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威远县缴纳养老保险与在成都市郫县缴纳保险退休待遇是否一致
在威远县和郫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相同。
四川省早已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在伤残省内任何地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费的缴纳办法和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相同,不会因为缴费地不同而区别,只会 因为个人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不同而区别。
职工在四川省不同市县缴费,可以在退休之前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于一地,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川劳社发〔2006〕17号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破产或停业注销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的当月为止。
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下同)作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地规定其中一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职工个人实际的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以内的缴费基数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月为止。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以及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定)。计算公式为:
n平均指数=(X1/C1+X2/C2+…+Xn/Cn)÷N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
C?2005年及以前为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006年起为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本人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国发[2005]38号附表)
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