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養老保險是按各地的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交是嗎各地是指各省還是各地市還是具體到各縣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被保險人):
(一)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財政拔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條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法定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保險和單位補充保險等多層次的保險。政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單位為被保險人建立補充保險。
第四條社會保險部門主管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行系統管理。
第五條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方式,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養老保險待遇同被保險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掛鉤,並建立合理調節機制,使之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第六條人民政府必須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待遇的給付。
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收益、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徵稅費。
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
第七條社會養老保險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號作為被保險人唯一和終身的社會保障號。
第八條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被保險人繳的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滯納金;
(五)地方財政撥款;
(六)社會捐贈;
(七)其他收入。
第九條單位和被保險人必須按規定的標准逐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部分計入個人帳戶,其餘計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全體被保險人共同所有。
第十條被保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職工工資收入水平和個人帳戶積累的情況決定。單位按所屬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具體比例由社會保險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測定,經上級社會保險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被保險人月工資收入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低於所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計征。
第十一條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按財稅法規規定列支。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徵收個人所得稅前扣繳。
第十二條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開戶銀行憑社會保險部門工具的托收單向單位扣繳,任何單位不得拒付。被保險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工資中代扣繳。
第十三條欠繳養老保險費、又沒有能力補繳的單位,可用固定資產或實物變現抵繳。
第十四條單位破產、終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經營清產核資時,清算人、單位必須分別通知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部門,養老保險費應按工資同等順序清償。分立、合並(兼並)單位要承擔原單位的養老保險責任。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經社會保險部門資格審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月領取養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被保險人(含出境定居人員),必須每年提供生存證明。
第十六條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都按規定標准繳費的年限。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月份累計計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險人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級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七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帳戶儲存額(含利息,下同)除以120。基礎養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養老金每年7月調整,所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十八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退休時每月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標准、養老金的調整以及來源按前條規定執行。過渡性養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具體計發辦法由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九條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不得領取基礎養老金,只能一次領取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十年的,不得領取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只能一次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和一次性老年津貼,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老年津貼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標准由實施細則規定。
第二十條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經離退休的被保險人,保持原養老金水平,統一按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調整。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退休前出境定居,個人帳戶儲存額退還給被保險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被保險人退休後出境定居,由社會保險部門繼續支付養老金。被保險人死亡,個人帳戶儲戶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的,轉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由社會保險部門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
