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山東省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是哪年開始繳費的
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山東地區的養老保險是從1992年10月開始的。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貳』 山東省汶上縣,社會養老保險是什麼時間開始的
最早實行繳納養老保險,是從1986年開始,在國企單位試行勞動合同制,實行繳納養老保險,當時由固定工和合同制雙軌運行,到1993年,開始全部實行合同制,繳納養老保險,逐步推廣到其他各個企業,並且逐步擴大繳費覆蓋面,陸續出台個體靈活就業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由於國家是實行先試點,再推廣的政策,各個地區實行的時間是不一樣的,有先有後。
『叄』 山東省養老保險開始繳納時間
法律分析:1. 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是從1992年10月開始的。2.而視同繳費年限是指: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肆』 山東保險從那年開始的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個人繳費的時間,是按照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時間實施的,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魯政發[1993]6號)的規定,濰坊市企業從1992年開始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
山東省人民政府
《貫徹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
魯政發[1993]6號
二、基本養老保險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實施。基本養老保險主要包括國家和省規定的離、退休金,退職生活費,各項物價、生活補貼、補助,以及喪葬補助費等。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政府根據支付費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
市地統籌期間,企業為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暫按現行規定執行。從一九九二年十月起,職工個人都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標准暫定為個人標准(基本)工資的3%(或職工個人工資收入的2%),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
職工工資變動時,企業應到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備案,並辦理個人繳費變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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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山東省哪年開始交養老保險
法律分析:社會養老保險,國家從1986年就開始實施了,當時僅僅是在國企內部實行勞動合同制,繳納養老保險,從1991年開始實行全部實行養老保險交費制度,由於各地進展不一,大部分省市都是在1992年實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