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个公司想开养老院需要哪些流程 咨询哪些相关的部门
养老机构筹备阶段涉及的工作非常详细,大概有以下一些流程:
一、选定经营场所
无论是规划新建,还是旧房改造,养老机构的经营场地选址属于综合考量的结果,既包括土地营运成本,又包括租金价格,同时,还涉及周围环境分布状况以及国家和地区综合规划要求。
在此,为了协助创业者了解和掌控投资方向,我们仅就涉及养老服务对象所关心的层面提供一些选择经营场所应该注意的事项。
1.基地选址应该注重交通方便,临近城市医疗点,这样有助于依托社会医疗资源;
2.环境配置应该以绿色环境为主题,远离噪声和污染源,让老年亲近自然、享受自然;
3.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且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过大、过多的高差,便于年老体弱者行动;
4.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
5.主要道路应有足够的夜间照明设施,并有明显的交通标志;
6.严禁将养老机构设置在《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市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污染区、危险区以内的区域;
7.禁止利用危房、简易房设置养老机构,房、简易房的鉴定,按照市建设行政部门的规定。
二、筹措投资资金
筹措资金是成功开业的基础和前提,无论选择何种方式或者规模,在正确估算的前提下,必须事先准备足够的投资资金,有关具体的投资金额因人而异,无法具体评估,就资金来源而言,筹措资金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有资金:即个人所拥有的可变现资产
2.银行借款:即向银行提出融资计划
3.合资经营:即联合其他人员共同投资,风险和利益共担
4.综合融资:即在投入自由资金的前提下,即向银行贷款同时伙同他人合资经营
三、场所装潢装饰
基于养老机构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养老机构的装潢装饰应尽量体现温馨、方便、惬意,在保证监护系统、应急系统、照明系统、卫生系统等安全配置的前提下,具体的要求建议如下:
1.基调:由于养老机构属于关怀性住宅或公寓,人员流动并不频繁,但对环境设施的便利性要求非常高,其次,周围环境的布置应力求自然韵味;
2.墙面:外墙面尽量体现现代元素,要融合整洁、大气、宽阔的设计风格;
3.色调:房间内以自然采光为主,辅以照明用灯,不必讲究现代灯光感觉,以体现自然的韵味,内墙面尽量点缀一些山水画,不可使用广告图案来装饰;
4.其他:有关坡度、间距、布局等要素
四、落实组织架构及编制预算计划
作为养老机构负责人,首先是确定落实养老机构组织框架,这是今后筹备养老机构美好蓝图的基础,落实人员编制,才能实施招工计划,才能预测每个部门,每个工种所需人务情况及劳动费用支出情况和员工食宿安排情况,人员编制的制定,原则上要按既不浪费人力资源,又不影响经营动作的原则进行,保证养老机构的顺利开业并使管理走上正规化。具体分为三大部分:
1.落实养老机构组织架构
2.落实人员编制及各岗位工资制定和工资总预算
3.落实筹备期间人员分工
五、招聘员工
按照《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条例规定,养老机构人员除了服务技能要求外,对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比例关系有一定限制。
有关究竟配置多少服务人员以及员工如何适应经营者的经营和管理理念,创业者可在结合相关指导政策的基础上,依据服务宗旨和经营风格,进行针对性筛选和甄别。配置比例和技能要求如下:
(一)比例要求
1.护理员与住养老人的比例为:
(1)护理员与一级老人比例1:2.5至3.5;
(2)护理员与二级老人比例1:3.5至5;
(3)护理员与三级老人比例1:5至10;
(4)护理员与专护老人比例1:1.5至2.5。
注:一级老人指不能自理老人、二级老人指可半自理老人、三级老人指可自理老人、专护老人指完全不能自理和瘫痪老人。
2.行政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下;
3.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
4.养老机构内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护理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合格,由市民政局发给《市护理员执业证书》后,持证上岗;
5.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配备一名以上的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
6.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专职厨师不少于一名;
7.各养老机构有专(兼)职营养士(师)。
(二)基本技能要求
管理员
(1)编制长中短期工作计划;
(2)定期统计资料;
(3)撰写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
(4)分析经营和管理问题,积极谏言并采取的相应对策;
(5)制定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职责说明、工作流程及组织机构图解;
(6)制定工作人员选拔、培训、使用、管理、奖惩的相关制度;
(7)组织管理老人物质生活、文化娱乐、保健康复、医疗卫生等工作;
(8)创建并实施有序的生活、娱乐、康复、医疗等活动;
(9)根据住养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督导护理员实行分级护理和分类管理;
(10)建立完整的入院老人档案资料和数据库,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及联系人等与老人有关的所有资料
(11)接受并接待社会咨询,及时处理各种投诉;
(12)及时处置照明、报警、取暖、降温、通讯、生活设备、排污等设施出现的问题,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13)维护并保持院容院貌整洁、室内外环境干净舒适,绿化布置合理,四季常绿。
2.护工
(1)清洁居室卫生,整齐摆放室内物品,桌面、门窗、地面及墙壁无积灰,定期消毒,每周大扫除一次;
(2)供应开水,并提供洗澡用水和膳食,代为传呼电话、邮递信件、代购物品、代办储蓄,存放保管贵重物品等;
(3)在设有电视机、报纸杂志、书刊的老年人阅览室协助老年人娱乐;
(4)督促老人按时起床、休息、参加院内组织的各项群体性活动;
(5)保持老人服装得体、干净;
(6)酌情开窗通风,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无异味;
(7)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等;
(8)24小时值班并巡视居室,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做好交接班工作;
3.医师暨康复师