第四章養老保險管理
第二十三條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按國家規定執行。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同期利率計息,利息全部轉入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四條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獲准成立後的三十日內,必須向社會保險部門辦理養老保險申報手續;單位變更、終止或人員增減、變動時,必須在十五日內向社會保險部門辦理變更、終結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部門必須為單位和被保險人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檔案。被保險人跨統籌范圍變換工作單位時,必須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實行全額徵收、全額拔付,任何單位不得挪用、截留。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七條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一核算。在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一核算前,各市(地級及地級以上的市,下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按養老保險基金徵收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會保險部門上繳調劑金,用於對養老金發放困難地區和企業進行調劑。各地應上繳的調劑金,由省或市社會保險部門開具繳款通知書通知開戶銀行扣繳,各地不得拒付。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組織,由人民政府代表、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三方等額組成,依法對養老保險行政執法與基金管理、使用進行社會監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活動方式由章程規定,其章程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各級社會保險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決算和會計、統計及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條社會保險部門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向單位和被保險人公布養老金發放情況,提供個人帳戶有關信息和社會養老保險的咨詢、查詢服務。
第三十一條單位必須向被保險人如實公布養老保險繳費情況。被保險人和工會組織有權監督單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監督社會保險部門按規定發放養老金。
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部門有權對單位和被保險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及養老金發放等有關情況進行稽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規定,未將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養老保險基金帳戶或未按規定向被保險人計發養老金的;
(二)擅自更改被保險人養老保險檔案,利用職權營私舞弊的;
(三)挪用、貪污養老保險基金的;
(四)違反基金管理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五)擅自增加或減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滯納金的。
拖欠被保險人養老金的,應將拖欠期間的利息連同本金一起補發。
第三十四條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挪用、截留養老保險基金的,應責令其改正,並由其上級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行政責任,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會保險部門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欠繳養老保險費,瞞報人數和工資總額的,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並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仍未如數繳納者,社會保險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單位拒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限期參加,並追繳其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之日起的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仍不執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扣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由社會保險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被保險人或其供養直系親屬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變更或者失去領取條件時,應立即向社會保險部門報告。被保險人或其親屬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單位與被保險人之間因社會養老保險事項發生爭議,依照勞動爭議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單位或者被保險人對社會保險部門的行政行為有異議的,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請上級社會保險部門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單位或者被保險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義務的,社會保險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社會養老保險由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部門統一管理。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由省社會保險部門直接管理;駐其他市、縣的,可委託所在市的社會保險部門管理。
第四十一條省、市、縣補充養老保險辦法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制訂。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辦法由單位根據有關規定製訂。本條例除特指補充保險的條款外均為法定基本養老保險條款。
第四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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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養老保險跨省轉移金額
個人的養老金實行統籌基金加個人賬戶的「統賬結合」的模式,分為兩部分,一是個人賬戶,一是統籌賬戶,個人賬戶是你的繳費基數的8%,統籌賬戶是你的繳費基數的18%~22%(由單位繳納,各個地方比例會有一些區別)
