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在養老改革政策上採取什麼緩解養老問題
1.增收節支,緩解現收現付制度的財務危機。主要措施包括:提高繳費率;提高領取全額養老金的年齡並延長享受待遇所需的最低繳費年限;加強養老金與收入和繳費之間的聯系;改變與工資指數掛鉤的養老金調整辦法,按相對較低的物價指數調整養老金。
2.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制。一般包括三大支柱:即政府強制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建立的企業年金計劃;個人自願儲蓄性養老計劃。為減輕財政負擔,形成三方合理負擔的責任機制,許多國家普遍縮小基本養老保險的規模,鼓勵發展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養老計劃,利用市場功能,加大企業和個人的責任,解決養老難題。
3.在政府嚴格監管下對養老保險基金逐步放開,進行投資運營,在一定程度上使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以提高基金收益率,滿足養老金長期支付的需要。各國在基金的投資運營中總結出一些經驗,例如政府嚴格監管,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實現盡可能高的投資回報率;採取有力措施防範和化解投資運營的金融風險等。
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往往是由於現收現付制度難以繼續運作而引發的,而新的養老金儲蓄賬戶的好處之一是自我儲蓄上升,促進資本匯集和金融市場發展,政府和私營企業擁有了更多的資金來源。在南美,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類型是公共與私營混合的方式或由私營機構管理的全面私營計劃。例如智利、秘魯、墨西哥等國實行強制的、基金由私營機構管理的限定繳款計劃。阿根廷實行混合制計劃,成員可以選擇加入公共或私營計劃。
強制性公積金政策實質上是一種強迫員工為自己的退休生活而儲蓄的政策,馬來西亞、新加坡和現在的香港等2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這種公積金計劃。
13.養老保險進行改革後有哪些進展?在歐洲,越來越多的國家已經採取步驟,改革傳統模式,允許國家養老保險計劃的成員為他們的退休生計而選擇私營養老保險制度。例如,英國在過去20年間,法律已經允許公司和個人可以撤離政府的養老金計劃,而加入私營機構所設置的方案,條件是僱主設立的私營機構方案必須能夠提供相當於「國家計劃」或更好的福利計劃,僱主便可以「協議撤出」政府舉辦的與收入相關的「國家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