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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养老保险什么时间执行的

发布时间:2025-06-12 00:38:56

㈠ 重庆永川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议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二、目标任务2009年,选择在万州区、黔江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潼南县、梁平县、垫江县、武隆县、巫山县、酉阳县开展试点,到2012年覆盖全部区县(自治县)。三、参保范围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三)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四、基金筹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时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两种情况缴费: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当年度因病、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补缴,逾期不再补缴。2.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为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政府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再补贴40元。政府对缴费补贴的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为:主城区由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80%;贫困区县(自治县)由市级承担70%、区县级承担30%;其他区县由市级和区县级各承担50%。(四)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加适时调整。五、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一)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三)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四)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余额的,除政府补贴外,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养老金待遇 (一)领取条件。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地区开展试点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缴费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选择缴费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地区开展试点时,本人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可按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本人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二)养老金标准。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其余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缴费补贴分担比例承担。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物价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2.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执行)。本地区开展试点时,已年满60周岁且选择缴费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缴费时选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发放。(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四)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五)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凡提供有效死亡证明的,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六)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七、基金管理(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二)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支付,按规定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人力社保(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一)参保人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接的: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的,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不转个人账户资金。若转入地尚未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的,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并按规定计息。2.跨省(区、市)转移的,国家尚未出台有关规定前,暂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国家出台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以个人账户为核心,转移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九、新老制度衔接已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按以下办法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一)未达到60周岁人员,原则上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对不愿合并的,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二)已达到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且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老农保养老金与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合并计发。对不愿合并计发的,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十、组织领导(一)市政府成立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试点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加强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正常开展的人员、设备、工作经费和网络信息化建设需要,各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全市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具体经办和日常业务管理。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区县(自治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和日常业务管理。(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承办具体业务。村委会(居委会)、农村合作社(社区)要做好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协助居民办理参保。十一、其他(一)2009年试点的区县(自治县),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的年龄界定统一为2009年8月31日。(二)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64号)同时停止执行。二○○九年九月一日

㈡ 重庆市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2015年9月,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98号),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对完善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统一制度名称。将我市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名称调整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调整中青年人员缴费档次及标准。将年缴费标准调整为12个档次,分别为一档100元、二档200元、三档300元、四档400元、五档500元、六档600元、七档700元、八档800元、九档900元、十档1000元、十一档1500元、十二档2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三是明确集体补助标准。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总金额不超过我市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四是完善参保缴费政府补贴方法。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梯次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一档30元、二档40元、三档50元、四档60元、五档70元、六档80元、七档90元、八档100元、九档110元、十档120元、十一档130元、十二档140元。
五是建立长期缴费增发基础养老金机制。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领待人员,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六是完善个人账户计息和余额继承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领保人员死亡后退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资金余额均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和政府补贴资金。
七是规范丧葬补助金发放范围。将领保人员死亡后发放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统称为丧葬补助金。对在领取养老待遇前死亡的参保人员,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对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参保人员每缴费一年发放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八是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跨省(区、市)迁移户籍、需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户籍迁入地申请转入,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户籍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予转移。

㈢ 我妈在重庆合川老家,今年60,想买养老保险,但不晓得现在农村的养老保险是怎样购买

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预计惠及2400万城乡居民。目前,具体申办时间、地点及手续正在商讨中,参保人享受待遇时间均从今年7月1日算起。这项制度实施后,意味着养老保险在我市实现全覆盖。

纳入这一制度的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如何?参保后待遇如何?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了详细解读。

参保人员

三类人员参保须具有本市户籍,先在15个区县试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三类人员纳入其中,符合条件者均可自愿参保。

这三类新增人员均须具有本市户籍,包括16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60岁以上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待遇的人员。

据了解,我市将遵循“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先“低水平、广覆盖”,再逐步适时提高标准。

