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文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