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兩著的好處和不足之處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人們對於保險這個詞語已經非常熟悉。過去常說的所謂「勞保」已經逐漸被時下的「社會保險」所代替。與此同時,「商業保險」這一名詞也很快在民眾中傳開。但是,相當多的人不知道什麼是「社會保險」?什麼是「商業保險」?它們之間又有什麼關系和區別?
我們所說的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主要是指人身保險。他們之間的關系與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關系: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所承保的保險標的都是人身保險,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補充保險,二者具有不少聯系。
1、不管是社會保險,也不管是商業人身保險,都是被保險人遇到風險後能夠獲得一定的補償,因而都是為保險群體服務的,都力圖保障被保險人免受風險連累。
2、社會保險和商業人身保險,都是要求投保人事先繳納保險費,作為被保險人享受保險待遇的先決條件。眾所周知:商業人身保險實行「以收定支」,而社會保險實行「以支定收」的「支付確定」型養老保險,也要求被保險人獲益前先繳納保費。
3、建立一筆保險基金並拿到市場上運營投放,構成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第三個聯系,而且商業保險的這項活動十分鮮明。實行「個人賬戶」制的養老保險,此項措施也同樣鮮明。即使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會保險,也要建立基本金並投放運營,盡管投放受到嚴格限制。
4、社會保險與商業人身保險既然同屬於抵禦風險的活動,所以二者預測風險的方法和技術,要求工作人員具備的知識和技能結構,乃至專業術語也很近似。
5、社會保險與商業人身保險的活動和功能相輔相成,社會保險抵禦風險的功能是基本的,商業人身保險起到輔助的、補充的作用。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主要區別: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盡管有不少共同之處,但畢竟區別也很大——
1、行為主體不同。社會保險屬於政府行為,保險人是國家權威機構。政府不僅是社會保險的倡導者、組織者、執行者,也是它的堅強後盾,即一旦社會保險入不敷出,出現嚴重赤字,政府一定想方設法預以彌補,以保障受保人的權益,維持社會安定。商業人身保險純粹是企業行為,保險人是保險公司,它講究「多進少出高盈利」,與投保人保持商品買賣關系,無半點政治色彩可言。
2、追求目標不同。社會保險以國家的社會政策為出發點和歸宿,把保障全社會安定,實現長治久安作為追求的目標。商業人身保險追求的則是利潤最大化,時時處處以賺取最大利潤作為自己的經營目標。
3、實施手段不同。社會保險依法執行,帶有強制性,強制一切用人單位及其員工按時如數交納社會保險費,否則,輕的罰以滯納金,重的繩之以法,毫不含糊。商業人身保險則不同,它純屬商業活動,嚴格實行買賣自由、等價交換的原則,自願投保,其范圍相當廣泛,只要是符合保險公司的承保條件、具體保險費負擔能力的人員,都可以參加,無半點強制色彩。
4、可靠性不同。社會保險待遇支付最可靠,年保證及時足額發放,因為它是政府行為;商業人身保險則不能這么做。當然在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的保險公司,不允許倒閉」,所以我國不可能出現人壽保險的保險公司倒閉的情況。
5、交換原則不同。社會保險實行的則是互助互濟原則,強調勞動者之間的互相幫助,即富裕地區幫助不富裕地區,高收入者幫助低收入者,在業者幫助失業者等等。而商業人身保險實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價。
6、保險費的計算和來源的不同。社會保險的保險費的計算和來源,在我國從1996年以後,社會保險的保險費即採取儲蓄方式,實施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制度,由國家、企業、個人三者負擔,專戶存儲,統一管理,但仍帶有一定的隨意性、不穩定性的特點。而商業保險的保險費率,是以數理統計為依據,根據預定死亡率、預定利率、預訂營業費用計算得來的,由投保人負擔,具有科學、合理、可靠的特點。
7、保障程度不同。社會保險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據社會經濟生活水平、國家福利政策、被保險人的貢獻、工齡、地位,由國家單方面決定的,而且只是滿足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一般在社會貧困線和在職職工工資收入之間。而商業保險的保障程度則根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保險需求和購買價格而定。
8、權利和義務不同。社會保險是國家有關勞動立法中所規定的勞動者應享受盡到了為社會貢獻勞動和交納社會保險費這兩項義務,就可以享受到相應的均等的或相對平均的保險待遇。也就是說,勞動者貢獻的勞動量和所交保險費數額雖然困難有很大差異,但享受到的權利是相同的或相對平價的。而商業保險則主要依據的是《保險法》、《企業法》和《合同法》,貫徹的是合同原則。
參考資料:出處不記得了
② 如何完善我國養老保險
中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在過去20年中取得了重大進展,但不具備解決國民養老問題的整體方案。首先,現行政府養老金加企業年金制度方案尚處於制度建設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備,甚至在試點地區也僅取得初步性進展;其次,現行方案面臨巨大的財政壓力,勢必受到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齡化的考驗;第三,現行方案的覆蓋面還不夠寬,面向農村人口(特別是非農業農村人口)的養老保障體系改革尚未啟動。 目前,中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正在處於為國有企業改制服務轉向為全社會和諧發展服務的初期,但類似於美國1974年《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的制度安排在中國尚未出現,表現在國家相關政府機構的行動缺乏統一法規協調,全社會各群體的利益還未得到全面統籌考慮,養老保障的各個部分還需要進一步整合。 養老保險制度現狀 中國養老金制度改革的進程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傳統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初步改革(1984?1993),暫時解決了國有企業養老金支付危機問題; 第二階段:新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初步構建(1993?2000),試圖解決代際間的公平問題; 第三階段:新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與目標(2000年以後),初步確立了多支柱養老體系。