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村醫60歲退休待遇
1、對於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根據核定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鄉村醫生。2、對於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要通過設立一般診療費等措施,由醫保基金和個人分擔。
鄉村醫生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1、凡三證齊全(鄉村醫生證,鄉村醫生職業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年齡:男60歲,女,55歲以上鄉村醫生在村級連續不斷執業35年以上者(含35年),每人每月按1080元左右退休解決。
2、凡三證齊全,年齡,男,60歲,女55歲以上鄉村醫生在村級連續不間斷執業30年以上者(含30年)每人每月按800元左右退休解決。
3、凡三證齊全,年齡:男,60歲,女,55歲以上的鄉村醫生在村級連續不間斷執業25年以上者(25年)每人每月按600元左右解決。
4、凡三證齊全,並持有國家承認學歷的鄉村醫生,可參加考取助理執業醫師證和執業醫師證書。
5、符合上述三項而死亡的鄉村醫生,國家給予2000元火化費予以安葬,並繼發10個月工資用於安撫。
6、凡三證齊全,而達不到
退休年齡的男女鄉村醫生,國家給予考試轉公的制度,對於考核考試合格的轉為公辦醫生,工資待遇國家按排解決;對於考核考試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國家執行淘汰制度,一次性淘汰名正言順,考核考試標准不能降低,必須從嚴執行,不得降格以求,降格以求是對人民生命和身體健康不負責任。
7、考試轉公須持國家承認的學歷參加,否則,鄉村醫生須再次學習,獲得學歷後,再考試轉公。
8、退休後和淘汰掉無鄉醫生的村鎮,國家執行大學生到農村工作制度,工資待遇由國家從優安排解決,鄉鎮衛生院統一管理。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以上是鄉村醫生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鄉村醫生對於偏僻地區的醫療有著重要的作用,這些地方的農民要到城鎮看病可能需要走很遠的路程,如果村莊有一個醫生,就可以保障他們的醫療。但長期以來,鄉村醫生收入低,養老也沒有保障,國家針對他們制定的養老保障政策可以有效地保障鄉村醫生的養老生活。
B. 國家衛健委: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養老待遇
近日,國家衛健委官網發布《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2839號建議的答復》,針對代表提出的《關於請求國家盡快出台政策統一解決部分高齡鄉村赤腳醫生養老問題的建議》,國家衛健委答復如下:
工作現狀和進展狀況
鄉村醫生是最貼近億萬農村居民的健康「守護人」,是發展農村醫療衛生事業、保障農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弊明量。黨中央、國纖銀務院高度重視鄉村醫生隊伍建設。
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鄉村醫生的功能定位、教育培訓、收入待遇、養老和退出機制等作出相應規定。
2020年6月施行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規定,國家加強鄉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完善對鄉村醫療衛生人員的服務收入多渠道補助機制和養老政策,為村醫隊伍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
近年來,國家衛健委指導各地通過多種方式不斷加強鄉村衛生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人員隊伍素質和能力明顯改善。截至2021年底,全國共有村醫114.7萬人,其中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47.6萬人。
關於所提建議的答復
養老保障問題是村醫反映最強烈的問題之一。《實施意見》規定,各地要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對於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各地要結合實際,採取補助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養老待遇。
退出前已具有鄉鎮衛生院正式事業編制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退出前為鄉鎮衛生院聘用的編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上述范圍之外的鄉村醫生,可以按照當地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願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部分有條件的地方已出台相關政策,由政府對鄉村醫生參保繳費給予一定補貼。
目前,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和甘肅等地將鄉村醫生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從制度上解決了鄉村醫生養老問題。河北、山東等省對鄉村醫生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提供一定政府補貼。
對於老年離崗鄉村醫生,多數地方採用定額補助或根據服務年限給予年資補助的方式提高養老待遇。廣西、海南、寧夏等地按照每工作1年每月15—20元的標准給予年資補助;廣東按每人每月700—900元的標准給予定額補助。安徽、江西、河南、青海等地對在村衛生室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村醫每人每月給予不低於300元的養老補助等。
此外,國家對包括貧困老年鄉村醫生在內的困難群體也出台了相關措施。
一是2014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明確對於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時已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
養老金。
二是202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明確地方政府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按照最低繳費檔次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返貧致貧人口、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保費。在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檔次時,對上述困難群體和其他已脫貧人口可保留現行最低繳費檔次。
下一步工作目標和計劃
國家衛健委將繼續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推動加強對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政策和資金支持,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養老待遇。指導各地認真落毀卜宴實地方政府投入保障責任,分類解決村醫養老等社會保障問題,維護村醫隊伍穩定並促進優化發展。壓實地方責任,在落實已有政策措施基礎上,進一步爭取政策突破創新,解決好鄉村醫生養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