養老保險跨省轉移,關系轉接採取「雙轉移」模式,其中個人賬戶部分全額轉移,統籌賬戶部分轉移繳費基數的12%,相當於統籌部分的60%。即如果某員工每月交費基數是5000元,工作2年後要轉到外省。那麼,移出金額應該是:個人部分5000元×8%(個人每月上繳率)×24(兩年月份)+利息;統籌部分5000元×12%×24(兩年月份)+利息。
退休後的養老金待遇影響因素很多
和你繳納時間的長短、歷史平均繳費比例、個人賬戶上的錢、退休年齡、退休上年度當地社平工資等諸多方面有關系。
不過有個原則可以參考,其他因素一致的情況下,每年繳納的越多,享受的也多。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③ 社保轉移到外地會影響退休金金額嗎
社保轉移到外地會影響退休金,如果轉入地的社平工資相對轉出地要高一些,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況下,退休金也要高一些;反之亦然。
社保計算公式:每月到手的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比例))÷2×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蓄額(含利息)÷計發月數。
由此可見,退休時能領多少養老金與你個人的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個人賬戶余額以及養老金領取地的職工平均工資等密切相關。同樣的條件下,一線城市的社會平均工資要高於其他地方,那麼在一線城市領取的養老金要比其他地方高得多。
所以說,並不是你換了城市工作就一定要轉移社保。如果你在一個城市繳納了十幾年的社保,因為某些原因需要回老家工作,此時的社保可以考慮不轉移。
(3)外省交的養老金計入哪個省總額擴展閱讀:
社保異地轉移政策:男的滿50歲,女的滿40歲,換城市工作不能在新的城市建立社保賬戶,只能建立臨時賬戶,原先交的社保也不能轉移到新的城市。繳入臨時賬戶的,養老關系不發生轉移,仍在原參保地,待達到養老金領取條件時,將臨時賬戶中的全部儲蓄額歸集到一起,轉移養老金領取地或戶籍地。(注意一點:如果是同省戶籍人員在省內流動就業,申請省內轉移時,不設年齡以上限制!)。
社保異地轉移手續具體流程如下:
1、須帶材料:轉出地社保機構辦理的《個人帳戶轉移表》、個人繳費記錄及《轉入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專)戶》轉移申報表,轉入單位須在《轉入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專)戶轉移申報表》上加蓋公章。
2、辦理程序:
①參保人須提供在外社保繳費清單,經業務管理員審核後,開具《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聯系函》;
②參保人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聯系函》到市區統籌范圍以外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並將辦理《個人帳戶轉移表》及個人繳費記錄帶回;
③參保人填報《轉入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專)戶轉移申報表》(轉入單位須蓋單位公章)連同《個人帳戶轉移表》及個人繳費記錄交業務管理員,業務管理員審核無誤後,列印《轉入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轉入情況表》。
④ 怎麼能夠查到在外地交的養老保險
在支付寶上可以查詢養老保險,操作步驟如下:
1、打開手機支付寶APP,並點擊版登錄,如下圖;
⑤ 各省社保繳費金額只是養老保險這一項嗎
社保繳費不但是有養老保險這一項,還有醫療保險這一項,所以說屬於兩項
⑥ 跳槽到外省就業,以前所交的養老保險還算數嗎
任某是一名IT工程師,在北京一家公司上班,他的專業水準在行業內有口皆碑,企業老闆也非常看重他,給了他不錯的年薪待遇,還有其他福利待遇,包括養老保險。近日,有家獵頭公司找到他,說有家上海的軟體公司想要高薪聘請他做部門經理,任某有意辭職南下。但是,他擔心因為跳槽到外省,他以前交過的養老保險是不是就不算數了呢?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是隨著本人轉移的,也就是人到哪兒,社保關系就跟到哪兒。像本案中任某這種情況是常有的,現在的年輕人會因為各種原因頻繁跳槽,甚至是在不同地域之間來回變動工作,那麼他們因為變動工作之前所交的養老保險就不算數了嗎?答案是否定的,任某的擔心也是多餘的。只要任某按照規定辦理好手續就可以將養老保險連續起來。各地區都會有相關的文件規定,一般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參保人轉移到新參保地。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按規定履行了義務就會享受權利,不同地域可以有不同的具體規定,但是遵守法律原則是最基本的要求。
⑦ 在同省兩個城市買過社保,退休以後是按照哪個城市的繳費基數算退休金
你在哪辦退休就按哪標准領養老金
如果你能一直在合肥工作到單位給你辦退休,養老金標准就按合肥的領
如果不到退休就辭職或者被解僱又在合肥沒有新單位,就只能回老家,按當地標准領
⑧ 多個省市工作退休養老金怎麼算
首先,你的社保不可能在2地同時領取,你必須轉移關系之後且合並帳戶才可以一起內申領且享受養老金待容遇。
其次,對於轉移,暫行辦法規定了統一的辦理流程: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由社保經辦機構發給參保繳費憑證;
在新就業地參保,只需提出轉續關系的書面申請,轉入和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協調辦理審核、確認和跨地區轉續手續。
所有手續需要45個工作日就可以完成。
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
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的12%,其金額是單位交納金額的60%;
⑨ 養老保險可以異地累計年份嗎
養老保險可以異地累計年份。前提是將A地的養老保險關系轉接到B地,那麼兩地的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
辦理養老保險異地關系轉移流程:
參保人員新參保登記。這里是指參保人員流動到新地方,在城鎮就業時,在新的單位參加養老保險的登記。
列印個人賬戶清單。即把個人養老保險的賬戶清單詳細列印出來,以證明已經參保,及參保的詳細情況。
受理轉入申請。即向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入申請,由他們審查。
符合轉入條件, 出具《轉入聯系函》。即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受理參保人的轉入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條件而開具的公函。其目的是聯系告知原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
申請轉出、提供清單和轉移函。參保人向原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出申請,並由其提供清單和開具轉移函。目的是聯系告知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
接收《轉入聯系函》、核對個賬清單。即經原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後,接收《轉入聯系函》並核對個賬清單。
參保關系轉出,出具《轉移信息表》,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接收《轉移信息表》。即原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同意轉出後,把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轉出,並出具《轉移信息表》由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接收的程序。
聯絡核實,接續關系。由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與新單位聯絡核實有關情況,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新參保地,接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