(1)每天组织能起床活动的老人开展群体康复,对卧床老人开展个体康复,并定时进行康复评估;
(2)为老人建立身体健康档案。保健病史(无医务室的养老机构作老人远程记录)原则每月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记。对入住病区的患病老人按完整病历(大病史)书写,并按卫生部门要求定期进行病史质量评比;
(3)定期查房,每周一至二次,做到护理、治疗到床头;
(4)入院前做到每位老人进行体检,入院后每年体检一次;
(7)医务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措施的落实,严禁医疗事故。
4.厨师暨营养师
(1)每周有食谱,一周食谱不重样,荤素、干稀搭配合理;注意饭菜的保温;
(2)一日三餐根据老人需要,制作软食、流质及特殊饮食,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根据需要分灶供应;
(3)饮食符合卫生要求,严防食物中毒,每天对荤、素食品进行留样,并保留24小时;
5.心理咨询师
(1)建立老人与老人、老人与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交流的氛围,让每位能开口说话的老人每天开口说话半小时以上,工作人员定期与老人谈心,并做好谈话周记(在个案记录中体现)。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办法,保持老人最佳的心理状态;
(2)每周组织老人开展一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娱乐活动和各类兴趣小组,丰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
(3)每年至少二次组织大型的为老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碍。帮助老人建立新的社会关系,努力营造大家庭色彩,基本满足老人社会交往和社会情感的需要。
六、员工宿舍及员工用餐计划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安居员工就会乐业。许多养老机构因为住房和生活条件差而导致员工纷纷跳槽;而有的养老机构工资虽然不高但食宿条件较好,员工往往愿意留下。所以,在养老机构进入招工前,必须全面规划好员工宿舍:
1.床、水、电、台椅、杯柜、空调(规定电费)、来客接待房、员工餐厅的厨具、用品、餐桌、员工饮用水(热水器)、水壶、仪容仪表镜
2.洗手间(员工宿舍内)、冲凉房、洗衣房、员工宿舍窗帘、晾衣绳、毛巾架
3.企业文化标语、公告栏、员工入住清洁用的扫把、拖把、垃圾桶、大垃圾袋等均要及时到位,让员工工作生活舒心,才能为老人做好服务
七、落实各类制度
管理养老机构要象管理一座城市一样来管理,除了宪法(员工手册)外,必须要有各种辅助性规章(规章制度),还要有各单位的具体业务规范(岗位职责、工作程序),管理好的养老机构,全部都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同时还要搞好民主管理。
一家养老机构的成功,确实不容易。所以,养老机构部门高层管理人员入职后,首先每个部门必须完善本部门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培训计划,统一交总办审核,越细越好,如:
1.市场营销与接待部: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培训计划、目标市场任务
2.护理照料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培训计划
3.餐饮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培训计划
4.文化娱乐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培训计划
5.医疗康复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培训计划
6.人力资源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培训计划
7.工程维修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培训计划
8.财务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培训计划
9.保安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培训计划
10.督察部:岗位职责、规章制度
11.总办筹备工作总倒计时时间表;各部门筹备工作倒计时时间表
八、收费标准
1.制度完成情况:培训计划、培训资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开各部门问题协调会、交并讨论各部门收费情况、讨论员工工资定编和调档问题、采购程序等
2.收费定价标准,包括收费标准、折扣优惠方案、促销方案等
九、实物品到位
在养老机构开业前期,各部门所需用的物品如果还没有到位,总办就应该召开一次协调会,综合一下物品清单,然后分配到各个采购的头上去,规定日期到货。
以上是一些大概的内容,具体的开办养老院所需的准备工作,可以到欧英明德官网进行了解。
② 养老院应该有哪些必需的工作人员
保卫人员、保洁人员、医护人员、护理人员、厨师(高档的有营养师)、日常用具维修人员、水电工、财务、出纳、行政人员
还有相应的中层管理人员。
③ 申办养老院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手续步骤:
一是个人申请;
二是提交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三是办设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一定要通过银行确认有这么一批资金;
四是办设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办设福利机构是租地还是个人所有财产,要有房屋证明。这些办完后就可以开福利院了。
④ 个人开办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
目前养老走社会化了,越来越多的人员办设养老机构。要办理的手续按照福利机构管理办法里面规定有以下几项要办理的:一个是个人申请;二是提交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三是办设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一定要通过银行确认有这么一批资金;四是办设福利机构场所的并颤证明材料,办设福利机构是租地还是个人所有财产,要有房屋证明。
详情参考以下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绝袭败和护理禅空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补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199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1999年12月30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