“今年,我们将选择大渡口、南岸、万州、黔江、合川、南川、永川、潼南、垫江、武隆、九龙坡、梁平、北碚、酉阳和巫山15个区县进行试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说,预计到2012年,该制度将覆盖全市区县(自治县),让所有这三类人员都能参加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以60岁为界分两类,60岁以下有四个档次,60岁以上有三个档次

“考虑到城乡居民收入的实际情况,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设定了多个缴费标准,以满足多层次需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这三类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按60岁以下和60岁以上分为两大类。

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按每年200元、400元、600元、900元四个档次缴费,由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年限至少须满15年。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按每月40元、60元、90元三个档次,自愿选择并实行一次性趸缴。趸缴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计算,小于60个月或超过75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即最低2400元(40元×60个月),最高16200元(90元×180个月)。

养老待遇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者,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80元,今后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则由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除以文件规定计发月数(即139个月)确定。

60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在一次性缴足费用后,也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仍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今后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缴费时选择的档次标准发放,即分别为40元、60元、90元。

该局强调,新增参保人员中,三类人还可享受特殊待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增发10元养老金;年满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每月增发10元养老金;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将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本人死亡时上月基本养老金。

实例解读

例一:60岁以下市民参保

一位16岁的市民参保,若选择每年60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连续缴费至退休,共需缴26400元;参保后享受待遇为每月领取398.8元,若按领取至其75岁计算,则可领到71800元,超出缴费金额45400元。

例二:60岁以上市民参保

一位60岁的市民参保,若选择每月6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共需缴纳10800元;参保后享受待遇为每月领取140元,若按领取至75岁计算,则可领到25800元,超出缴费金额15000元。记者 陈筱莹

㈣ 重庆农村社保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98号)出台,按照国家规定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此外,文件在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待遇领取、个人账户处理、丧葬补助金领取、制度内转移衔接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新政策自1月1日起开始执行,目前,重庆市级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制定该项政策的实施意见和操作规范,合川区也就该项政策的正式实施着手启动了前期筹备。

增设了缴费档次

原来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青年人员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新政策将年缴费标准调整为12个档次,分别为年缴100元至1000元的10个档次和1500元、2000元的2个档次。参保人可按照原标准继续缴费,也可根据新标准重新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提高了参保缴费政府补贴

新政策将参保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实行梯次补贴。新的补贴标准分别为一档30元、二档40元、三档50元、四档60元、五档70元、六档80元、七档90元、八档100元、九档110元、十档120元、十一档130元、十二档140元。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越高,得到的政府补贴也就越多,多缴多补。

建立了长缴多得机制

新政策规定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时,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完善了个人账户处理办法

新政策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领保人员死亡后退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两项金额均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和政府补贴资金。此外,新政策还将丧葬补助金的享受范围由原来的领取待遇人员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参保人缴费完全没有了后顾之忧。

实现了制度内跨统筹转移

参保人员户籍发生迁移的,可按规定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予转移。

重庆市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1、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2、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重庆市养老保险参保办理地点

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户籍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报,由其统一到乡镇(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本人也可直接持有关证件到乡镇(街道)社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重庆市养老保险不同年龄段政策区别

一、中青年参保规定

1.中青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中青年人员目前年缴费标准有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个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年缴费。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中青年人员按规定完清养老保险费后,政府在其个人账户中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对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2.中青年养老金领取条件

a、参保缴费的青年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b、参保缴费的中年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老年人参保规定

1.老年人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金额:月缴费档次乘以缴费月数;月缴费档次:有40元、60元、90元三档;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最低不得少于60个月;缴费方式:一次性缴清,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不得变更。对选择缴费的老年人员,政府还将给予补贴。按其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从应缴费金额中扣减)。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从应缴费金额中扣减)。

2.老年人养老金领取方式

a.选择不缴费的老年人员: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

b.选择缴费的老年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即一次性缴纳时所选择的月缴费档次)两部分组成。

以上两类人员(含青年、中年人员达到60周岁时)符合条件的,还可增发两项特殊待遇:一是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二是对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高龄老人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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