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被歸納為以下5個方面: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為廣大參保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提供適當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有企業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改善居民對改革的心理預期,增加即期消費,促進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發展勞動力市場的要求;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要。 根據上述原則制定的一系列養老保險制度,形成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三支柱的共識。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國政府在進行試點和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城鎮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執行的,適用於所有企業和勞動者,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其中社會統籌基金由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職工個人賬戶基金由個人繳費的全部和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 第二支柱是近年來逐步明確的企業年金基金。早在1991年,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和《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勞部發[1995]464號)文件,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補充養老保險是其中的一個層次。部分企業可以根據自身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個人自願建立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為每個參保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實賬運行。 國城鎮養老的第三支柱主要包括自願的個人儲蓄和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一般屬於個人行為,通常不列在社會養老保險計算范圍內。 以上三個支柱在理論上將一個養老保險制度應有的再分配功能、儲蓄功能與保險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個共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之中。 主要問題及政策建議 要研究和解決中國當前養老保險體制變革中存在的問題,應以科學發展觀的新視野,從中國和世界養老制度發展的歷史、現狀和未來著眼,准確把握其發展的時代特點和重要歷史使命: 首先,現行制度應盡快調整代際公平性問題。目前基本養老金由於存在虛賬、非公企業抵制、管理成本過高等問題,還不能完全發揮其基本養老保障的作用,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堪憂。 現行政府養老金加企業年金制度方案尚處於制度建設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備,甚至在試點地區也僅取得初步性進展。根據2003年初國務院在相關會議上的精神,這一試點將在多個省份推開,個別省份將沿用遼寧省試點方式。而遼寧省試點方式能夠取得一定成功的關鍵點之一,是由中央政府承擔了相當比例的資金,注入到基本養老金(第一支柱),做實第一支柱,為發展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提供了公平性基礎。國務院要求沿海發達省份則自行解決資金缺口。但實際上,這一方案面臨巨大的財政壓力,沒有回答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齡化問題。 一些研究指出,目前國包括養老金在內的社會保障基金缺口已經高達1萬億至3萬億元。同時,社會保險覆蓋面過於狹窄,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到勞動力人口的15%,而世界各類公共養老金計劃覆蓋的平均水平約為30%。另外,從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社會保險的項目來看,中國一些地區繳費總額已達到工資總額的30%左右,這個比例明顯高於多數國家或地區的繳費水平(當然,這沒有計入非工資性收入)。較高的繳費率影響了企業的人工成本和盈利水平,這導致很多企業以各種方式逃避參保。而為了維持收支平衡,政府就不得不進一步提高繳費率,於是有更多的企業選擇逃避繳費。 因此,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作為中央政府重要的總調節基金,將在未來發揮重大作用。現在,其運作的重要環節都已經確立了基本模式,有的已有法律規范(如資金來源、投資范圍及比例限制、投資方式、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
③ 個人養老保險政策解讀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這是構建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和規范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要求的具體舉措,對於滿足民眾多樣化養老保險需要具有重要意義。④ 中人退休金新辦法高於老辦法,計算後實發退休金(不含職業年金)低於老辦法,是否合理!
2014年10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其中把事業單位中退休人員分成了3種,分別是「老人」、「中人」和「新人」。
以文件發布日期2014年10月1日為區分老人中人新人的關鍵節點。
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人是「老人」,養老金將按照老辦法計發;
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是「中人」,對這類人實行過渡性措施;
2014年10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人員是「新人」,按照新辦法來計算。
既然是政策,就有其適用范圍和局限性,不可能做到人人滿意,總有既得利益者和既失利益者。至於是否合理,不好做出評判。例如國 家 規定:1949年10月1日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時算離休,而1949年10月1日之後參加工作的,退休時一律按正常退休,兩者待遇相差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