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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养老保险怎么移交地方

发布时间:2025-09-21 07:56:39

1. 军人退休移交地方条件

退休条件和审批权限

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退休:

(一)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二)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三)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四)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五)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干部退休的批准权限与其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及时批准退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本着从实际出发和妥善安置的原则确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人原籍、入伍地、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进北京、天津、上海市安置的,要从严掌握。

(一)在内地工作且夫妻在一地的干部,一般应就地安置。在新疆、青海、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含)自愿留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干部,师职以上的可在省会安置,团职以下的可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二)在高原缺氧和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沙漠地区工作满15年(含)回内地安置的,或者因战团公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或者担任师级职务的干部,可以到安置地地区所在地安置。

对自愿到县(市)以下城镇和农村安置的,应予以鼓励。

2. 以后义务兵退伍养老保险是怎规定的

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十六条: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退出现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养老办法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2)军人养老保险怎么移交地方扩展阅读: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军人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机构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3. 我是当兵的,部队撤编了,养老保险金怎么转

不知你是军官还是士兵退伍。
如果是士兵退伍,可到当地武装部查档案,档案里都有详细记载。
如果是军官,应该到当地人社局(现在应该移交到了退役军人事务局)查档案。

4. 现在部队退休职工还可以异地移交地方吗

军队支付相同的退休金,2000+。地方民政局的差距很大,这和地方经济发展有关,但城乡之间也有差距。全国平均每年城市为 10,000 人,农村地区为 4,000 人。详情请咨询当地民政局。附:一、退伍军人安置基本政策和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各级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实际,使退伍军人回国后能够获得必要的工作或劳动场所。到原采集点,并发挥积极作用。基本原则:“从哪里来,从哪里回来”(《退伍军人征兵安置条例》第三条已经明确)。意思是:入伍时有农业户口,入伍后应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当你参军时,你有一个市区的非农业户口。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返回原单位复工工作;他们入伍的时候,都是学校还没有毕业的学生。二、现行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退役军人安置政策法规是新中国成立50年来结合国家实际制定的,并不断丰富和完善在长期实践中,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军人和志愿人员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安置暂行办法》现役,历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这些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和引导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依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二)农村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1980年10月,全国退伍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确定了我国安置工作以农村为重点的政策。制定这一政策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全国退役军人安置主要集中在农村。)自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我省每年退役下乡军人占退役军人总数的75%以上在那年。这部分退伍军人人数众多,回国后遇到住房、生产、生活、医疗等困难和问题,思想问题多,工作难。对此,国家对此高度重视。我省每年从省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130万元用于安置农村退伍军人。住房困难津贴。二是支持两用型人才开发利用。各级民政部门要立足当地经济发展,立足地方,积极帮助两用型农村退伍军人施展才华,在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大力鼓励他们建立第三产业并进入国内。乡镇企业,成立经济实体和联合体,广泛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我省农村退伍军人双用型人才年开发利用率达80%以上。(三)退役士官安置政策 士官又称志愿兵。士官和应征人员由于服役年限和贡献不同,所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因此,对退出现役士官的安置,除了应征入伍安置的相关政策外,还有自己的特殊安置政策。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官安置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役军人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从现役”。放置。一、复员安置。根据《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士官安置暂行办法》,“服现役不满十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即服满一期或二期现役并符合调离或退伍条件的士官,以及自行申请复员并经批准的士官,予以安置。作为复员。其中,在农村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乡(镇)人民政府将妥善安排其生产生活。其中,服役期间曾获得二等以上功绩和二、三等伤残军人的,可纳入城市安排。在农村入伍,符合再就业条件的干部,经申请并经批准复员安置的,准予在城镇登记;进城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转业士官进城安置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发放生活补助,与退伍军人安置基本相同。应征入伍。2. 就业安置。根据《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退现役士官安置暂行办法》,服役满十年者;在服现役期间,被授予二等以上功绩的;二、三等残疾人;因国家建设需要转入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和当地需要并自愿调动工作的士官,一律调往其他工作岗位。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原征集地区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安排,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原征集地区人民政府安排。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区域内统筹安排。 ,属于国家或军队建设的需要;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在当地居住(部委等地除外)并有常住户口(含配偶婚前因工作调离)的人员、毕业生分配、调动工作、开除军队等按照国爱有关规定迁入当地,户籍常住,职业稳定)转为士官,允许异地安置。主要管理层审批。接受调离的士官实行集中交接,由各主要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安置办公室。军队、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出具《接纳安置通知书》。接到《录用安置通知书》后,调动的士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培训。训练结束后,他们将在一年中的指定时间开始离队。离队时需办理全部转会手续,并持有审批机关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向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安置部门报告。调动士官的工资由军队支付至7月底,8月1日起由接收调动士官的地方单位支付;被调动的士官因所在单位不能接受其原因未能按时上岗的,由调动的士官的工资承担。接收单位;对8月1日后未转业的士官,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自8月1日起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发放生活补助费,直至安排工作。其他调动士官的工作安排与安置退役义务兵的工作安排相同。 3. 退休安置。根据《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退现役士官安置暂行办法》,年满55周岁的;服现役30年的;现役期间因战争或因公致残者,列为特等伤残者;士官在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经卫戍医院确诊,经军级以上卫生部门确认的,应当予以退伍。退休士官年满 55 岁,并已服役 30 年。被评定为特级、一级伤残的,参照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法;对因病基本不能工作的,按原收集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分配安置,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处理。4. 其他。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当办理党(群)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的交接手续,并在返航途中领取工资、伙食、各种补贴和旅费。按照规定到安置点。到达安置点所在县、市、市辖区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如因个人原因,当地安置部门不予安排工作,按失业人员处理。 .退役士官上报前的问题,由原部队处理,上报后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士官因家庭重大变动需要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10年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证明。等级。 .士官服现役未满当期规定期限,严重违纪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取消退伍义务;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失业人员处理。 . (四)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1989年以前,干部转业安置主要针对服满刑满出狱但不具备搬迁条件的军队干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军队干部要求改革干部转业制度,选择转业退伍。 1993年,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转业军人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征联字1号) ,调整了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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