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天津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2020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更好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文體娛樂、精神慰藉、醫療保健、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緊急救援等服務。第三條本市養老服務發展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充分發展、醫養有機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逐步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第四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養老服務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推動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投入,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實施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第五條市和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組織有關方面健全和完善養老服務的相關標准和技術規范,並加以推廣。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社、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保等有關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六條本市充分發揮老齡委作用,推動老齡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建立養老服務聯席會議制度,健全組織協調監督機制,研究解決養老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功能,協助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第八條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養老服務宣傳,營造養老、孝老、敬老的良好社會氛圍。第九條本市對在養老服務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市民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老年人口分布、養老服務需求情況及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會同規劃資源等部門編制全市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區民政部門應當依據全市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一條本市在制定詳細規劃時,應當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關要求,符合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及國家和本市規劃配置和用地標准。第十二條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劃和標准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區民政部門參與驗收。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沒有達到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劃和標准要求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養老服務需要,通過建設、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養老服務設施。第十三條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
公益性養老服務機構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對單獨成宗供應的經營性養老服務機構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先租後讓、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第十四條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建設標准和技術規范進行建設,並符合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要求。第十五條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不得擅自改變根據規劃建設、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第三章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第十六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務,加強宣傳指導和組織協調,推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模式創新,支持社會力量依託社區為城鄉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第十七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社會資源,通過社會化運營方式,發展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為居家養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餐飲配送、便利購物、活動場所、心理關愛、醫療保健、應急救助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具備條件的城鄉社區建立並完善老年日間照料中心,為日托老年人提供餐飲、休息、健身、娛樂、老年教育、簡易護理等服務。
⑵ 2022天津市退休金上調新政策
對於2022年天津養老金情況:
1.定額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8元。
2.掛鉤調整。掛鉤調整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與繳費年限掛鉤,對於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退休人員,在每人每月增加30元的基礎上,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注意不滿一年要按照一年來計算。第二個方面是與本人養老金水平掛鉤,所有調整范圍內的人員,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20年末的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增加基本養老金。而2020年這一調整比例是1.6%,今年下降了0.6個百分點,與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的比例下降,有利於縮小高低收入群體之間的待遇差距。
3.傾斜調整。主要是對兩類人傾斜:一是艱苦邊遠地區的老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去年的高齡傾斜分別是30元、50元、70元。此外,對於女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今年的高齡傾斜調整幅度相比去年有所下降,並且今年沒有專門給女性退休人員額外的傾斜照顧。二是對部隊人員轉業幹部進行傾斜,按照本要求調整基本養老金後,月基本養老金不足3470元的,要補齊到347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⑶ 天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及領取標准
根據國家規定,天津戶籍80歲以上的老人能領取到高齡津貼
1、補貼人群 補貼標准
80~89周歲老人,每人每月發放現金50元;
90~99周歲老人,每人每月發放現金100元;
100周歲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發放現金300元;
2、補貼時間
時間期限
最早可在年滿80周歲、90周歲、100周歲前1個月起提出書面申請。
法律依據:
《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一)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關於轉發人力社保部等三部門〈關於做好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優撫制度銜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2〕34號)規定執行。國家實施新的制度銜接辦法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 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滿60周歲且未參保繳費的人員,其按月領取老年人生活補助的標准為: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80元;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90元;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100元。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依據本市經濟發展及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提出老年人生活補助標准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⑷ 天津80歲老人補貼政策
天津戶籍80歲以上的老人能領取到高齡津貼
1、補貼人群:補貼標准改晌,80~89周歲老人,每人每月發放現金50元;90~99周歲老人,每人每月發放現金100元;100周歲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發放現金300元;
2、補貼時間:時間期限,最早可在年滿80周歲、90周歲、100周歲前1個月起提出書面申請;
3、申請流戚如程:申請資料有戶口本(查驗原件、收復印件一份);居民身份證(查驗原件,收復印件1份);填寫《市高齡老年人津貼申請表》(一式三份,可在社區工作站現在領取,也可網上下載);銀行開戶存摺復印件;近期一張1寸照片。
高齡津貼,是針對高齡老人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其目的是為了解決高齡老人基本生活問題,對保障高齡老人的生活質量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享受高齡津貼的老人高齡津貼按照「低標准、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總體要求,創新高齡老人福利制度模式,健全養老保障服務體系,建立保障高齡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長效機制,推進補缺型老年福利向適度普惠型社會福利發展,使廣大高齡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斷提高高齡老人的生活質量。
高齡津貼,是一種兼有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性質的社會保障措施。至2009年,中國80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已達到1800多萬,並正在以每年100萬以上的速度增長。了解決這部分老年人養老服務的資金保障問題,中國民政部提出:有條件的地區可建立困難老人、高齡老人津貼制度。2011年7月4日民政工作年中分析會宣高殲啟布目前全國已有14個省份全面建立高齡津(補)貼制度,惠及800萬高齡老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⑸ 2023年天津養老金最新政策有哪些
天津養老金最新政策,天津養老金繳費標准:每年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100元、2400元、2700元、3000元、3300元10個檔次。天津養老金繳費補貼標准:每年60元、70元、80元、9...想要了解更多關於天津養老金最新政策有哪些的知識,跟著我一起看看吧。⑹ 天津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適應老年人生活服務需求,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養老服務發展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支持、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養老機構為支撐的養老服務體系,逐步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制定養老服務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建立與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發展要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增長機制;制定養老服務促進政策,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實施養老服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養老服務促進政策。第四條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服務監督管理工作,規范、指導養老服務活動。
規劃、建設、國土房管、衛生計生、人力社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五條市和區縣老齡工作機構在養老服務中應當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加強對養老服務的督促指導。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實施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協助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七條鼓勵社會力量投入養老服務,促進養老服務發展。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益慈善等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多種形式的養老服務。第八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養老服務宣傳,營造養老尊老敬老的良好社會氛圍。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養老服務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發展形勢、老年人口分布和養老服務需求狀況,制定全市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縣民政部門會同區縣規劃部門依據全市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制定本區域的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一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標准,分區分級規劃設置。第十二條住宅建設應當按照規劃和標准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交付。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不能滿足養老服務需要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設、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設置養老服務設施,並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三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的要求,整合社區老年日間照料中心等資源,以街道、鄉鎮為基礎,綜合考慮社區老年人口數量、服務半徑等因素,建設若干社區老年服務中心。第十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國有公益性用地沒有明確用途的,可以根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調整為養老服務用地,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所需用地,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劃撥方式供應。第十五條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老年人設施建設規范和標准進行規劃和建設。第十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和扶持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和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第三章社區養老服務第十七條區縣人民政府建立的社區老年服務中心,應當整合社會資源為居家養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餐飲配送、便利購物、醫療保健、心理關愛、應急救助、活動場所等服務。
具備條件的社區老年服務中心可以建立老年日間照料中心,為日托老年人提供餐飲、休息、娛樂、簡易護理等服務。第十八條社區老年服務中心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組建和管理,其運行費用由區縣人民政府承擔。第十九條社區老年服務中心可以運用便民信息網、遠程監控、無線呼叫等科技手段,提供養老服務。第二十條提供養老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服務標准,誠實守信地提供服務。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服務滿意度等情況對其服務質量定期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在社區公開。服務滿意度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退出社區老年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